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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制度:成效与问题

【核心提示】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逐步推开。经过近10年的发展,新农合的参保人数增加到8.3亿左右,覆盖了95%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农合的政策目标有四个方面:一是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二是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三是减少由于疾病导致的贫困,四是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近年来,学术研究对新农合制度的评价有丰富的成果,尽管所采用的方法和选取的样本有所差异,结论也并不一致,但对新农合的成效仍有一些共识。

 
    新农合的成效已达成共识
 
    第一,提高了医疗服务利用率。新农合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2012年目录内费用的报销比例最高已超过70%。其中,在乡镇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最高,为 70%左右,县医院次之,在50%左右,地市级医院在40%左右。经济发达地区的报销比例更高。大多数地区门诊支出来自家庭账户,住院可由统筹账户支出一定比例。
 
    医疗保险降低了自付的医疗价格,因而增加了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世界银行卫生经济首席经济学家Wagstaff等人,对我国2003年和2005年12 个省15个县(10个实施新农合,5个未实施新农合)的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实施新农合的县,农民2周就诊率明显超过未实施新农合的县。同样,1年住院率也是如此。而且,新农合显著增加了在村诊所就医的概率。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2006年和2009年数据的研究也有同样的发现,新农合显著增加了医疗服务的总体利用率,但对较高层级的医疗机构(如县医院、市医院等)的利用率并没有显著影响,这主要是医疗费用水平和报销比例的差异所致。
 
    第二,降低了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在新农合推出之初,有观点认为,高收入者会比低收入者更多地利用卫生资源,因而医疗保险推出后,会导致富人受益超过穷人,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但事实上,由于穷人的健康状况通常比富人差,客观上更需要医疗服务。在没有医疗保险时,穷人的医疗需要受到抑制,甚至出现有病不医的现象。因此,医疗保险的推出,可使得穷人对医疗需求的增加超过富人,从而降低与收入相关的医疗服务不平等。我们采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验证了这一点。
 
    综合而言,收入较低的农民比收入较高者更多地利用医疗服务。进一步,将医疗服务不平等分解为不同的影响因素,如收入、身体状况、有无医保等,可以看到低收入者身体状况较差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同时,医疗保险会显著增加医疗需求,当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被新农合所覆盖,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体现为益贫性,即穷人利用的服务相对更多。
第三,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消费。尽管对农村家庭储蓄率的度量存在诸多争议,但长期以来,农民具有较强的预防性储蓄动机是不争的事实。这表现为农村家庭的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即消费缺乏收入弹性。即使收入增加,农民也不敢增加消费,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未来的医疗、养老等支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医疗保险减少了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而有助于降低预防性储蓄。
 
    其他国家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美国的研究表明,针对穷人的医疗保险计划,在1983—1994年间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储蓄率降低了7.2%。最近两年关于新农合对农村家庭储蓄影响的研究,基本上得到一致的结论,如白重恩等人的研究发现,新农合使得非医疗支出类的家庭消费增加了约5.6个百分点,且在收入较低或健康状况较差的家庭中影响更强。高梦滔的研究发现,参加新农合的农户狭义的储蓄(现金加银行存款)下降了大约12%—15%。
 
    第四,提供制度创新实验,有利于完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农业部门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由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通常的社会保险并不适用,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融资模式(community based health care financing, CF)应运而生。各国的CF计划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集体组织在其中发挥很强的动员和组织作用;参加者通常为低收入且非正规就业者或农民,没有其他来源的医疗保险;采用自愿原则;有政府补贴,且政府补贴的规模较大。
 
    新农合实际上就是CF计划的一种形式,它的一些制度创新可以为其他国家的CF计划提供参考,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与大多数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融资模式一样,新农合采用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而且缴费率较低,政府补贴所占的份额逐年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逆向选择行为。二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减轻农民因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三是以县为单位统筹和组织实施,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四是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重点改善贫困人群的基本卫生保健状况。
 
    费用控制和资金管理有待加强
 
    不容忽视的是,尽管新农合成效卓著,但其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尤其在费用控制和资金管理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
 
    首先,新农合推出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在上涨,新农合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有限。理论和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对医疗供给方缺乏适当的控制,医疗保险会导致医疗价格上涨。不少调查比较了新农合实施前后的医疗费用,发现实施之后,县乡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的次均费用均有所上涨。
 
    我们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村层面和县层面的数据,比较了新农合试点县和非试点县在政策实施前后医疗价格的变化,发现新农合会导致县医院价格上涨,且报销比率越高,价格上涨幅度也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新农合的补贴,是补给了供给方而非消费者。我国医院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部门,且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因而,尽管卫生管理部门对定点医院有较为严格的价格管制,但医院和医生仍然可通过增加患者的消费量来增加收入。新农合的引入,使得医院这种诱导需求的能力加强。
 
    其次,对新农合基金缺乏有效监管,基金平衡受到威胁。这包括消费者、医疗机构、基金管理三方面的问题。
 
    从消费方看,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面临的主要难题,即医疗保险会导致过度消费。由于新农合缺乏必要的就诊限制,随着报销比例的不断提高,医疗需求迅速提高,过度消费倾向日益显现,比如患者可能会在不同层级医院重复就诊。
 
    从供给方看,目前医疗机构具有提供医疗服务和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的双重职能,在管办不分的体制下,医疗机构会想方设法利用新农合增加自身收益,甚至出现伪造病人住院资料以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和卫生部门联合设置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收支分离,封闭运行。基金管理手段落后,基金管理成本较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再次,报销规则有待进一步优化。从效率角度看,报销规则设计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损失大小,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偿出险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服务项目;二是道德风险的大小,需求价格弹性越小的服务,道德风险越小,报销比例可以定得越高。因此,新农合以大病补偿为主,从效率上看是合理的。
 
    然而,对于低收入农民而言,即使是门诊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也很可观。如果医疗保险不报销门诊费用,则其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而且,住院治疗除了医疗费用外,还包括保险不负担的其他费用,如家人陪护发生的费用和误工成本等,因而低收入群体选择住院治疗的概率也比较小。如此,住院服务对象更多集中在较高收入群体,医疗保险的使用者主要是较高收入群体,由此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或者穷人从政府补贴中获益十分有限。
 
    改革保险支付方式
 
    新农合制度需从多方面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在医疗服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医疗供给方在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医疗机构改革相配套。传统的按服务付费的后付制方式,激励医疗机构诱导消费,不利于费用控制。采用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的预付制,可以改变医疗服务机构的内在激励,有效控制费用。同时,为了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或者加强医院之间的竞争,这也是必要的改革措施。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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