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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转型和发育的中国经验

  劳动力市场转型和发育的中国经验 

  作 者: 蔡昉 

  在预测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成功可能性时,大多数观察者都把庞大的人口规模从而产生的就业压力,作为头一位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又把目光集中到严峻的城市下岗和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所反映的农村就业不足现象。仅仅从表面上观察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历宏观经济低潮之后的中国劳动力市场,人们往往把当时的劳动力市场冲击,看作是一个持续地不利于就业扩大的事件,并且认为在冲击发生的同时,国有企业所进行的旨在“减员增效”的就业制度改革,是一种雪上加霜的举措。而本文前面所描述的城乡就业扩大和结构变化的事实,则说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就业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发育,恰恰在应对冲击的过程中实现了一次巨大的突破,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机制配置从增量到存量、从边际到全面的根本变化。这个过程可以清楚地显示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和发育的几个重要特点。

  着眼于就业扩大的劳动力市场转型

  中国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改革与发展的一致性,即两者之间的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一方面,改革是由发展的要求推动的,改革促进发展的效应又反过来为改革提供了动力。另一方面,发展阶段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指明改革的新领域和新方向。经济发展和体制完善正是在这样的循环中良性互动。在概括中国经济改革特征的文献中,大多提到并肯定了这种把改革与发展密切结合,或者以促进发展作为改革的目标和衡量标准的做法(如Naughton, 2006, Chapter 4; Lin, Cai and Li, 2003, Chapter 9)。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转型,同样反映了这个改革特征。

  在整个改革期间,中国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二元经济。从发展经济学文献来看,刘易斯式的二元经济理论范式,表面上是对性质不同的两个部门的划分。实际上,从经济逻辑上更主要的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态(Fields, 2004)。虽然劳动力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的迁移,是二元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标志性现象(Todaro, 1969)。但是,由于在前一部门存在的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从而边际劳动生产力极其低下和工资具有的分享特征,以及在现代经济部门工会和政府政策的作用,两个部门的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从农业中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城乡劳动力市场处于制度性分割状态,以及因此形成的农村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工资水平长期停滞等特征来观察,中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刘易斯式的二元经济增长类型(Lewis, 1954)。与典型的刘易斯模式相比,中国的二元经济增长又有其显著的特色,表现为改革开放之前,二元经济发展同时又是计划经济式的增长;而在改革开放时期,二元经济发展是与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因此,能否有效地推进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并实现城乡就业的不断扩大,是成功的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劳动力市场转型促进就业的具体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与劳动力市场转型以及就业扩大相关的经济增长因素,来描述一个中国特色的转轨中的二元经济增长。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增长充分利用了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效应。在对外开放为中国提供了发挥比较优势的机会的同时,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发育通过就业的扩大和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效率改进就业条件,从而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如果在全要素生产率的改进中,分解出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改进的部分,即劳动力从生产率低的农业向生产率较高的非农产业的转移,可以发现前者对1978-1989年期间GDP增长率的贡献率为21%,而后者只有3%(蔡昉、王德文,1999)。显而易见,中国经济的生产率的提高,是在具有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的二元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的。

  中国劳动力制度改革的鲜明特色

  (一)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两种改革方式并用

  一般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特点是以增量调整为主的渐进方式。然而,劳动力市场的转型与发育却结合运用了渐进和激进的两种方式。中国劳动力市场在经历这次冲击之前,非公有经济已经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因而为冲击发生时应对城市职工下岗、失业的严峻局面做了一定的铺垫。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劳动力市场遭遇冲击,并主要表现在城市公有经济部门职工大规模下岗、失业之前,非公有经济已经得到了政策肯定,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赋予非公有经济以宪法肯定的地位,确保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稳步发展和良好前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就业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99.8%下降到1996年的71.6%。

  同样,经过前面提到的在劳动就业制度若干方面的改革,城市就业在传统计划外的配置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城乡劳动力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育,使得就业遭受冲击以后,可以比较快地形成劳动力市场,使得高速经济增长可以同步地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不仅化解了严峻的劳动力市场冲击,而且通过各种市场化的途径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创业和劳动力流动,使城乡就业增长实现了一个新的跨越。

  (二)数量调整和价格(工资)调整两种改革方式并用

  其他转轨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转轨时期的经济增长衰退,在劳动力市场的调整中,当以数量调整为主时,则出现严重的失业现象,造成社会动荡。而当以价格(工资)调整为主时,由于工人工资大幅度下降,会产生严重的贫困现象,同样导致社会不安定(如参见Knight and Song, 2005, pp. 6-7)。中国的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历了若干步骤,把两种调整方式加以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改革的正面效果,而消除了调整的负面效果。

  在改革较早阶段,通过边际改革的方式进行了工资的调整。通过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以及用新的机制吸纳新增劳动力,把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初期形成的制度性工资调整到接近市场均衡的水平。随着这个新生劳动者群体规模的扩大,总体工资水平逐渐接近市场均衡水平。但是,对于已经在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就业的工人来说,制度性工资却成为既得利益,难以调整,同时形成了大规模的冗员。继而,借劳动力市场冲击的时机进行了数量调整。一方面,大规模失业和下岗以一定的代价实现了数量调整;另一方面,失业群体在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只能接受市场形成的工资水平,从而同时进行了工资的调整。而工资调整的结果意味着劳动力资源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通过市场配置,从而有利于就业的扩大,进而消除了数量调整的负面影响。

  (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改革方式并用

  中国就业制度改革过程具有激励相容的特点,即城乡劳动者追求收入增长与各级政府追求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在扩大就业这个点上达到相会。在整个劳动力市场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寻求就业机会的城乡劳动力突破制度的束缚,自发地跨越城乡、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发育“自上而下”的推进过程。另一方面,政府因应这种劳动力流动性增强的新情况和新的制度需求,有节奏地放松制度限制,并相应地对传统就业体制进行改革。在遭受劳动力市场冲击的特殊时期,为了应对严峻的劳动力市场压力,及其导致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和数量增加,政府不仅着眼于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失业群体进行社会保护,更重要的是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扩大就业,并在实际中逐步确立了就业优先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原则,因此,这种上下结合的改革方式,保证了政府职能与市场作用的方向通常是一致的。

  (四)解除旧规制与制定新规制的改革方式并用

  从对于劳动力资源的计划配置转变到市场配置,要求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就业制度和相关规制进行深刻的改革,表现为一个解除规制的过程。整个中国经济的改革过程,都伴随着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改革,以及打破城市铁饭碗的改革,使得劳动力资源越来越建立在市场机制配置的基础上,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例如,这类解除规制的改革包括:企业固定工制度改革,城市票证制度和住房等福利体系的改革,对外来劳动力在城市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国际竞争中实现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中国劳动力市场具有充分灵活性这个特征,被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所欣羡(如印度)。

  然而,中国在解除劳动力市场制度约束的同时,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立法和规制也从未停止。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劳动法》,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劳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随后,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遇到冲击的时期即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又先后出台了工资指导体系和最低工资制度等规定,旨在保护就业者,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的利益,规范劳动关系。顺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7年全国人大同时通过了三部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规定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就业促进法》;规范劳动关系、保护雇佣双方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例如在就业遭受最严重冲击的若干年中,这些法规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完全的执行。但是,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的确形成了一个保护伞,保证了在发育劳动力市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同时,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时有法可依。随着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法规得到了日益有效的执行。

  对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的展望

  作为改革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发育以及经济发展的结果,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的转折点。由于这个转折点以劳动力无限供给性质的逐渐改变为表征,所以,我们不妨借鉴发展经济学的现成名称,将这个转折点叫做“刘易斯转折点”。这个转折点的到来,并不意味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完成,而是标志着一个制度变迁的新阶段的来临,并且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劳动力市场制度模式的选择等提出的新的任务。

  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对各种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政策的调整,都属于解除规制这种类型的改革。事实上,在改革以来的整个时期,中国都处在一个二元经济发展阶段上,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也是与经济体制转轨,包括劳动力市场发育相伴随的。通过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城乡就业得到了快速增长。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被消化,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正在消失。如果我们把劳动年龄人口看作了劳动力供给的基础的话,人口结构变化的趋势预测,也显示在经历了一个中国特色的二元经济增长阶段之后,劳动力短缺已经初见端倪。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是劳动力供给的基础。基于人口及其结构的预测与分析,首先,通过实施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转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2.1的更替水平,目前为1.7。其次,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逐年下降,预期在“十一五”期间,将在总量上不能满足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供给长期大于需求的格局将逆转。我们可以确定,目前发端于沿海地区并且蔓延于全国的劳动力短缺不是暂时性的现象,而是“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征兆。

  随着经济发展经过刘易斯转折点,劳动者和雇用者之间的关系相应发生一个巨大的变化。通常,一个变化着的社会,政府政策倾向的转变需要根据发展阶段来推动。在一个二元经济结构鲜明反差、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环境下,不管政府的愿望如何,发展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城市偏向总是不可避免的。而一旦二元经济结构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政策调整就是可能的,而且具有十分迫切的性质。换句话说,当上述转折点没有到来之前,政策调整的愿望可能是真诚的,但却是一厢情愿的,因为这个良好的愿望没有和发展阶段的要求相契合。而一旦转折点到来了,政策调整就是顺应发展阶段要求的必然性,违背这个必然性就会受到惩罚。

  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一个所谓“供求法则”,即劳动力供求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谈判地位,以及他们双方在政府立法和政策决定中的相对影响力。撇开政府或企业是否天生具有善待劳动者的良好愿望不说,西方国家政府立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组织得到更高的地位,在雇佣关系和工资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雇主为了竞争稳定和高素质的雇员而开始改善雇佣条件,以及劳动者有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而较少受制于“饥饿的锁链”,大都是从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开始的。因此,这是一个劳动力市场制度形成和完善的大好时机。

  在这个发展阶段的转折点上,政府应该积极地通过立法和各种规制,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在劳动力丰富从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易于受到不平等对待,雇主违反劳动立法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也不尽如人意。虽然在微观的层次上,雇主侵害劳动者利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其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在社会层面上,劳动者如果长期受到不平等对待,就有可能产生不满的情绪,并且这种不满会从直接针对雇主转移到针对社会。因此,劳动者利益和权益持续得不到有效保护,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诱因。作为公共政策的供给方,政府应该充当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和执行者。目前,中国正在从长期的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转向劳动力短缺的新阶段,这种转折阶段正是政府和社会加大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大好时机。一个对劳动者实施良好保护的劳动力市场,就是一道保持和增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线。

  文章出处: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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