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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足额公共品:政府为何缺乏动力?

  从表面上看,禁止童工似乎是和经济自由相悖。有些人会觉得,童工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报酬,反而对贫困家庭有利。还有一些研究发现,童工在成年以后所获得的经济报酬至少不低于非童工人群。这些学术研究的结论原本中性,反映了研究者在给定某些约束条件下所得出的一些看法。但这些中性的结论往往会被误用,觉得禁止童工
是反自由的,或者是不了解贫困家庭的现状所致。言下之意,似乎在特定的情形下,童工的存在应该有其理由,进而存在就有某种合理性。

  如果做上述延伸,那么就牵扯到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何为理性经济人?按照经济学的通常定义,理性经济人至少有三条:能够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做出选择;能够在不同时空一致地做出选择;以及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经济学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个年龄段的人才算是理性经济人,实际上,在刚给出的三条中,前两条已经排除了未成年人。道理很简单,从生理结构和生活阅历等方面看,未成年人都不可能做到完备的选择以及一致的选择。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本身不是理性经济人,缺乏自主决策能力,也就谈不上经济自由。

  当然,笔者并不排除可能存在某些早熟的孩子,但对大部分进入工作市场的未成年人来说,主要还是来自家庭或者其他一些人对其施加的偏好,这种施加可以表现为直接强制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诱导的方式。这种由外部施加的偏好让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劳动市场,可能会更早获得收入和工作经验,但同时也因为失去学校教育的机会,从而失去了成年后更多的选择机会。这种选择机会的丧失是无法度量的,因而也就无法体现到很多研究中来。

  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缺乏自主选择能力以及未来选择权的考虑,现在普遍的共识是必须对未成年人施加保护,通过义务教育法来强制家庭让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并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本质上就是满足公共品的定义。按照经济学的定义,纯粹的公共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竞争性,也就是自己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比如路灯,行人能够共享灯光,不会因为某个人享用了这个灯光,其他行人就少享用了。二是非排他性,即自己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消费,仍以路灯为例,一个行人在灯光下行走,不能阻止其他行人也在灯光下行走。

  未成年人保护是否满足这两个公共品特征呢?就义务教育而言,对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是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强制性,一个未成年人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不会减少其他未成年人获得同样的机会;义务教育在法律上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个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的同时,不能排斥其他未成年人接受该项教育。因此,义务教育制度的创设满足公共品的要求,可以视为纯公共品。这一点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完全不同。后两种教育是针对成年人的,不带有强制性。一所好的大学,是相对稀缺的资源,如果一些人获得了上好大学的机会,那么其他人的机会就相应下降;并且好大学可以排斥某些人,比如分数不满足某个录取线等等。因此,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私人物品。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可以出现某种不平等,但义务教育必须平等。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法的本质在于,假定一个社会中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种族和性别的未成年人,都应该享有同等水平的教育。这是作为纯公共品的义务教育的精髓所在。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精神。类似的分析也适用于禁止童工的制度设计。由于义务教育和禁止童工具有纯公共品的特征,因此普遍的看法是,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制度。基于此,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童工,那么就意味着政府在这方面存在某种缺位,这种缺位来自制度设计和执行的脱节。

  就义务教育法和禁止童工而言,制度设计可以国际接轨,但执行就很难接轨了,这要取决于政府的效率和激励。就义务教育法而言,尽管当做一个纯公共品来设计,但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义务教育投入,同时各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就意味着义务教育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违背了公平原则。并且义务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考虑诸多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给予贫困家庭以某种激励,使得一些贫困家庭没有动力送孩子上学。禁止童工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形。

   一些地方政府为何没有动力去提供足额的纯公共品?其背后就在于当地居民对地方政府缺乏直接的投票权。很明显,当地居民无法就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讨论;当地居民也无法就向政府表达对公共品的需求;也无法有效监督当地政府在纯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行为。诸如此类,制度的执行力因此被严重削弱。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童工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在纯公共品供给方面的缺位,而这一点单靠政府内部改革是没用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当地居民更多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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