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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局限

被称为“新管制经济学”创立人的Laffont教授,最近有一本《电信竞争》的中译本面市(与Tirole 合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翻开首页,我们可以读到:“本书旨在填补一个空白。近年来电信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有关的学术研究却裹足不前。…许多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中的重要的政策与决策一直是在缺乏清晰的经济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第1页)。作为“机制设计”学派的高手,承诺要用高深的经济学理论来对电信改革提供“指导”,非常顺理成章。

不过,要是读者象我一样在阅读中不断追问,作者承诺的可以“指导”电信开放的理论究竟是什么样的,那么我们翻遍全书还是不免失望。这本来不足为怪。当政府部门以市场禁入(限入)为条件、对被管制企业的价格及相关行为施加直接干预时,自发的市场竞争秩序就被破坏了。于是真实世界里的人们一分为二,没有攫取到“管制租金”的,拼命追逐;得到了的呢,奋力保卫。无论如何,总有一个“非生产性(也非交易性)的浪费”存在。无论如何,一个被管制的市场,总也达不到竞争市场的那种“均衡”和“效率”。经济学理论可以在解释以上现象的时候一试身手。以为理性可以设计出一些高深莫测的机制,把市场管制得有摸有样,那里有那个本事?谈什么“次优安排”,那是自找台阶下。人类的本性,是山外青山楼外楼,连“最优”都不满足,怎么会止于“次优”?

令人大出所料,Laffont教授及其《电信竞争》,对我上面这些“不入流”的见解,其实也是同意的。让我举“激励性管制”为例吧。传统的价格管制原则是“成本加成”,就是管制者依据企业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来定价。但是如此一来,被管制公司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降低成本。是的,管制者可以去核查企业的“真实”成本。可是,成本并不那么容易被核查,因为“公司会掩盖低成本的事实”。况且,即使管制者能够神奇地把垄断公司的真实成本核查得一清二楚,由于缺乏控制成本的内在动机,已经发生的真实成本是否真正是“低成本”,还是大有疑问。结果,无论引入多么高明的成本核查程序,被管制企业的成本状态还是“糟糕”和“不如人意”。这似乎给“机制设计”学派提供了用武之地,一个“高效能激励性方案”不负众望地被提了出来,这就是《电信竞争》花费了许多篇幅专门加以论述的“最高限价管制”。

为什么把最高限价看成“高效能的价格管制”?第一,最高限价等于一个固定价格合同,公司每增加1元成本就减少1元净收入,这可以激励企业节约成本。第二,最高限价可以矫正成本加成管制的“价格结构不合理”,因为只要(平均的)价格总水平不超过最高限价,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费率。在后一种情况下,最高限价在理论上可能符合Ramsey定价原则,就是在保证被管制公司利润不为负的条件下,定价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其实,从斯密(1776年)到科斯(1945年),经济学的“古老观点”就已经指出,那些具有高固定投资成本、从而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的行业,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一定导致亏损。可是,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又怎样保证“社会福利”不受损失?本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指明,出路就是“适宜的价格分歧”,即“必须在那些给公司带来正效益的价格中找出各种受消费者欢迎的服务的价格”(第54页)。这里的关键词是“各种”,就是说,差别定价。

但是,切莫过早欢呼理性的胜利。因为至少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最高限价怎么就能够恰好被管制者定在“保证公司不亏损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水平?这里,理论的精妙又一次依赖于一个前提性假设,那就是管制者要知道被管制公司“成本状态”的充分信息。否则,在“保证公司不亏损”里,就已经含了一块“租金”,成本被高估的公司在最高限价规则下,照样可以得到与其控制成本的努力无关的收益。对此,作者心知肚明地坦陈,最高限价方案并没有因为利用了更复杂的理论工具就注定“优于”成本加成合同。后者“尽管对降低成本的激励不够,却能够有效地榨取公司潜在的寻租”(第36页)。换言之,在市场禁入的条件下,无论管制者多么高明,他也只是在两种均未完全消除浪费的管制模式中选择一种:是用成本加成办法“榨取租金”,还是用最高限价激励被管制公司节约成本?

原来天下并没有可以“指导”价格管制优化的理论。相反,作者反复指出,“没有一种万能的模式”来“制订一个对所有运营商都适用的法规”(第36页)。这个结论对于机制设计学派来说,当然于心不甘。所以作者还是希望“最好是设计一个合同清单让公司自己去选择:当公司效率高时采用高效能激励合同,当公司效率低时采用低效能激励合同”(第37页)。设计固然很高明,但是只要拿来一试,我们还是和作者一起发现,如此“完美的筛选”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第37页)。翻来翻去,本书最后提出的一个“指导”意见是,正确运用激励性价格管制的方法“就是学习与实践”(第69页)。我以为,这就是高手啦。他们知道机制设计招数的局限,与那些以为靠一堆“科学设计”的定价公式就可以包打天下的低手,划清了界限。

作者没有指出的是,在市场禁入的约束下,由于竞争的缺乏,根本就不可能依靠精确表达的理论,就完全消除价格管制中的“社会福利损失”(也就是“租金”)。种种精心设计的管制机制,至多改变垄断租金的分布,从而引导当事人寻租方式的改变。更一般的结论是,市场竞争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哈耶克所说的产生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文化演化”。令人高兴的是,在电信这样的“命脉”行业,也终于表现出基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市场竞争,要比任何理性设计的体制在处理发散信息流的方面,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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