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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缘起

 

(“税收与宪政”专题讨论之三)

韦森

 

【要点】税收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只是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税收的法定性和自愿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与财政运作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着的民主政治原则。

 

税收,是任何国家存在的基础。税收法定(Statutory Taxation),则是近代以来世界上民主政治的最根本和最核心的运作理念之一。从税法学的基本原理来说,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一种表征,但它同时也是国家公权力对纳税人私权利的一种“干预”与“侵犯”。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一般会呈现一种持续增长的的趋势,政府的财政需求也随之不断膨胀,而这种财政需求只有通过税收才能得以满足,因而税收的不断增加,就成了困扰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的一个根本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从政治学的基本理念来说,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府公权力本身应当且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它会无限扩张。政府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政府任意征税或任意提高既有税种的税率上表现出来的。就此而言,税收和税制,最能从本质上反应一个政府公权力的强弱及其范围。如若是一个全权政府,其表现特征往往是其税收权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而宪政民主政治下的有限政府,要征收任何税收,则要受宪法以及民意的实际约束。这种实际约束,一般并不仅仅表现为宪法中的某种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定议会的审定程序中具体表现出来。在税收法定的政治安排中,如果政府越权征收某一种税,纳税人也能启动对政府的违宪税务诉讼。在实行税收法定的宪政民主政制中,为应付大量和复杂的税务案件,在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庭或财务法院。

税收法定的政治理念,早在17和18世纪就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等西方政治哲学家的一些著作中明确地表达出来了。譬如,英国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在名著《政府论》下篇第140节中就曾指出:“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基于这一考虑,洛克进一步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142节)。自近代以来,“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纳税”,就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构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根本理念。

       从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来看,税收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只是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税收的法定性和自愿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与财政运作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着的民主政治原则。

从欧洲历史来看,税收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步确立下来的。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这样一来,英国《大宪章》的基本历史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税必须受限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从而开启了宪政与税收历史关联的先河。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本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税收法定的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  

如果说自13世纪到17世纪的英国宪政民主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君主征税权的主轴而发生的,那么,北美殖民地的宣告独立,也缘起于英国殖民者向殖民地人民的随意征税。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开征印花税和糖税,以转嫁它在战争中的巨额财政亏空。之前,英国政府在殖民地只征收关税。当时,北美殖民地的民众担心,此例一开,英国政府以后会进一步征收其他税收,于是,便以在英国议会无殖民代表参加为由,宣称英国政府无权向殖民地人民征收印花税。1765年10月19日,北美殖民地通过了《印花税法案大会决议》,从法律上抗争英国殖民者的横征暴敛。但英国政府无视北美人民的呼声,随即颁布了《印花税法》。1765年10月殖民地代表会议在纽约通过了《殖民地人民权利及其不满的宣言》,从此便开始了北美殖民地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独立后在1781年颁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第1条第7项便是有关税收法定的规定及其具体实施程序。美国宪法同时规定了现代宪政的几项基本原则,如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等。可以说,美国宪政民主建设是围绕着限制政府税收权而展开的,或者说是政府的征税权问题实际上成了美国宪政民主政治建设启动的基本动因。

同样,回顾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也同样会发现,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直接起因亦是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课征新税而引起的。1774年路易十六继位时,法国经济已经是危机四伏。宫廷各各级政府官员的恣意挥霍,更加重了当时的财政危机。随后,路易十六的大臣们试图用挖运河、建港口、修道路来刺激经济,但这些措施反而更加重了法国政府的财政亏空。为解决政府财政危机,路易十六决定开征新税,从而引发与三级国民议会的冲突,并导致国王出军队镇压国民议会。以法国第三等级为主的巴黎各阶层市民为保存国民会,与国王展开激烈抗争,由此揭开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序幕。1789年法国革命胜利后,同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中14条就规定:“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1789年的大革命开启了法国现代宪政民主建设的一二百年的漫长历史。在随后一两个世纪中,法国宪政民主政制演变的整个历史均是围绕着税收与国家主权者的权力范围这一主轴而展开的。

通过上述简短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税收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联,从而可以认为,对税收法定的追求实际上构成了一些国家宪政民主政治建设的主旋律。并且,大多数法治民主国家是围绕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而开启自己民主政治历史演进之板机的。

2007-7-19晨韦森谨识于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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