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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中的休谟传统与康德传统


    “后果论”与“义务论”是道德哲学的两大经典传统。

    以休谟、边沁和斯密为代表的,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道德后果论认为,道德判断是由道德行为的结果来界定的,善的事物,最终必然是能够给我们带来“好处”的事物。以康德、摩尔和罗尔斯为代表的,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道德义务论认为,道德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它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行为准则,任何追求功利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善的行为。

    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某种行为不能给行为者带来益处,它怎么可能存在?2003年,德国法兰克福和杜塞尔多夫大学米歇尔·鲍曼教授出版了一本700多页的专著《道德的市场》,在书中,他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论证了拥有高效经济、受到制衡的政治制度并由具有美德的公民组成的世俗社会秩序能够同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相吻合,并且利益导向和主观效用最大化能够促进该社会秩序。

    在道德义务论看来,道德行为是以善为目的的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目的,比如,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声誉行善,那么他所追求的就不是真正的善。善是服从“道德律令”的,而“道德律令”具有“无条件实践的必然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写到:“我们确实不理解道德命令的无条件实践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对一种力求以其原理来达到人类理性极限的哲学来说,也只能作如此程度的要求”。维特根斯坦则认为,“就伦理学源于谈论某种关于生活占庖濉⒕陨啤⒕约壑档挠庖环段Ю纯矗荒艹晌蒲?rdquo;,因为“善在事实的范围之外”,“伦理是超验的、不可言说的”,而“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只有保持沉默”。

    总体而言,20世纪以来,世俗的哲学家们更愿意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解释道德,而不愿意把道德看作一种“超验的”、“不可言说”的东西。但康德主义的道德观以其逻辑的慎密性,使得任何一个严肃的伦理学家都不得不面对它的警示。

    海萨伊也许是最早猜测“道德律令”来自演化的经济学家。宾莫尔最新的巨著《自然正义论》则在经济学和博弈论的领域内把这一思想发展到了极致。《自然正义论》据说在美国引起了轰动,其影响不亚于罗尔斯当年的《正义论》。其实,在我看来,这一思想的渊源正是创立进化论的达尔文本人。在《人类的由来》一书中,达尔文讨论的恰恰就是人类道德感的进化问题。

    进化是“后果论”的,因为自然选择是以演化效率为标准的。有人说,自然是遵循经济法则的,因为物理学中的“最小作用力原理”是贯穿一切物理法则的核心原理。而心理学中的“最小努力原则”和经济学中“效用最大化原则”,在我看来,只不过是“最小作用原理”的实现。 意识、思维、乃至自由意志,是人类得以骄傲的禀赋。但就生命的自然属性而言,我们并不比其他物种享有更多的特权。现代神经科学、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发展,正在不断揭示理性的本质。毫不奇怪地,它无非又一次证明了这样一个简单的推断:理性是人脑的产物,而人脑归根到底是自然的产物。     

    700万年以前,一群被东非大裂谷阻隔在东部非洲的猿猴,开始踏上一条与它们祖先极为不同的、漫长而艰巨的演化之旅。700万年后,他们的足迹已经遍布这个星球并迈向遥远的苍穹。他们也许有权俯视这块土地上曾经存在过的大约1500万种生灵和继续生存着的大约200万种生物,但他们永远不应该忘记,他们自己是45亿年前的无机物通过化学进化产生的有机分子聚合而成的生物大分子的后代。

    但秉持这样的立场并不意味着对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否证。进化的效率与个人的效率并不是一件完全等同的事情。博弈的囚徒困境就是最好的诠释。理解康德主义的关键在于:由演化所体现的功利主义后果在某些特殊的场合恰恰需要通过个人无功利的义务来实现。如此,道德感的演化就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当然,这里所谓的“必然”是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必然。而道德感一经演化出来,我们就可以把它区别于个人层面的、一般的功利主义行为。

    这是ICSS核心研究工作的哲学基础。我们期望在道德哲学的两大经典传统中寻找一种能够贯通的新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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