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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土地产权,不能再回避

  导读:今天我们经历的跟乾隆时期经历的基本是同样的事情。为了中国社会的和谐,土地产权的清楚界定并明确所有者身份已经是不能再回避的改革。

 

  对所有社会,土地权是社会产权体系中最核心的基础性产权。界定产权,特别是土地权,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关键之关键。

  于建嵘教授的研究中,有几组数据特别帮助说明这一点。根据他收集的数据,中央某媒体观众电子声讯关于三农的问题中,68%跟土地纠纷有关系。他的第二组数据是基于来北京上访的农民调查,其中,来访者中也有73%是因为自己村里土地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他的数据情况类似,04年上半年130起农村群发性事件中,有67%也是跟土地产权有关,农民和警察发生冲突。这些数据说明,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对社会秩序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从制度层面来说,土地改革如果真的能够进行的话,对于规范农村社会秩序和整个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秩序,都可以是极有帮助的一件事。

  实际上,不只是今天农村的现实如此。在历史上,根据美国教授Thomas Buoye在2000年出版的一本书,人命案发生频率跟土地权是否界定清晰关系很大。他的研究是依据清朝刑部档案中的人命案数据,该教授的研究重点放在乾隆时期。从乾隆元年1736年,一直到1795年乾隆朝结束,历年在全国各地方,因为土地和债务纠纷引发的人命案总数情况是这样的:1736年的时候,全国大概有450起,但是到1775年时,达到了一个顶峰,差不多有1600起。但是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从大约1780年左右,一直到1790年,这个期间全国范围内,因为土地和债务纠纷打死人的案子数量明显下降很多。

  这些数字背后到底可以看出什么呢?为什么从乾隆初期一直到乾隆中后期,这种人命案数量直线上升,从1780年到1790年的十年里,人命案子的数量直线下降,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把米价和田价,从乾隆初期一直到乾隆末期每隔十年的变化情况放在一起,画出三条不同的曲线,第一条是全国因为地权和债务纠纷打死人的案件数量的变化情况,第二条是江南的田价、地价的变化情况,第三条是全国米价指数的变迁情况。从总的上下波动来看,有一点很明显,随着米价的上涨、地价增值越来越高,因为土地和债务纠纷打死人的数量也直线上升。这个背后的原因,很容易理解,因为随着当时人口的猛涨,对粮食需求增加、人均耕地减少,所以,粮价上涨,土地也变得更珍贵、更值钱,这时,本来对土地产权界定清不清楚是无所谓的人们,一下变得特别有所谓了,在土地权界定得不清楚的情况下,纠纷就会多,人命案发生的频率会上升。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农村的土地纠纷越来越多。从很简单的层面看,这些年经济增长很快,粮食价格、土地价格随之增长很多。这个时候,本来无所谓的地权必须界定得很清楚。原来,土地不值钱时,土地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之下土地权到底由谁掌控、决策程序是什么、决策过程到底如何,很多农民和社会其他人可能不太在意。但是,随着土地越来越值钱,大家对于地权当然会更看重,因此随着经济增长,粮价和土地价格上升了,那么,土地在集体所有制的安排下,控制权的界定和行使规则就越来越受到关注,农民当然就更在意了。于是,原来没有清楚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行权规则就成为产生纠纷的原因。今天我们经历的跟乾隆时期经历的基本是同样的事情。为了中国社会的和谐,土地产权的清楚界定并明确所有者身份已经是不能再回避的改革。

  当然,刚才谈到的乾隆时期数据是全国的数据,这些也许不能够给我们充分的有关人命案跟产权是否明晰间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此,Thomas Buoye教授进一步将广东和山东、四川的情况做微观对比。结果,他发现,地权界定的明晰与否,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对因为土地纠纷打死人的案件数的确影响明显。自乾隆初期一直到大约1750年左右,广东总督做了很多开垦荒地、明晰地权的举措,特别是他说服朝廷让当地的荒地或者低质量土地免征土地税。因为当时征税不是以人头计算,而是按照土地来算的,于是,广东总督说,这些土地差不多是一毛不拔,种不出什么粮食,让那些农民开发就行了,把土地开发好之后登记清楚就可以。所以他说服皇帝,让很多农民去开垦这些土地,给他们一些免税的待遇,这就鼓励更多的农民开垦更多的荒地,把大量的地面权划分得很清楚。结果,在广东,从1750一直到1780年,因为地权不清引发的人命案占本省人命案总数的百分比直线下降。

  与广东相比,四川就很不一样。自康熙时期开始的移民潮,到乾隆时期还继续有大量湖北、湖南等地农民往四川移民。这些移民潮不仅使四川的人均土地压力大增,使土地更为稀有、珍贵,而且使地权界定不清,特别是来自不同地区的移民对土地的地面权与地底权间的优先秩序认识大相径庭,使地权秩序混乱,结果,因土地权引发的人民案在四川远高于广东。乾隆期间,因土地权引发的人命案占土地和债务人命案总数的百分比,广东是43%,因地租问题(也许晚交了一个月或者几个月引发的纠纷)引发的人命案占总数的32%;相比之下,四川的土地权人命案占总数的77.6%,而地租引发的人命案占15.2%。乾隆初期,广东做了很多土地产权界定,把更多土地的界限和所有者落实清楚,但是四川没有进行这样的推动工作、也没有征税方面的激励安排,所以,四川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人命案数量在乾隆时期基本维持高位。

    此外,广东跟四川在商业文化上、契约文化上发展的程度也不一样,四川到现在还是以农业为主的省,乾隆时期就更是如此。广东不是这样,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很多商业化的发展,而且是历代朝廷特许的商业自由地,使广东人对契约的尊重程度比四川人更好。这些可能是广东跟四川在人命案结构上差别的原因之一。

  总之,土地产权是否界定得清楚,对于社会和谐、减少纠纷有着基础性的积极作用。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决定,是朝着我们最终希望看到的土地真正私有的方向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人的社会有时候就是很奇怪,任何一个东西,一旦可以交易了,一旦有一个价格,它就更能成为财富的一部分,更能对个人、家庭、企业的投资与消费产生影响。最典型的例子是房地产,当年大家住单位分的房子,那个时候房子不属于你自己的,更没有交易价格,但是你可以住,所以回想一下,当时没有任何人把他住的房子计算到他个人和家庭的财富中,因为你可以用那些房子,但是你不可以把它卖出个价格、变成财富。但是,1998年的住房市场化改革改变了那种局面,从那以后,住房被商品化了,都可以有交易价格,也可以做抵押按揭贷款,这下好了,教授的房子、官员的房子、工人老百姓的房子,尽管你住的房子不一定要马上卖掉,而是要自家住,但是,有了价格并可以卖之后,你就会把房子看成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每个月房价的上涨下跌,多多少少会影响到你自己和家里人的财富感,影响到你可以花的钱的量,你的投资和消费也会不一样。

  农村土地也如此,原来农民只能用土地种粮食,只能使用,但不能卖、不能做抵押,也没有价格,所以,没有农民把这些地看成是财富、看成资本。这次改革之后,多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最终不会卖,但是只要有了交易价格而且能较容易脱手,不管我们喜欢与否,不管农民意识到与否,他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慢慢地会进入其财富的心里计算公式里,所以,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对带动农村的消费倾向和投资创业会是一个非常关键、基础性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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