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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的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法

  对于我在上一篇博客开始的那段文字,网友“无计”的批评是这样的:“劳动关系”在我浅短的历史记忆中,简直是国人的命运“触发器”或曰“转向系统”。在它的“下拉菜单里”,仿佛挤满宿命般的人生~“无固定期合同”成为很多人“求田问舍之后、做迟暮之经营之时”所能期待的“最后的晚餐”了~假使人生可以这样简化,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遵纪守法、有职业道德),我不仅期待这样的安排并且拥护它的侍者。再者,通过个人的安全稳定来促成整体的稳定,为什么不呢?我能得到这样的“完美结局”么?如果用数学语言来描述(但愿我学过),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够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一点并无改变)新法中在此重复并增添的,是劳动者能够参与协商的条件,如:满10年、连续2个固定期合同等。然而当我攒够了条件,具备了协商资格,支持我的仅是“应当“二字: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么至此,如果我的解读没有错误的话,我很惭愧,根据现实样本,我几乎不认为自己可以获得“协商一致”~那简直要靠华盖运了 [:D] 我惭愧的另一个原因是,在这一意在追求双方公平和保护原则的条款中,我在关键时刻似乎被先天地做了“不忠与不行”的推定——是我亏欠单位的,所以不。这真不舒服。其实又有几人不能接受因经营或改制或其它不可抗力(腐败造成的不算啊)而造成的“合同终止”呢?大家要求的无非是一企业、一老板应尽的“信托责任”(民间叫天地良心)罢了。另:恕我无知,不知道书中有无这一责任?呵呵~丁丁老师的“身份”说,我感觉应该是和我们国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的。外国经验我不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当老板、包工头们靠不住时,老百姓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依靠党和政府。我想“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是否包含了对“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政府”这一身份的认可和支持呢?也许我完全没有读懂您的文章。但却模糊着一个“学术正确”&“政治正确”的印象,都正确~我觉得新劳动合同法还是多少给想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一些能够发自舆论和道义上的支持、挤出了一点机会。当然,我这想法是来自有限的“智慧”并附在温暖的梦上。 看实施结果吧。

  我的回应是: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回答你的批评,答案应当通过这样的程序凸显出来:1)全体公民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由充分发表意见而呈现自己的价值排序,2)假如在劳动合同法制订之前,公民们普遍希望返回计划经济时代,那么,目前发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合适的选择,3)假如公民们普遍希望有工作自由和转换工作的自由,并且希望有市场经济能够带来的其它自由,并且普遍地,他们愿意为了这些权利而放弃返回计划经济时代的愿望,那么,目前发布的劳动合同法不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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