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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

  

纠正局部工资水平偏低的最好方法就是减少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可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能够更顺畅地从低收入地区流向高收入地区

    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要以人为本,相关的劳动政策应该是什么?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和改革的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尤其是劳动者工资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当前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劳动者权益保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同时影响效率与公平两大问题。劳动力的质量、人力资本含量及其合理使用,是提高经济效益,推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劳动者能否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则是关乎公平的大问题,也与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休戚相关。



市场决定总体工资水平
    在劳动者工资问题上一个最大的误解,是以为工资水平由劳资双方的谈判过程决定,而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诸多不完善,因此劳动者工资水平被压低了。持此观点者多主张加强政府干预,并批评经济学家总害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太高。
    就一国整体而言,劳动者工资水平归根到底只能由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在供求关系基础上,围绕总体工资水平可以进行谈判;谈判结果,也可能使部分劳动者某时某地的具体工资比总体水平或高或低,但并不能改变基准工资水平。无论是部分或全体劳动者,都不可能通过谈判长期得到一个远远偏离市场水平的工资。
    这一观点最有力的经验支持是,贫困国家的劳动者无论如何谈判,其工资总是远低于发达国家。中国也有自己沉重的历史教训。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既造成了效益的低下和经济的落后,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总体工资的低水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资本家,工人“当家作主”,但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只能做过赤贫生活的主人。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从另一方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首先,在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劳动力市场开放,使亿万农村过剩劳动力得到了进城工作的机会——尽管缺乏特殊技能的农民工得到的报酬不高,但已经是一个重要的改进。市场提高劳动者利益的机制,主要是增加就业机会。第二阶段开始后,劳动者利益主要通过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迟早要改变,总体工资水平必然提高。这个在市场机制下“迟早”要发生的事,在发达地区正在发生。近一两年来,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民工荒”频频出现,涉及的地域、行业和企业数量都不断扩大,这说明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对劳动者有利的变化。
    供求关系变化之后,沿海地区经济会同时发生几件事情。一是产业转移,即把一些真正初等的产业转移到内地,科技含量更高的产业则会留在沿海;二是在产业内部进行筛选,那些粗放经营、管理水平低、利润薄,甚至只能靠残酷剥削劳动者才能生存的企业,就会被市场淘汰。所有这些,都会使劳动者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这向我们展示了市场的力量,说明市场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最有力、最有效的机制。



政府难以改变总体报酬水平
    正是由于市场力量的存在,任何政府都无法长期压低或抬高工人工资水平。事实上,对于总体工资水平,政府能做的事情很少,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去实现其目标。
    有看法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帮助企业压低工人工资,是工人工资偏低的主因。但这种看法忽略了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可以“用脚投票”,不去工资低于市场水平的地区就业。因此,在发展经济、创造旺盛的劳动力需求的同时,纠正局部工资水平偏低的最好方法,就是减少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可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能够更顺畅地从低收入地区流向高收入地区。
    政府也无法强行长期维持超过市场均衡的高工资水平。从局部来说,工资越是被抬高到市场水平以上,打“黑工”的人就会越多。无论政府对工资水平有什么规定,雇主毕竟有决定雇人与否的权力;而且和劳动者一样,雇主也可“用脚投票”,把企业迁出工资过高的地区,形成劳动需求和工资下降的压力。因此,只有旺盛的市场需求所导致的高工资,才是可长期持续的、符合广大劳动者利益的高工资。
    有人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了关键作用。这没有错,但我们要全面地看待此问题。在西方,也只有在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里,工会才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并较好地提升劳动者利益。比如德国有所谓“共同决定”(co-determination)的立法,即工人工资由产业层次上的工会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水平由企业层次上的工人委员会以及车间来共同决定。德国已经意识到,这种方式存在很大问题,是德国企业偏好海外投资,资本大量流出的重要原因。但即便是50年前,德国在立法之初也考虑到了企业规模,许多小企业和刚起步的企业是可以豁免的。



干预的底线
    以上讨论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该完全无所作为。的确,市场从整体上决定了劳动者工资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程度,但市场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资本家总是希望在企业使用劳动力的这段时间内,能够创造最多的利润,因此对劳动者安全和长期健康可能不重视。但对一个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而言,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却又至关紧要。这类问题是劳动力市场自身解决不好的,也是政府应该干预和管制的。
    在劳动者权益方面,政府和市场之间大体上可以做出分工。劳动者工资和福利水平,就业人数、就业方向和就业形式,比如某个产业在某地区需要多少工人,某个企业需要多少工人,企业与工人签多长时间合同,报酬水平,多用短期工还是长期工,多用技术工还是非技术工,这一类事情应由市场调节,政府少管或不管。
    而在两类情况下,政府应该做出干预:一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的执行,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二是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从任何角度说,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都是一个底线,如果劳动环境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安全,政府应该坚决干预,矿难问题即属此列。而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在这类问题上可做的事情将越来越多。
    以上述划分为依据,我们可以看出,总体而言,目前政府不该管的事情管了,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到位。这揭示出一个共同的、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即政府自身的利益和行为。
    政府不该管的而要去管,一方面是出于一种政治压力,要对社会有所“交待”。例如,一些城市不允许无当地户口的人开出租车。就市场有效性而言,只要是符合开出租车条件的公民,他在哪里就业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政府不应限制。但实行这种限制,地方政府就获得了出租车行业及相关人员的拥护,也更有“业绩”可言。从理论上说,政府出于社会压力所做的干预,通常情况下都强化了强势集团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只有前者才能更有效地施加压力。于是,劳动者整体利益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寻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包括官员个人的利益和某些部门、某些机构的整体利益。如果从寻租的需要出发,政府增加劳动力市场干预的内容和力度,就都难以避免。
    至此就不单单是劳动力市场的问题,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即使承认市场是劳动者长远利益的最好保证,也仍然要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才能真正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和保护好劳动者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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