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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岂能无“契”

  从只可自用的资产,转变为能够独立提供未来收入流的资本,需要的条件讲来无数。万丈高楼平地起,让我们从比较基本的一项条件谈起。这项条件只有一个字,曰“契”。

  契为何物?

  多年不知契为何物,查查字典是需要的。我查的结果,“契”的中文意思不复杂,就是“文书和凭证”。对应的英文词汇(deed),意为“加封盖印的文书,比如债券、合同和转让证书,通常与财产有关”。简而言之,契就是关于财产的一个特别文本。

  财产就是财产,为什么还要一个文本?为了确立产权的排他性吗?那就是没有契,也是可以的。修篱笆可以防君子,养狗可以对付小人;遇到强盗明火执仗,业主可以告官,也可以诉诸“武力的批判”。无论如何,“狗、篱笆墙”之类的物理分界线,可以发展到应有尽有。

  为什么一定要“文契”?

  我的看法,“契”从来与产权的转让有关。从“资源自用”跳向“资源可转让”,看似一步之遥,却平添麻烦无数。择其要者,三项困难首尾相冠。这第一项,转让要讲代价,所以有关资产的质量和数量,要有准确的测定、计算和记录。巴泽尔说过,任何商品都包括许多方面的属性,考核清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仅仅把资产状况描述清楚,对语文和算术的要求,就绝不简单。

  第二项困难,原主放弃资产自用、转让他人,需要清楚地指认,原本拥有的“要求权(claim)”为何,可以出让的究竟是哪些。财产作为“物”,是具体的、在物理上可见的;而关于物的“权利”,涉及的是行为,非常抽象。加上产权转手要牵连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抽象的“指认”要使授受各方都清楚明了、没有歧义,是难上加难。

  接着而来的困难,是以上关于资产的描述和权利指认,究竟可信不可信?“交易无戏言”是对的,不过既然“戏言”可以获利,怎么防范交易对手口出戏言?

  转让产权跨越的时间越长、空间范围越大,上述三大困难就越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契书应运而生!口说无凭,立个字据是必要的;而“文字”生来就很抽象,适合用来界定权利;加封盖印,表达了第三方的认证和担保,旨在增加文件的可信性。契书的三个特点——文字书写、抽象描述资产并指认权利、权威可信——可是个个都有来历。

  契为约之本

  契书来到人世,就成为产权的正式表达。在真实世界里,清楚的产权表达,构成了一切合约(contract)的基础。讲起来也许石破天惊,合约的本质就在于放弃。难道参加合同的一方,不是承诺要放弃自己的一些产权,才换取到另外一方承诺放弃的相应权利?合约经济,讲来讲去,就是分立的(several)产权主体,在合意的原则下此弃彼取、彼弃此取。

  要放弃,就要有清楚的表达!以拥有一套住宅为例,业主究竟准备放弃什么、欲交换什么,需要清楚的表达。你放弃的是使用权(居住权),是收益权,还是处置权?是放弃部分,还是放弃全部?是一时放弃,还是永久性放弃?你表达得越清楚,潜在的市场合约对手——他们也要清楚地表达他们意欲放弃的产权——就越容易集合起来和你谈判。

  契的作用就是提供一个清楚的、可置信的表达。这样看来,英文的“contract”虽然可以翻译为“合约”或“合同”,但还是不如古旧的“契约”来得传神。契为约之本,有契作凭,立约比较容易。无契而要定约吗?不是不可以,只是“交易费用”委实太大了。以上“契约”之说,可以解释市场文明为什么总是“与契共舞”,没有例外。

  三大市场,农民在外

  以契为基础的交易,在改革后的中国有了惊人的发展。考虑到曾经把契约看作剥削标志的历史环境,“契约文明”在中国的重新萌芽,是将来的经济史学家不会放过的题材吧。

  不是吗,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人才市场,交易活动要以契书为准,已经成为正式的、合法的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各类证券凭证(包括电子文本)、房地产证以及文凭(人力资产的文契),清楚地表达着私人产权在中国的成长。与理论推测相一致,正是在这三大市场上,“资产自用”的限制被普遍打破,而按契约转让资产,变得越来越有看头。与理论推测相一致的还包括,资产因为可以按照契约为他人所用、可以提供独立的收入流而成为资本。

  不要诲言,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人才市场,都还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有机会的话,我们还要冲着这些制度缺陷,提供“刀刀见血”的分析。但是本文的观点是,凭借文契来交易资产的“形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看不到这一点,是短见。

  比较值得思考的,是占人口多数、在改革中最早得到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还基本隔绝在三大市场之外。是的,资产变资本的中心,无一例外都在大都市。但这并不等于说,数额巨大的农村地产、房产和其他资产,就没有汇入市场交易的可能和需要。是的,为农民财产建契立约,需要一系列社会文化条件的支持。但是,当今农村高中生占总人口的比例,远高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乡下读书人的比例。在传统上,识文断字之辈在乡村本地市场的用途之一,就是为建契立约提供服务。根据历史记载,即便在“政府机构不下县”的条件下,每一块农村土地都带有加封政府印章的地契、而和平年代里大部分的财产转让,也登记在册。

  我认为现在最主要的障碍,是经济思想的落后。许多人认定,市场经济不一定非要清楚界定的产权,而界定产权也不一定非要以契为本。经验已经在批判这种落后的思想:改革后农民积累的资产总量在增加,但是他们的资产缺乏转化为资本的途径。有趣的是,人们宁愿把时间用来念叨“资本短缺”、“劳力过剩”、还有什么“人地关系紧张”,也不愿意哪怕想一想下面这件简单工作的意义。这件工作是,为已经落到农民手里的财产权利,建立一纸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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