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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南堡油田属于谁?”

 

    南堡油田属于谁?这个问题事实上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凡与此不同的看法,包括南堡油田应该属于中石油或其他各种各样的看法,都是错误的。南堡油田真正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讲到底就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包括你和我!

    如果南堡油田属于国家、属于你和我,怎么个“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也就是说,中石油勘探和采集南堡的原油,必须向国家(也就是向我们每一个公民)交纳补偿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石油、天然气为每吨14元—30元。按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每吨440美元或3500元人民币计算,费率为0.4-0.85%。

    上述费率相比澳大利亚的10%和美国的12.5%,其水平低得可怜。但大家不要忘记,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土地是私有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要开采地下的石油,前提是必须重金购买上面的土地。如果土地是国有的,像前苏联的许多加盟共和国,油气资源使用税就高达20-40%。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石油资源税曾经高达35%,天然气资源税更是高达令人匝舌的58%。今年1月1日起虽有所降低,但仍然高达20%和30%。这样一比较,中国的石油资源简直就如同白送一样便宜!

    这样一来,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及其相应的大陆架下所有的矿产资源都是属于国家、事实上也就是属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那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会如此低贱、甚至拱手送给别人?为什么有人反手把这些原本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又高价卖给我们?在这一不合理的买卖背后隐藏着什么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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