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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法院判决

本文首先指出在司法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逆向选择效应。这种效应的后果是对法律的普适性原则的损害,它使得那些在法律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场合,法律反而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作者以北京某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原被告的胜诉情况、违约原因及其裁决等的分析,揭示并解释中国目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作者发现,在缺乏信任和良好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导致诉讼的原因一般不是因为契约的模糊性,产生违约更主要是因为它是人们的策略性选择。因此,高原告的胜诉概率和低被告胜诉概率现象并存,同时违约的案件的案情都比较简单,辩护理由也简单甚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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