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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产权秩序历史变迁

  约七成的中国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而同属于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没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 ;同时,中国目前已投资或将要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没收”过外国人财产26到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没收”过15至25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没收”过5至10次。

  而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保护其海外财产安全所依靠的“最强大的海军”、“各国对伦敦金融市场的依赖度”和“工业技术优势”的三种保护机制中,目前中国似乎不具备这三类威慑力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在二战之后联合国基本趋向于限制跨国产权的今天,中国已投和将要投出去的百亿、千亿 美元是否存在太多的潜在安全危机呢?

  根据上月与阿根廷签署的协议,中国在未来十年内要在阿根廷投资200亿美元。另外,中国也曾表示计划于未来十年在拉美投资1000亿美元。这些海外投资计划如果成功实施,那将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意义的变迁,将标志中国完全加入了世界跨国公司行列。不过我们也需看到,当把中国资本投到一个个受主权保护的国家之后,这些海外财产由什么来保护呢?以前我们可能认为一个民族没收外国人的财产是那个民族理所当然的权利,可是,等中国企业跨国之后,在当地人看来我们就是“外国人”了。

  中国企业正在跨国

  据商务部的报告披露,2003年的海外直接投资为2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止去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334亿美元。从行业分布上看,去年的海外直接投资48%是投向石油、矿山与其它资源性行业,21%是制造业,13%是批发零售业。从地区分布看,到2003年底,139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中国的直接投资,其中亚洲81%、非洲73%、拉丁美洲49%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中国直接投资。苏丹、赞比亚、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伊朗、巴基斯坦等都有或将有大量中国投资,另外的投资目标国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等。

  中国公司跨国了,而且跨出去的程度只会越来越高。从中国过去一千年的历史看,这一事实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例如,据袁伟时先生的考证,早在元朝之初,元世祖就于1292年下令“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元成宗继位后,又于1299年“申禁海商”。1320年,元英宗也“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到大明帝国,朱元璋“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间用番香、番货”等。到嘉靖年间(1522-1566年),皇帝干脆下令:“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到了清朝,海禁仍然时紧时松,即使外贸开放时期,也规定交易只限于广州等少数地方,海船只能在指定的几个港口停泊。

  上世纪下半叶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一方面鼓励外贸,以制造出口为主体,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不够而鼓励吸引外资。过去二十几年基本没有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这里,应当指出“外贸”和“海外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在“以货易货”的交易中,“外贸”是相对容易进行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即完事,不存在太多的财产或产权安全问题。可是,“海外投资”则是另外一回事,亿万资本投向他国之后,其收益完全取决于这些海外产权是否安全、是否会被所在国政府或民间所剥夺、是否会被他们以“主权”的名义立法侵犯。产权投资是永久的交易,因此海外财产保护就成为问题的实质。那么,中国海外产权如何保护?对于刚从千年封闭中开放出来的中国来说,这必然是全新的课题,是过去闭关锁国时期所不必过问的问题。

  今年9月在西班牙埃尔切市发生“烧鞋事件”;11月1日在委内瑞拉的巴伦西亚市四间华人商店连续被哄抢,其中一家被严重烧毁(中国在委内瑞拉的投资总额近15亿美元)。这两起事件还称不上“正式”的或者“大规模”的财产剥夺,这些事件和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被扣、被杀等等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个案,可是,它们预示着一种系统性大趋势。在中国企业与专业人员“走出去”之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享有主权的国家,它们有自己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其人民也享有发动民族主义反外国人的权利,在那些充满主权的众多国家里中国公司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是新的挑战。

  英帝国时期的海外产权保护架构

  虽然中国企业今天才开始跨国,但西方国家已跨国扩张了近500年,过去几百年里它们逐步建立了跨国产权规则,这些规则也为今天的中国企业所直接利用。对于刚起步跨出去的 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了解、研究这些跨国产权规则的变迁历史并从中领悟到有益的投资结构设计技巧,这必将让中国企业避免许多弯路,尽管交一些跨国投资“学费”是难免的,但这至少能帮助减少“学费”。

  在没有规模性国际贸易之前,跨国产权秩序自然无法形成。在东亚,从唐朝开始就有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贸易体系,但是东亚的朝贡体系一方面只是地区性的,以东亚和周边国家为参与者,另一方面那只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贸易关系。朝贡贸易不是随时可来、随时可往,除了朝鲜、越南等关系特别的国家可一年一贡外,多数国家只能三、五年才能朝贡一次。那种跨国经济关系只有货物交易,而没有资本投资交易,因此朝贡体系下不能发展出一套跨国产权保护的秩序。当然,中国各朝执行的海禁也使跨国秩序不可能形成。

  跨国产权秩序最初是在中世纪欧洲城邦国家间形成的。由于众多城邦国的地理面积和资源都有限,这自然会促成彼此间的贸易往来,也必然促使各小国在某些领域的专业分工细化,于是就有了跨城邦国的投资创业(或许,在中国统一之前的各小国间也曾发展了某种跨国产权秩序?这当然也取决于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平。)。因此,跟当时的中国等大国不同,这些城邦小国反而被逼着去相互贸易、相互投资,这就为跨国贸易、跨国产权秩序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正如明朝皇帝所说,“中国之物自足于用,而外国不可无中国之物”,结果是,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古老大国反而没能参与国际秩序的建立,等西欧城邦国家通过跨国秩序的建立把自己做强之后,中国、印度等只能被强迫加入这种秩序。

  在中世纪的欧洲,城邦国家出于自己的经济需要,彼此间签订贸易与产权条约。到十九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产权保护体系基本成熟。由于各国间的经济依赖度非常高,因此在意识到“如果一国随意剥夺外国人财产,其它国家会对其进行经济制裁”之后,这种威慑足以迫使各国尊重外国人在本地的投资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借助武力保护跨国产权。

  但是,13世纪马可.波罗的中国行让西欧人知道“天外有天”,大大刺激了他们拓展海外贸易的梦想,最后导致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了美洲大陆,翻开了世界历史全新的一页,标志着西欧在全球扩张的开始。可是,当他们想把欧洲城邦国间的这些跨国产权规则延伸、推广到其它洲的时候,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亚、非、拉各洲的文化和治理传统跟西欧的大大不同。

  从1492年到1800年左右的300年间,西欧人在亚洲、非洲与美洲大陆各地基本都靠殖民地体系来维护他们在海外的贸易和投资权益。这种殖民地体系当然牺牲了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对后者不公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以往都是从殖民主义受害者的角度谈论世界史。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特别是在今天中国面对海外投资安全挑战之后,我们更应换个角度来看待这段历史。1492年之后,当西欧人来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做生意的时候,他们在各地面对的“敌意”是可想而知的。跟他们自己国家的文化和法治秩序相比,他们会认为在那里看到的是“野蛮”人和“野蛮”社会。我们姑且不说西欧人的看法是对还是错,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会感到人身安全以及所带货物的安全随时受到威胁。这是不同洲之间的人们交往之初所必然经历的。

  比如,正如前面讲到的,即便到了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中国人的商店与企业和中国人本身都还在委内瑞拉、西班牙、巴基斯坦受到威胁,甚至被火烧掉。那么,一百、几百年前当欧洲人来到亚、非、美洲国家时所面对的人身与财产威胁则当然可想而知。又例如,16世纪末当利玛窦来到中国香山时,就看到盖着总督大印的布告:“现在澳门犯罪违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国人雇用中国舌人(翻译)所致。此辈舌人教唆洋人,并泄漏我国百姓情况。尤为严重者,现已确悉彼辈竟教唆某些外国教士学习中国语言,研究中国文字。此类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与私宅。兹特公告,此举有害国家,接纳外国人决非求福之道。上项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诸端活动,将严行处死不贷。”这些语言虽然出自400年前的总督,但即使在现代中国这听起来还是那么熟悉。

  因此,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往来还处于最原始阶段之时,一种野蛮但可能在贸易上较有效的产权保护方式是强制所到之处的社会为殖民地,把西欧本国的法律和政府制度强套在殖民地社会上。这样一来,当欧洲人在亚、非、美洲做生意时,在合约执行与产权保护机制上他们就不用太担心,而是会感到“就像在自己国家一样”。海外贸易与跨国投资由此而变得相当安全。

  当然,那种不平等的殖民体系无法长久维持下去。1776年美国从英国殖民地中独立出来。随后,1812年墨西哥从西班牙的殖民控制中独立出来。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委内瑞拉、智利等拉美国家都先后独立。于是,美洲大陆成为众多享有一定主权的独立国家,开始挑战殖民体系下的跨国产权秩序。

  实际上,在美洲国家走向独立的同时,另一个新趋势也在形成。按一般的共识,工业革命于1780年左右开始于英国的纺织业,使英国的机制棉布等纺织品产量大增,也大大超出当时约有1000万人口的英国所能消费的容量。加上其制造业机械化程度的上升,英国从19世纪初开始成为“世界工厂”,可以用机器为世界制造大批的纺织品等商品。因此,对于只有1000万人口的英国,当时面对着两大挑战:第一,它必须保证其制造业所需要的原材料(比如棉花),这些需求仅由英国本土是无法满足的;第二,它必须保证有巨大的出口市场,机械化生产的大规模制造品是英国本土所无法消费完的。因此,那时的英国所面对的外贸挑战就像中国今天面对的一样:到外面找最多的资源,同时到海外找最大的出口市场。看到美国等美洲国家一一独立,英国自18世纪末开始重新把注意力放在难以打入的亚洲市场。

  18世纪末开启的工业革命也同时带来另一种挑战。在那之前,西欧公司在亚、非、美洲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单纯的货物贸易,除了在美洲的种植业和矿业之外其它并无太多的投资性财产。比如,在鸦片战争之前,英国人从欧洲把纺织品运到印度,卖掉后在印度换成鸦片运到广东,再在广东把鸦片或银子换成中国的茶叶和丝绸,之后再把茶叶与丝绸运回欧洲。这中间英国商人并不需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只需维护一些库存仓库即可。

  可是,工业革命中产生的机器制造业、蒸汽轮船、铁路,以及19世纪的电力、电报、电话等等新技术,让英国等西欧人开始在美洲、亚洲、非洲的许多国家做大规模的建设投资。比如,19世纪中,英国在美国、阿根廷、印度等地大举投资修铁路、开矿山、建银行。这使得英、法、德等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再只是简单的贸易关系,而是大规模的财产利益。到19世纪末,英国每年在海外的投资有时超过其在本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把资本投向现殖民地和前殖民地国家。因此,其海外产权的保护是关系到整个英国社会的首要问题,保护海外产权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那么,英国当年是如何保护其海外产权的呢?在亚洲和非洲,英国继续延伸其殖民地体系,比如,新加坡(1824年)、香港(1841年)、马来西亚(1867年)、埃及(1882年)等相继被英国殖民化,由此维护其在这些地方的利益。但是,1823年之后英国在北美和拉美面对的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特别是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James Monroe)宣布“美国将视任何欧洲强权对新独立的拉美国家的侵略为对美国本土的侵略”,也就是所谓的“门罗原则”(Monroe Doctrine),从那以后拉美国家不再有被重新殖民化的压力,而是有较多的主权。因此,英国和其它欧洲强国不再能依靠殖民化来重建原来在美洲的产权保护秩序。

  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在拉美的财产安全主要依靠三种保护机制。第一是靠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比如,到1815年,英国皇家海军拥有214艘高吨位军舰,法国有80艘,俄国40艘,而西班牙有25艘。有意思的是,那时候英国的陆军只有25万人,远比法国(60万人)、俄罗斯(50万人)和普鲁士(德国的前身,27万人)的陆军要小。这也说明英国至高无上的绝对海军优势是它能于18、19世纪主宰海外贸易的重要原因。对于一个跨国公司大国来说,制海权是何等的重要。相比之下,陆军更多是为内向型社会服务的。正如笔者在本刊2004年1月号《志武讲坛》栏目中所谈到的,直到20世纪初之前国际社会还认为用军队去另一国家追债、追回被剥夺的财产是资本输出国应有的权利,因此,英国海军是其保护海外投资安全的重要手段,从1820至1914年间英国在拉美为了维护其财产权至少动武40余次。图1标出了1898年时英国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海军基地和站点,从图中能看到英国皇家海军当年为其海外经济利益所提供的保障。

  英国海外产权的第二种保障是“软”性的:各国(特别是美洲国家)对伦敦金融市场的依赖度。人们称欧洲是20世纪之前“世界的银行家”(the world’s banker),而伦敦又是欧洲的金融中心,拥有当时世界上最旺盛发达的证券市场和银行业。特别是在1870-1871年法国与普鲁士战争摧毁巴黎、法兰克福等欧洲大陆金融中心之后,伦敦更成为拉美国家不可缺失的融资中心。到1890年之前,拉美国家的主要融资手段是借债,而19世纪拉美国家近四分之三的债务融资都来源于英国伦敦。因此,美洲各国都不敢随意侵占英国人在当地的财产,不敢随便没收或伤害英国产权,否则他们会失去伦敦这一最重要的融资途径。

  英国的第三种海外产权保护手段是其工业技术优势。正如前面所说,19世纪西欧在拉美等地的直接投资主要以铁路、蒸汽轮船、制造、通讯、电力、矿山还有后来的石油开采等领域为主,而这些在当时又都是正在兴起的工业革命新技术,是拉美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技术。因此,这些技术上独一无二的优势也可威慑当地政府或社会,使他们意识到即使没收、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这些财产,他们自己也无法运作。技术上的独特优势可为海外投资提供比较自然的安全保障。

  了解当年英国和其他西欧强国的海外财产保护体系,我们能看到中国海外投资不安全的众多方面。第一,中国并无强大的海军,这是自明朝永乐年之后形成的现实。正如下面讲到的,好就好在今天的世界秩序下即使没有海军也可进行外贸以及海外投资。第二,中国并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相反地,中国自己还得依赖国际金融市场,而不是国际社会依赖中国的。第三,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是廉价、众多的劳动力,而不是独一无二的技术优势。因此,中国似乎不具备这三类威慑力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中国已投和将要投出去的百亿、千亿美元是否存在太多的潜在安全危机呢?二战后的“没收外国人财产”运动

  1914年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英国主导的单极世界结束,代之以多极世界秩序。其直接后果之一是原来的跨国产权秩序瓦解了,战争中产权保护本身当然已变得次要 ,乱世之中无法追清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但,即使如此,人们对产权保护的观念还没动摇,比如,剥夺产权是“强盗行为”,应该受到制裁,等等。

  到那时,美国已是拉美最大的外国投资者,并开始取代英国成为跨国产权的主要捍卫者。对传统产权规则的第一次真正挑战发生在1918年。1917年10月革命成功,苏联政权成立,随即于1918年大规模剥夺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财产。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尾声,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以及美国都在跟德国作战。因此,尽管美国想召集西方联盟来对苏联系统性没收外国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军事打击或经济制裁,但由于第一次大战的原因没有成功。尽管当时苏联剥夺外国人产权的行为已违反那时已较成熟的国际法,但却没有受到任何相应的惩罚,这一事件本身也充分曝露国际法的无效性:只有书面条文,但没有相配的位于单个国家之上的国际执法机制。这使人们对国际法在保护跨国产权中能起的作用大失所望。

  接下来的挑战是玻利维亚于1937年没收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在当地的财产,墨西哥于1938年大规模没收美国人在那里拥有的土地并剥夺英国与荷兰公司的石油财产。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即,土耳其也大肆剥夺外国投资者产权。看到即将发生的大战,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没能顾及以武力回应或者组织经济制裁,来惩罚这些国家。更何况,美国与墨西哥的经贸关系实在太紧,对其执行经济制裁反而会加重美国从刚结束的经济大萧条中复苏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当时的经济困难也捆住其报复墨西哥的手脚。但是,苏联、玻利维亚、墨西哥与土耳其在大举剥夺外国人产权后没有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这些事件成为20世纪上半叶极坏的先例,变相鼓励了二战之后遍及世界的没收外国人产权的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结束,美国就开始努力,目的是要结束一战之前以殖民地为中心的世界秩序,着手建立以国际法和规则主导的新秩序,最终目标是使世界各国互相贸易、促进跨国专业分工的升华。美国努力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二战之后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其中大多数非洲和亚洲国家都在1945至1965年间独立。另一方面,1945年联合国成立,同年也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IMF),其大致分工是:联合国侧重“立法”和“行政”(虽然联合国决议并没有“国际法”效果),世界银行侧重引导发达国家去发展中国家投资,IMF侧重协调各国货币政策、外汇政策以及帮助解决跨国债务危机。1947年成立WTO的前身—GATT(关税贸易总协议组织)协调外贸关系和解决贸易纠纷。

  当然,战后成立的国际架构几乎像“世界政府”,只是有了“立法”和“行政”,却没有强制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有联合国下的“国际法庭”,但其判决无实质约束力,原因是没有可以超越国家主权去“执法”的国际警察或“合法暴力机构”,这也是跨国产权保护的实质性困难所在。于是,联合国决议更多是一种道德约束,是“希望”各国能遵守,而不是真正的法律规范。

  实际上,在各国享有充分主权的状态下,不仅联合国的国际法院无法为跨国产权提供实质性保护,而且在有了联合国之后跨国产权反而遭到比19世纪更大的挑战。原因在于联合国决议的投票机制以及各国的贫富悬殊状况。首先,所有成员国都一国一票,不分经济大小,也不管人口多少。比如,今天联合国的191个成员国中,中国有13亿人,而巴巴多斯只有28万人不到,但在联合国大会中投票权重一样。这对小国公平,却对大国不公。其次,在这191个国家中,发达国家是少数,有跨国投资并且也很在乎海外财产保护的国家更是少数,因此,我们容易想象联合国到底会更趋向通过保护跨国产权的决议,还是反之。这就像拉美国家和印度都有民选代议制政府,但是在拉美国家180年民主历史中老百姓选出的几乎总是要剥夺私人产权的左派政客,使拉美和印度总也走不到“好的”市场经济,私人产权总得不到有效保护。道理很简单,拉美国家里没有强大的中产阶级,绝大多数选民是没有财产的穷人,他们当然不会投票给主张保护私人财产的人。

  联合国成立后不久,1952年通过第一项“国家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决议,该决议承认各国有权没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的自然资源,但那次决议要求当地政府在没收时提供“公正的”补偿。后来,1962和1966年再次通过决议,把原来的“公正的”补偿修改成“适当”的补偿。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称:“将外国人掌握的财产国有化”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并且所在国政府有权根据其偏好确定剥夺产权的程序与补偿金额。”该决议并没锁定什么情况下没收外国人产权属合理、什么情况下不合理,只是说如果因没收引发争议,那么只有产权所在国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最后,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120个国家支持、10国弃权、6国反对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该宪章进一步限制跨国公司的权利,同时为各国政府没收外国公司产权再开绿灯。

  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去别国投资,但是投资建成的财产在相当程度上要被当地政府控制,因为当地政府有权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侵蚀外国公司产权,比如提高收入税、增加财产税、限制财产的使用权。这些联合国决议到今天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意义深远,使中国在非洲、拉美、一些亚洲和东欧国家的投资变得非常不安全。我们昔日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今天可能反过来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

  第二次大战之后,联合国基本趋向于限制跨国产权。与此同时,18、19世纪盛行的“武力保护海外产权”这一手段在二战之后也不再是一种被接受的选择。在新的世界秩序下,除了市场本身的力量外,惟一还能起到保护外国人产权作用的国际组织是世界银行和IMF,这两个国际机构的投票权重由成员国的出资高低成比例地确定,出资越多的国家投票权越高。通过世界银行(和IMF)向那些尊重外国产权的国家投资,世行和IMF掌握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东西—资本,以此来约束一些政府针对产权的行为,其有效性当然有限,但比没有要好。

  什么企业被没收、被谁没收了?

  正如前述,二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的联合国等国际秩序架构确实为第三世界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这种平等的平台不仅鼓励那些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一一独立,而且 给国家主权概念增加了许多新的具体内容,让各国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主权和自主。

  这种增加的主权意识也带来严重的负作用,因为这些国家多年受殖民者压迫,新获得的自主使他们一时间释放出大量的“民族主义”。这些“民族主义”具体表现在排斥外国人,剥夺外国公司财产,通过立法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对他们实行税率歧视,让他们处处“穿小鞋”。

  前面讲到,苏联于1918年大规模没收外国人财产以及二战之前玻利维亚、墨西哥和土耳其大举剥夺外国财产,这些行为都没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接下来在东欧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也大举没收外国公司财产并将其国有化。这些举措再加上前述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大大鼓舞了其它发展中国家,结果是不管要不要搞“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谁都要先没收外国人的财产再说。

  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例,它们的海外投资在1946至1960年间被没收过12回,在1961至1971年间被没收过101回,1972至1973年间被没收过57回。

  图2给出自1960至1987年间每年在全世界发生的“没收外国人财产”行动的次数,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包括美国、西欧等所有国家的。由于得不到详细数据,这些数字中不包括发生在东欧、中国、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行动。本图以及图3至图5的资料均来自美国沃顿商学院的Stephen Kobrin和德克萨斯州大学的Michael Minor两教授的研究论文。按照这两位教授的定义,如果任何国家在同一时期没收某个行业中的所有外国公司财产,那么不管在该国的本行中那次被没收的外国公司有多少,那都只算一次“没收”行动。比如说,斯里兰卡于1975年没收了233个外国人拥有的茶庄企业,那总共只计为一次“没收”行动;而1968年秘鲁只剥夺了美国“国际石油公司”一家的财产,那也算一次“没收”行动。

  从图2中我们看到,1960年共有6次“没收”行动,1961和1962年各8次,但是1974年有68次,1975年有83次,那年恰恰是在联合国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之后,是整个战后历史中没收外国财产行为达到顶峰的一年。实际上,图2表明,自60年代中期开始,伴随着联合国一项项关于自然资源主权的决议的通过,各国的民族主义跟着升温,没收行动也跟着增加。

  图3给出每年进行“没收外国人财产”行动的国家数,其中1960至1962年每年有5个国家剥夺外国财产,但在1972年有30个国家,1974年有29个,1975年有28个国家。从那以后,能没收的外国财产在许多国家已基本剥夺完。到1987年,世界各地的没收行动基本停止。

  就没收的外国财产的行业分布而言,基本以矿山资源业(含石油)和制造业为主。比如,在1970至1975年这一没收高峰期间,28.6%被没收的外国财产是制造企业,19.6%是石油企业,11.9%是采矿企业,因此石油加矿山企业占了所有被没收的外国企业的31.5%。银行、金融企业占11.9%。剩下的行业见图4。在其它阶段,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在行业间的分布基本如此。

  中国目前的在外投资以石油和资源性行业为首(占总额的48%),其次是制造业(占21%),而这两个行业在二战后又是被所在国剥夺的重灾区,中国的海外投资安全显然不能忽视。实际上,如果我们拿当年在中国的类似排外情绪作为参照,那么我们很容易理解:当本国的矿山、石油或其它资源“被外国人拥有”时,对于那些想找把柄唤起民族主义情绪的政客来说,这些外国人掌握的产权是再好不过的题材了,自然成为当地民族主义的最有效的靶子,百分之百奏效。如果是这样,我们出去收购的产权还真的是潜在最烫手的山芋,不能忘记:跨国之后,在当地人看来我们是“外国人”了。

  不同地区之间在“没收”外国产权行为上有何差别呢?图5给出1960至1987年间的所有“没收”行动在拉美、非洲、北非和中东、亚洲国家之间的分布。我们看到,非洲国家占了34.3%,拉美国家占29.6%,中东和北非占18.2%,而这些国家又是中国目前在海外的能源和其他资源投资的主要去向。

  在中国目前或将要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没收”过外国人财产26到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没收”过15至25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没收”过5至10次。这些历史应该值得注意。

  “没收”完之后又再吸引外资

  二战后发起的大规模“没收”外国财产运动,其规模和广度使传统的跨国产权规则只好让步。美国与其它资本输出国在60、70年代不再想法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没收”权力,而 是改成要求“公正、合理”的补偿。那时期确立的跨国产权架构基本保留到现在,也是中国今天所面对的架构,惟一的结构性改进是WTO的进一步完善,其它基本与70年代留下的一样。

  当然,与70年代最大的不同是实际对外资的需要,是市场力量的表现。40至70年代时,各发展中国家都在赶走外国跨国公司、赶走外资,而今天的局面则正好相反:谁都想通过立法改善本国投资环境,争取吸收最多的外资,在进行“吸收外资”竞赛。那么,过去20年的“大逆转” 到底从哪来?

  原因实际上很简单,二战之后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基本都成为本国的国有企业。就像我们所熟悉的,国有企业不可能追求效率,被行政化、官僚化了的国有企业往往成为“亏损中心”,而不是我们在MBA教育中所追求的“利润中心”。因此各国的经历都差不多:没收后国有化了的企业亏损越来越多。为了支付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在60、70年代只好大借外债。等到1980年“没收外国财产”运动进入尾声时,许多国家的债务也日益高涨。比如,1986年时,拉美国家的外债与出口值之比平均为3.77比1,也就是,外债是全年商品与服务出口总值的3.77倍。而在非洲国家,其外债平均为出口总值的3.6倍。到了80年代中期,首先是1982年以墨西哥为导火线,引发一场波及拉美的外债危机,使拉美国家的经济于80年代中期进入严重萧条。此外,非洲国家境况也没好多少。没收外国财产之后,除了为腐败官僚提供了更多可供腐败的资源之外,并没给这些国家的老百姓带来太多好处。在70、80年代,反而是当年没怎么没收外国公司的东南亚国家与地区(新加坡、南韩、泰国、台湾、香港)在飞速增长。

  80年代中,拉美与非洲国家的债务危机,计划经济国家的告急,再加上自西欧开始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这些都告诉拉美、非洲、东欧、中东和其它亚洲国家:必须重新私有化并努力吸收外资,放弃基于民族主义的排外情绪。就这样,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外资的立法和政策修正,放弃了在本国对外资持股量的限制,这些改革发生在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摩洛哥、土耳其、阿尔及利亚、南非、印尼、俄罗斯、捷克等130多个国家与地区,遍及全球。根据Michael Minor教授的研究,实际上,过去十几年在许多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中卖给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公司之中,有许多是当年没收过来的外国企业,这等于走了一整圈又回到原地。

  让人难以相信的是,短短二十几年前发展中国家还在大举赶走外资、没收他们的财产,还在让左倾民族主义大行其道,而今天则完全一百八十度地换了一个世界,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背景下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

  跨国产权保护仍然是一种挑战

  跟当年的英国相比,今天美国主导并维护的国际产权秩序有以下特点:其一,美国也拥有最强大的军队(包括海军),这能作为威慑,但从二战到现在还没有因为海外产权纠纷而对它国发动战争的。对于保证国际贸易海路畅通,美国军队当然举足轻重。其二,在英帝国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有限,而在今天美国主导的秩序下,特别是有了联合国之后,各国享有的主权达到高峰,这变相削弱了跨国产权的保护。其三,跟当年的英国一样,美国也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与金融市场,而且由于美国经济本身的规模,它比英国当年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高,因此,相对而言,在今天各国间的“吸收外资”竞赛中,美国的市场力量比当年的英国更具威慑力。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各国主权的增加,在同时又没有具有真正强制力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今天的跨国产权保护比100年前还要弱。这就是为什么跟100年前比今天投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还相对更低。比如,1913年全球外资总额50%流向当时的发展中国家,46%流向发达国家;而现在全球外资只有15%流向发展中国家,80%流向发达国家。因此,跨国产权保护仍然是一种挑战。

  对中国的启示

  我们回顾近代世界跨国产权秩序的变迁,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没有任何跨国投资经验的中国来说,这一历史课还必须得补。以往,我们总是从西方跨国扩张受害者的角度来介绍、理解世界近代史,但是那种视角并没让我们学到如何跨国经营。在今天兴起跨国投资收购热潮之时,这些经验知识又恰恰是最需要的。把资本投出去容易,但是怎么保证投出去后那些财产还是你的,10年、20年后仍然是你的,这些当然很重要。问题是在你的资本投入另一个主权国家之后,中国的权力机构和权威对那个国家的人和权力来说是无效的,因为那个国家也受到主权的保护,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它无法行使权力。在他们侵犯你的财产利益、合约利益时,你当然可去该国的法院起诉。但是,就如我们所熟悉的,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往往都不独立,如果是当地政府侵犯你的利益,那里的法院不会站在你这边;既使是当地企业侵犯你的利益,那里的法院也不一定站在你这边。更何况他们还可“合法地”通过立法侵犯你的利益。

  其次,就目前的趋势看,中国会进一步加大在拉美、中东、非洲的资源性投资。以阿根廷为例,其政府近在两年前才赖个一次外债和内债,从前也剥夺过外国公司的财产,至今IMF和外国投资者还在与其谈判解决拖欠的债务问题,这些有经验的外国机构和投资者还在威胁他们:如果阿根廷不尊重产权、不还债,那么它就得不到一分钱的外资。就在此时,中国说“我们愿意投200亿美元!”阿根廷当然喜出望外。可是,对中国来说,在投去这些资本之后,阿根廷对中国还会有什么依赖呢?以前拉美国家基本与中国没什么关系,以后也不会是非中国不可(当然目前他们喜欢中国的资本),尤其是他们现在还尽量把国门对中国商品闭着。中国手中实际上不掌握什么可以制约拉美国家的“杀手锏”或抵押品(collaterals),未来在那里的中国财产就只好靠他们的良心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没有太多实质性约束的环境下,中国还必须增加这些国家对中国的方方面面的依赖性,依此来增加中国在那里的财产的安全。

  再次,虽然世界各地今天都欢迎外资,今天的国际秩序对中国也最有利,但是从过去的历史中也看到这些都随时可能改变。过去几百年里,单极世界秩序时期跨国产权往往被保护得最好,外贸、经济也最发达;相反地,一旦世界进入多极秩序,跨国产权容易受到挑战,国际贸易也会退缩。

  最后,中国企业跨国之后对人材的需要也立即发生变化。以前,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内向型的,那时在人材与知识结构上当然也不必太强调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人文与地理,但是对“走出去”的中国来说,以往的教育内容该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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