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知识产权只可适度保护


 

    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必须允许甚至鼓励相当大部分的创新收益外溢给社会公众,以便培育足以支撑长期交互作用的需求。
        针对知识产权这个话题我连续写了几篇文章,试图从不同角度为这一题目所昭示的论点提供论据:(1)知识外溢对经济增长的重大贡献;(2)知识互补性对知识产权定价的重大影响;(3)在人类社会漫长历史中占主导位置的鼓励知识发现与积累的激励方式。

        在上述论证中,我觉得,单凭第(1)方面的论证,即罗默尔在上世纪90年代的那几篇论文中建构的包含创新外溢效应的经济增长模型及其论据和波莫尔在 2002年那本著作中勾勒出来的不应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论证框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尽管陈述一项权利的现状往往是为一项权利的合法性或不合法性辩护的最有力的方式。

        为什么知识产权只可适度保护?最令人信服的论证是知识哲学的:人类发现与积累的各项知识之间的互补关系,是知识的最基本的特征。

        任两项知识和之间的互补性,用经济学语言表述,假设知识使用者的效用函数满足通常的边际效用递减条件,那么边际效用和之间有相互强化的关系,即和。这里,,。

        现在我们讨论知识沿空间的互补性。在盲人摸象的故事中,假设只有两位盲人,1立于象头,2立于象尾,他们各自获得的关于他们共同面对的大象的知识,分别以 ——关于象头的知识和——关于象尾的知识代表,具有互补性,即边际效用的增量——盲人1因得知而增加的的边际效用,和——盲人2因得知而增加的的边际效用,都大于零。又如果他们共同接受的货币的边际效用分别是和,并且假设收入效应可以忽略,那么,盲人1将以不高于的价格购买盲人2提供的知识。类似地,盲人2将以不高于的价格购买盲人1提供的知识。

        如果这两位盲人知道上述全部事实,他们怎样完成这一“双赢”的交易呢?最直接也最简便的方式,就是建立“专利分享联盟”,定期交换各自所知且对方需要知道的知识。目前,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加入了这类国际组织。在这类组织内部,按照惯例,在定期聚会期间,那些提供给他人的知识远少于预期并且从他人获得的知识不少于预期的法人,需要向知识的“顺差”企业支付预先规定的货币补偿。这里,“预先”是一个关键词,它意味着博弈是“可重复”的,从而预先规定的价格能够得到实施。

        波莫尔曾经把一项创新的拥有者的处境比喻为他拥有一座隧道,他可以选择让其他人租用这一隧道(免租费是一特例),也可以选择独自使用这一隧道,即垄断,或者选择这两者的某种最优组合。为什么现实世界里的企业大多选择了两者的某种组合呢?首先,知识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所以,“知识”和“面包”在经济学家看来,是具有天壤之别的两样事物。因为一块面包经过分享之后,它对每一分享者的边际效用都将比不分享有所减少。

        但仅仅基于知识消费的非竞争性,企业就应当选择分享全部知识而不选择垄断一部分知识。在关于知识的概念格描述中,我曾讨论过基于知识互补性的知识定价方式,这一定价方法的关键环节在于企业为自己拥有的知识找到与之具有互补性的其他企业拥有的知识,企业可以在这些具有互补性的方向上建立企业之间的知识分享联盟,也可以收购与自己的知识互补的其他知识。

        根据波莫尔的论证,出售知识的企业并不因知识产权的转让而丧失在所售知识的方向上从事知识发现和积累的全部优势。也就是说,由于知识沿时间的互补性,并且因为知识消费的非竞争性,企业即使与其他企业分享知识,也仍然保有继续获取知识的研发能力。

        现在,波莫尔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论证:如果技术创新者预期得到的回报在长期内依赖于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那么,创新回报通常就不可能借助于专利垄断一次性地实现。波莫尔把这一现象概括为“非一次性的帕累托最优”——它是一个长期的交互作用过程,创新者先允许他人以低价或免费租用隧道,从而比垄断创新更迅速地改善他人的生活水平,后者将导致对创新的更强烈的需求,从而可以支撑创新者在更大规模上提供创新产品。这一循环将持续下去,直到创新的“生命周期” 结束。通常,在一项创新的生命周期远未结束时,创新者已经从社会需求当中聚集了足够资源以开发出其他的创新。

        因此,波莫尔得到结论:即便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出发,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也必定不是完全垄断的,它必须允许甚至鼓励相当大部分的创新收益被外溢给社会公众,从而尽早培育足以支撑上述的长期交互作用的需求。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