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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企利润分配的公共选择问题

编者:2007年12月中旬,我国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和方式的变动引起社会多方的热烈讨论。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与百度财经主办的“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 2月24日在百度公司举行。会议齐聚二十多位经济学界,法学界专家和社会活动家,从多个角度深度探讨剖析国企利润问题。以下是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汪丁丁在论坛上做的主题发言。 

  汪丁丁:我只是提供一点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我是制度学派转入新政治经济学的,这样的转变很自然,这两个领域的边界原本就难以区分。至今,甚至西方学者,也没有表述清楚,用一句话表述,应当怎样概括“新政治经济学”。既然是浅易的发言,我试着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新政治经济学=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人及其历史”。诸位如果读这方面的文献,那么按照我这样的概括去把握这一思路,我推测,误差不会很大。

  新政治经济学与我们今天的议题密切相关。先介绍布坎南和图洛克在《一致的计算》里最初描述的一个抽象到不需要使用数学符号的公共选择模型,它似乎适用于一切事务——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假设下,每一个公民总可以将他关心的事务大致分为三个同心圆:第一个圆圈是个人范围的,也是最小的。在个人能力涵盖不住的范围之外我们叫做“规模”经济。在规模这一圆圈的最外端,是政府,它也是第三个同心圆。例如,我们制造一颗导弹,它能够提供保护的范围可说是最大的。此外还有巡洋舰之类物品,它们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性质。规模经济的处于中间那个同心圆的广大地带,布坎南叫做“俱乐部”经济。他大约在1965年提出“俱乐部理论”,至今,我们知道,最广义的商品概念,就是“俱乐部物品”——它兼有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性质。现实世界里的“公司”,也是处于这一中间的规模经济范围内的。不过,现代的所谓“大公司”,正在跨越中间的这个同心圆,进入原本由“政府”独占的那个同心圆。

  在西方的经济学界,我估计,至少有10%的经济学家,他们是反对大公司的。我们国内的经济学家似乎不很关注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和反对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社会运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反对大公司的经济学者们发表的言论。如果我们稍微关注一下,就可以知道他们反对大公司的理论根据是什么。事实上,斯密写《国富论》的时候提出过一项反对股份公司的理由。在斯密发表《国富论》之前大约半个世纪,也就是1720年代,英国禁止了股份公司,不过斯密死后,大约在1825年,英国废除了“泡沫法案”,沿这一路径演变,一直到了1920年,责任有限股份公司造成了灾害。所谓“灾害”,就是,至少一部分学者认为,正是公司制度导致了美国1929-1939年期间的大箫条。公司制度内在地有严重问题,也就是制度缺陷。罗斯福的所谓“新政”,也可以说就是针对公司制度的缺陷,力求缓解当时已经严重到可能瓦解民主社会基础的那些问题。

  公司发展到了“大公司”这样的规模,按照布坎南描述的每一个人关于公共选择的范围——三个同心圆,它就变成了另一类“政府”。我想强调的是,我们不要以为政府是唯一具有“利维坦”性质的组织。其实,大公司也是一种“利维坦”,它和政府利维坦的危害性可以抗衡。所以在美国共和党人的理论家当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教育民众的时候,你最好问他:你是想要公司还是想要让政府来办这件事?其实,这两种利维坦组织,如果它们能够相互抗衡的话,我们就会同意休谟的看法:与其允许一种危害(或强权),不如允许两种危害(或强权),让它们互相抗衡。两害之间竞争,总比一害独占要好些。

  国企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是上述两种利维坦性质的联合或勾结,这确实是很成问题的,是一种很值得我们警惕的组织形式。为获取规模收益,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演化出来的两类组织形式——公司和政府,它们超越了个人范围。他们如果能够相互抗衡,当然很好,符合我所理解的“健康社会”的特征——任何制度都不应成为独占性的。假如“市场”成为独占性的制度,我们的社会一定不健康,一定是病态的。市场应当嵌入在社会之内而不是社会嵌入在市场之内。所以,健康的市场经济,它们的社会里总有一帮学院派份子,诸如乔姆斯基这样的新左派或者是左派人士,他们在那儿批评主流,揪着市场的问题不放。我们经济学家会觉得这现象很可笑,因为他们指责的那些问题似乎都是次要问题。但我们应看到,那是一个健康的社会,那里是允许批判主流的。一个病态的社会,也就是一边倒的社会,是一种制度独占的社会——要么是政府利维坦独占要么是大公司利维坦独占,这两种利维坦的共性是什么?就是权力的垄断。任何垄断的权力都是不健康的,哪怕是在家庭范围内的权力垄断,也是不健康的。不健康的社会,在迅速变化的生存环境中很可能迅速瓦解。我认为,这是演化社会理论能够告诉我们的很多重要原理之一。

  如果公司和政府都是利维坦,那么它们结合起来,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获取规模收益,可能弊多于利。所以我们要有一些基本的“成本-效益”分析。这里,组织的净收益=规模收益-组织成本。组织成本,我稍微解释一下。在现实世界里,观测费用很高,所以,我们能够观测到的国有企业的利润只能是净利润。也就是说,它的规模收益减去了组织成本之后是你能看到的。你不可能观测到组织成本,你派两个会计或是纪检人员,或是李金华这样的审计人员到组织内部去估算成本,那是不可能的事儿。你能看到的只是净的收益。这样,你要是打算与企业切分净收益的比例,在数学上是一个不可解的问题。假如你打算最大化你的净收益,你必须事前知道组织成本,因为净收益是规模收益与组织成本之差。可是组织成本依赖于净收益的切分方式。一个自变量同时出现在方程的两边,这在逻辑上不可解。那么怎么办呢?逻辑上不可能的事情,只说明逻辑世界太简单,现实世界的运行机制远为复杂,所以在现实世界里解决这类问题就很容易。我们经济学家习惯于把这类问题交给“市场”或“竞争机制”,由竞争揭示出组织的真实成本。这一点,经历着中国社会转型的经济学家远比西方年轻一代经济学家懂得更深切。西方人只是在世界大战期间才有一些深切体会,所以提出了“天然垄断”概念。中国这样的复杂社会,在它转型的时候,有许多不可能用逻辑去涵盖的现象。所以,让我们假设,不管是什么样的组织,只要允许组织之间有足够充分的竞争,它的组织成本就突显出来。不要受我们理性狂妄的诱惑,试图去计算国有企业的成本。

  西方社会已经定型了,所以人家用不着把这样的道理写到教科书里。我试着概括一下,一个组织,它的组织成本的降低依赖于下述四项因素:第一,净收益的分享格局。我来参加这个讨论会的时候,就是想要“借题发挥”——因为国企上缴利润的比例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净收益的分享局当然影响净收益本身,所以我列出的第一因素就是净收益的分享方式。第二因素,我留到最后介绍。第三因素是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我们面对的经济组织——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形成的组织,它和外部环境的关系很复杂,这里,我们可以把社会或者社会通过立法机构对于它的各种要求,诸如会计、审计、政策、社会监督等等都算做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第四因素是合同的监督技术,制度学派的术语,企业无非就是一束合同,在签约之前会发生信息费用,在签约之后也会发生信息费用,企业的组织成本是合同各方监督这一束合同的各种条款实施时发生的费用。现在,最重要的是因素二,那就是“人及其历史”。我说过,新政治经济学可以看作是把“人及其历史”引入或返还给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国的任何制度,凡有效的几乎都是本土的,它们之所以具有较低的组织成本,原因多半可追溯到“人及其历史”当中去。例如“承包制”这样的制度,原本是中国经济政治传统的一部分。失败的制度,我们观察到,多是抄别人的,抄别人的为什么会失败?因为这里缺失了“人及其历史”。制度根本不可能抄。这是我打算介绍的第二因素,它极大地影响组织成本的降低。

  在这四因素说了之后,我打算提出的第二个命题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类型,……根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新政治经济学说白了是人及其历史引进到了还给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说学术一点儿其实是布坎南和阿罗的传统。国有企业的理想型,是“公意约束下的净收益最大化”。我们先把韦伯所谓“理想型”放在这里,比照着现实中的国有企业。所谓“公意”,就是借助于广义投票过程表达出来的“全体的意志”。但卢梭没有办法界定这个公意,于是才有后来阿罗的那篇博士论文。阿罗之后,我们有了许多“不可能性”定理,都是界定公意之可能性边界的定理。从卢梭到阿罗,社会选择理论在传统上始终强调,民主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公意及其表达。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它的政治家的职能是什么?我在一篇文章里论证过,就是寻求公意的表达方式。如果公意被表达得很贴切,例如“发展是硬道理”,或者“为人民服务”,诸如此类的表达,那么,国有企业在被表达得很贴切的公意的约束下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就可能比较符合社会公意,也就是我刚才描述的理想型。可是,很遗憾,不仅在理论上我们知道了越来越多的不可能性定理,而且在实践中,我们中国社会的迅速官僚化的倾向若不是完全不能表达公意就是严重扭曲公意。所以,我们的国有企业最麻烦的问题就是,它原本应是公意约束下的净收益最大化者,结果因为公意不能被贴切地表达,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偏好”指导下的净收益最大化。当然,这里的私人偏好绝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不可能追求公意指导下的净收益。因为,我们知道,企业领导者可以有利他主义的私人偏好,可以有环境主义的私人偏好或其它各种私人偏好。

  总结一下。我所观察到的国有企业的状况,具有下述五性质:

  一是公意缺乏表达或者是表达出来的公益严重扭曲;二是,部门主义和既得利益格局。既得利益格局当然是人及其历史形成的。部门主义也是我们中国经济的特点,这是那些研究中国经济的西方经济学家们对中国经济的概括;三是道德底线缺失或瓦解。这是中国转型期社会的特征之一,我已经写了许多文章论述这一特征,此处不赘;四是,国有企业的行为由企业核心人物的个人偏好主导;五是,到目前为止国有部门对非国有部门而言享有着的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总之,政府利维坦和公司利维坦是勾结起来的或者说连为一体的,它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目前经济形势好,我们也感觉不到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始终在积累着,如果中国经济放慢增长速度,比如从现在的水平下降到10%以下,我认为马上就出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利益格局是刚性的,什么叫做“部门主义”?就是说哪一个部门的既得利益你都不敢触犯,部门主义与中国官僚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这里可以有一个思想史的回顾。我们知道中国第一届国家计划委员会是1953年成立的,高岗是第一任主席,林彪和邓小平等人是副主任或计委委员。1954年高岗受到批判——罪名是搞地方主义和分裂中央,那么,第一个“五年计划”怎么实施呢?1955年,毛泽东写了“论十大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所谓“条条”,就是纵向的管理部门(中央部委),所谓“块块”就是地方及横向管理部门。高岗之后,毛泽东知道条块之间矛盾很大,必须处理好。处理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无非就是讨价还价的过程,是条条和块块之间以及条与条之间和块与块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是计划经济与中国本土社会结合而形成的老传统了,根据这一传统,如果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组织成本太高,那么迟早它会被交给地方也就是块块。所以,如果中央国企必须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润,而且如果比例很高,以致国企“躺倒不干”,也就是说,极大地增加它的组织成本,那么,条条就会把企业“下放”,我管不了,因为你老亏损,我把你交给地方。交给地方之后,可能立刻有利可图。我认为这是目前中央国有企业可能的出路,其实没有超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经济的老传统——毛泽东的传统。

  那么,讨论这个红利分成比例还有什么意义?我觉得没什么意义,因为它服从毛泽东的传统,除非你取消国有企业,例如,通过私有化取消它,当然,那样的话,你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问题,你只不过取消了那个问题。事情将来朝着哪个方向发展,我推测会向着1950年代的那一过程回归。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当局与国有企业的讨价还价“失败”——也就是净收益下降到不可接受的程度了,它就可以把那些企业交给地方,因为讨价还价失败表现为国企不上交利润,没有利润了——记住,能看到的只是净利润。那么,如何讨价还价?张五常的佃农分成理论可以直接套到这儿来。为什么要分成?因为可观测的只能是净收益。如果成本可以清清楚楚地观测,就没有必要分成了,就可以照搬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地主收取固定地租,佃农收取固定工资,农业资本家收取利润。现实远比经济学原理复杂得多,所以才有了五常教授的分成理论。我的发言结束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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