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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农民和市场

内容提要

  本文描述了山东惠民县淄角镇政府官办了一个蔬菜交易的"大市场"后,强行关闭农民办了多年的蔬菜交易"小"市场的矛盾冲突过程,并与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从小到大的发展作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市场不仅是一个交易的场所,而且是一系列经济关系,同时也是一整套制度规则,说明了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与个人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没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只是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和单独行动,其结果必然是破坏市场发育的基础,造成市场化过程的逆转和倒退;第二种,如果只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做出的安排,市场化过程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第三种,如果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既有经济行为主体的自发行动,又有政府因应自然趋势的强力推进和有效规范,其进程会大大加速。进而考察了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论证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就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与经济计划化的过程相反,在这个过程中,严重的问题不是教育农民,约束农民的自发行为,而是教育官员,约束官员的侵权掠夺行为。其成功的关键和秘诀不在于政府积极地跑在前面,充当主角,制造市场,而在于紧紧迫随个人的寻利行为,并沿着它的方向,根据它的要求,为其清障铺路,提供服务,加以引导,给以保护。

  ABSTRACT

  The paper discusses two case of market development. The first one is successful. A loc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and managed "Big Market" for vegetables, and then banned a "Small Market" which had been developed through local peasants initiatives. Finally, both of the markets disappeared within several years. The second one is a successful case.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Yiwu Market in Zhejiang Province, local governments and peasants successfully won national reputation after several years.

  Drawing from experience of the above - mentioned cases, the author developed a model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uccessful market develop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 peasants cooperation.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marketization of an economy is the result of human cooperation. Also, restraining governments from "leading" individuals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success of smooth marketization.

  一、故事:"大市场"要灭"小"市场

  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的郑家村,位于大济(大连--济南)公路的西侧、徒骇河的北岸。这里交通方便,土地肥沃,是徒骇河的冲积平原,具有种植蔬菜的天然优势。郑家村的农民也有种菜的传统,而且长于种莱。但是,真正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还是在土地承包到户之后,特别是近十年来。

  开始,农民种菜采用的是传统办法,种的是露天菜。后来使用了塑料薄膜支起了低矮的"小工棚"。1983年,农民孟宪峰等三人去寿光县学习取经,搞起了低温棚,结果是收益大增。农民们纷纷效法,第二年,低温棚一下子增加到50多个,出现了一些种菜的专业户。孟宪峰的三儿子还创造了暖炕育苗法,解决了低气温下的蔬菜秧苗问题。

  种菜的高收益激励了郑家村人种菜的积极性。1991年,郑沛金等人又组织起来去寿光学习高温棚种植技术,并将其在全村推广。到1995年,全村235户共有高低温蔬菜大棚400多个,菜地400多亩,年产各种蔬菜600多万斤,仅蔬菜一项,年人均收入达4000多元。在郑家村的影响和带动下,邻近的桑家付、刘家村、周家村、西李村也建起了许多蔬菜大棚。一个规模较大的蔬菜基地在齐鲁大地上出现。

  种菜规模的扩大推动了蔬菜经营和交易的发展。开始,菜农们用单车驮菜到几十里外的市场上去销售,后来,一些外地客户上门求购,形成了田头地边的零散交易。1990年,村里在村东南划出一块空地作为固定的蔬菜交易场所,并配置了两台磅称和一名管理人员。然而,过不多久,这个地方就变得拥挤狭小。1991年,村里将其迁到村小学前的一片较大的空地上,并增加了磅称和管理人员。初步形成了一个蔬菜交易市场的雏形。

  随着产量的增加和交易的扩大,原来的交易场所容纳不了日益增多的人流和车流。在全村菜农的要求下,1992年,村支部和村委会决定建立一个蔬菜批发市场。为此,村里给淄角镇党委打了申请报告,要求解决市场占地问题和给以资金支持。报告很快得到批准。村支书还向县委书记作了汇报,县委书记当即表示支持,并派县委顾问、县财政局长、工商局长去郑家村帮助选址。为了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全村800多人每人集资60元,共筹集资金5万元,镇党委书记又批准贷款1万元。市场很快建成开业,村里组建了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了十多名管理和服务人员。当时,国家对于这类市场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1993年出台的,《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是1995年4月8日颁布执行的),加之由于村支书易人,因而郑家市场没有注册登记。这一点成为农民的一大憾事。

  市场建成以后,村里人全力进行市场开发。是年元宵节后的第二天,郑沛安等6人雇了三辆车,装满了菜,北上天津,开拓天津市场。并带回刘志明等4个客户。此后村里多次组织人外出售菜,扩大市场范围。与此同时,村里决定"三年免费","提供住宿",即对来郑家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从1992-1994年不收任何费用,对外地菜商住店不收店钱,喝开水不收水费。经过三年的培育和开拓,郑家市场的市场半径不断延伸,知名度日益提高。哈尔滨、沈阳、梅河口、天津、北京、胜利油田、大港油田、太原、济南等地的客户都来郑家市场购菜。北京左安门蔬菜批发市场每天进销大量外地蔬菜,其中,来自郑家市场的蔬菜占了相当大的比重。高峰期每天来郑家市场购菜的车辆多达五六十辆,日成交量十多万斤。

  就在郑家市场红红火火、蒸蒸日上的时候,淄角镇镇政府经县工商局批准,在距郑家市场15里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了一个占地180亩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名曰"惠民大市场"。与此同时,就把农民办的市场称作郑家"小"市场。"大市场"于1995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开业前,镇党委副书记多次找郑家村支书谈话,要其暂时关闭郑家市场。开业后,经营又不景气,为使其兴旺起来,镇政府和县工商局联合发出公告,决定关闭郑家市场和周围几个村庄的蔬菜交易场所。郑家村及附近村庄的农民不服,于是,镇政府出面,包括工商所、派出所和交通部门等组成蔬菜管理小组,在郑家市场周围路口置关设卡,拦车扣菜,罚款打人,致使郑家市场无法正常经营,导演了一?quot;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悲剧。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郑家村农民被迫放下前景看好的蔬菜生产和经营活动,三番五次到省、地、县有关部门上访,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蔬菜市场。后来由于新闻单位介入,一些社会人土也纷纷发表意见,支持郑家村农民的正当要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也对乡镇政府的作法持批评态度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县、乡(镇)两级政府不得不宣布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郑家市场才又恢复经营。至此,历时半年多的官民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二、假定: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和约束官员

  山东惠民发生的"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并不是个别的,而是带有很大的普遍性。据笔者最近两年在浙江考察,也发现不少类似现象,虽然具体的故事情节有所不同,但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却有很大的共同性。为了进一步提出和说明本文的问题,我们想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作一点比较,以便提出我们的命题。

  1.事实的比较。浙江是全国有名的市场大省,1995年拥有各类专业市场1500个,其中,年成交额超过亿元的有271个,超过十亿元的52个,超过百亿元的3个,在全国的百强市场中,浙江占了l/4。创造了"农村工业化+专业市场"的浙江模式,为浙江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解释。

  在浙江的市场发展中,义乌小商品市场又最为成功。它1982年创建,三易其址,七次扩建,1991年成交额达10.25亿元,荣登全国十大专业批发市场之首,以后逐年翻番,五次蝉联。1994年成交额突破百亿元大关,1995年超过了150亿元,现在,宾王市场已经建成开业,一座名符其实?quot;中国小商品城"在浙中大地崛起。想当初,改革开放以后,义乌人又响起了经商的拨浪鼓,一批小商品批发商出现在稠城镇和三里镇。开始,义乌当局采取了劝告、堵截、驱赶、处罚的做法,结果是劝不听,堵不住,这里赶,那里冒,处罚之后重新搞。当局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改变了传统作法,采取了"允许农民经商,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竞争"的开明政策,开启了人们自由活动和自由创造的空间,从而拨动了滚滚商潮,奠定了今日的基础。与此同时,各个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安排,支持人们在市场中的创新活动,从实践中找到了一条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建设市场制度的途径(张曙光,1995)。

  在义乌小商品市场成功发展的启示和感召下,金华市当局也搞起了大规模的市场建设。金华当局认为,金华是地级市,义乌是县级市,义乌归金华管辖,金华的经济实力比义乌强大得多,义乌能搞,为什么金华不能搞?义乌能成功,为什么金华就不能成功?义乌取利,为什么金华不能发财?于是,金华当局决定以更大的投入,办了一个比当时义乌更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结果是,市场设施建成了,但是,却没有什么人进场交易,只好让其闲置在那里,变成了一个空壳市场。据了解,全国各地的空壳市场决非少数。

  2.理论的比较。1949年6月30日,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前夕,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阐明了共产党改造和建设中国的方向和政策。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和假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他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发展相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有步骤地解决国家工业化的问题。"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进一步发展了这里提出的思想。中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就是对这一理论思想的实际实施和经验检验。

  根据毛泽东的分析,教育农民其所以成为严重问题,就在于农民是小生产,在于小生产的自发性,而小生产是"每日每时产生着资本主义"。"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就是集中表现。这与集中计划的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为了在国有经济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就要教育农民,改造农业。而教育和改造的唯一途径和基本内容就是要通过初级社、高级社和公社化,实现农业的社会化,从经济基础上去掉农民的自发性。因而,教育农民和改造农业的过程,一方面表现为不断地批?quot;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的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民产权一步步被剥夺的过程。由此可见,毛泽东的理论逻辑是一致的,其现实选择也是合理的,否则,就不可能建成计划经济。

  这里,有必要对自发性作一点讨论。自发者,自然发生之谓也。自发性就是在外力不予干预的情况下,各个经济行为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独立进行计算和权衡,而作出的最大化选择和自利行为,其对立面是强制。所谓小生产的自发性,就是农民通过"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自发性是一种腐蚀剂,它会涣散计划纪律,破坏计划的严肃性,使科学周密的计划设计流产。因此,计划性和自发性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强调计划性就要压制和取缔自发性,支持和利用自发性,就要限制和约束计划性。这就决定了建立和实行计划经济必须同农民的自发性作长期不懈的斗争。

  然而,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自发性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东西。虽然超越和违背法律的自发行为会产生某些破坏作用,需要加以正确的规范和引导,但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过程,就是各个行为主体自发追求自身利益的互动和博弈过程,去掉了自发性,也就去掉了市场的激励、市场的动力和市场的活力,市场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因此,自发性是市场发育的基础和市场经济的精髓。正因为在改革前的20多年中,我们逐步限制、取缔、扼杀了自发性,才造成了否定市场的实物经济和自然经济。今天,我们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不仅要为自发性正名,而且要正确而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

  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建立和实行了数十年的计划经济,已经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发有的过程,今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方面,政府要退出很多曾经由其垄断和管制的经济活动领域,扩大个人经济自由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要解除禁令,放开和激活各个经济主体自发追求自己利益的积极性。这里政府的行为起着决定的作用。然而,政府又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政府作为一个强制性的垄断机构的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偏好于和习惯于实行和扩大行政干预和强制;传统计划经济中政府官员指挥一切、决定一切而不受任何约束的行为方式和习惯,仍然有很大的市场;现实的利益考虑和政府权力的膨胀,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直接干预现实经济生活,侵犯个人经济自由权利,提供了巨大的激励和方便的条件。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说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扭曲,那么首先是政府制度扭曲;如果说我国发生了严重的主体行为失范,那么,首先是官员们的行为失范。这一点在目前的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中又是关键的一着。

  3.比较中的发现。金华当局没有下令关闭义乌市场,而是建造了一个空壳市场,惠民县和淄角镇下令关闭郑家市场,惠民"大市场"依然开业经营。表面的差异掩盖不了本质的相同。惠民的案例及其与义乌和金华的比较表明:官员近于计划而农民近于市场。尽管我们已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尽管人们整天都在讲市场经济,但是对于什么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市场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究竟是政府办市场还是政府管市场,以及政府怎么管市场,很多人,特别是很多政府官员并不懂得,或者懂得,但并不按其办事。于是,他们从各自的行为目标出发,有的甚至抱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愿望和满腔热忱,但是却落得个阻碍和破坏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如果说在走向集中计划经济的过程中,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约束农民的自发行为,那么,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严重的问题则在于教育官员,约束官员的反市场行为。虽然同时也要教育农民,但是,这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农民有根本的不同 。

  三、市场:场所、关系和规则

  l.市场:交易场所。在山东惠民和浙江金华以及很多地方的官员看来,所谓市场就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所谓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建造很多商贸大厦和交易大厅,设置相应的交易设施,使人们进场交易。这既是"办市场热"的原因,也是"市长办市场"、"政府办市场"的全部内容。因而,建设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就变成一种单纯的政府行为。这一点在惠民"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1)市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是淄角镇镇政府。

  (2)建设投资320万元是由镇政府筹措的,不管它是来自乡财政的收入,还是来自银行贷款,或者是采用集资的办法,政府都是它的出资人和所有者。不仅如此,镇政府的投资行为没有也不必要作可行性研究,它周围的菜源不多,这是官员们在?quot;市场"前就看到和想到了的,不然,镇长不会三番五次地找郑家村村支书谈话,要他关闭郑家市场。镇政府也没有估计到郑家村及附近村庄菜农的反映会如此强烈,其态度会如此坚决,以为中国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民,一向都很听话,也最怕宫,只要政府决定了的事情,都会无条件地照办。当然,政府更没有计算投资的回报情况,盈利情况如何?320万的投资何时能够收回?官员们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即使投资失败,他们仍可以从中获利,而损失是由全镇的老百姓来承担的。

  (3)市场占地180亩(据说实际占地270亩),是由镇政府批准划拨的,在这里,使用者和审批者是同一个主体,其间的问题是可以预见的。

  (4)建市场是为了交易,因而有没有人进场交易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义乌人和郑家村的农民是先有交易,后建交易场所和设施,因而造成了市场的繁荣,金华市政府和淄角镇政府是没有交易,先建场馆,结果是事与愿违,前者成了空壳,后者只好另谋对策。为了惠民"大市场"的开业和经营,镇政府动用了一个政府机构掌握的全部权力,其行为方式也完全是一种政府强制和国家垄断。首先是下令关闭郑家蔬菜批发市场;其次是强制其他村庄的菜农去惠民"大市场"卖菜;再次是动用公检法等国家机器拦截去郑家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以保护、支持、庇护"大市场"的经营和利益。金华市场其所以成为空壳,是因为义乌虽屈金华管辖,但是,各级官员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金华市长命令义乌市长关闭义乌市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困难太大,成本太高,甚至根本办不到,因而只好让其空着。惠民"大市场"其所以没有空着,是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尚未组织起来的软弱的农民群众。因而,掌权的官员可以动用国家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5)官员们一再表示,政府办市场的目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为了全镇?quot;大利益",为了促进全镇的经济发展,这种表示也与事实不相符合。实际上,郑家"小"市场是属于农民的,镇政府的官员是控制不了的,而"大市场"则完全在他们的掌握之中,可以成为镇政府的小金库,镇政府的费用可以在"大市场"中列支或提供,否则镇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干什么?为什么不能利用和发展郑家"小"市场,而偏偏要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地方强行建立一个同样的"大市场"?即使退一步讲,官员们大公无私,为全镇老百姓着想,为什么不能与农民商议,不能用利益诱导,不能启动市场本身的作用,而要急急忙忙走上前台,喧宾夺主,越俎代庖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早已提出并正在实施政企分离,而淄角镇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进入一个政府不应当进入的领域。这并不是推进改革,而是为改革设置了新的障碍。

  把市场看作是交易的场所、虽不能说全错,但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和表面的看法。就以商品市场来说,其市场形态和交易方式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前者有交易场所,后者无交易场所,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随着交通、通讯的改善,银行信用制度的发展,以及交易活动的契约化而发展起来的。从发达的市场经济来看,虽然有形市场依然存在,并在面向居民消费者购物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如大型超市、连锁店等),但像我国今天这种与家庭工业和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的专业批发市场,则是18世纪的现象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专业市场众多,发展很快,与其说是市场经济发达的标志,不如说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张仁寿,1996)。虽然这类有形市场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经阶段和在我国建立市场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形式,但是,它终究是市场经济的初级形态。不仅如此,像惠民"大市场"这样,没有其他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仅仅凭借官员的意志和政府的操作去建市场,则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来搞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只能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怪胎,而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市场:经济关系。从本质上来看,市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供给者和需求者发生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因为,交易表面上是商品的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让渡,是利益的取得和实现。一个地方其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交易和集散的中心,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供给者与需求者其所以愿意来这里买卖商品或发生交易,既不是上苍的旨意和安排,也不是什么伟人的号召和劝导,更不是政府的强制和规定,而是那里存在着新的、巨大的盈利机会;人们聚集到这里来,通过交易和合作,可以取得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把这种盈利的机会变成盈利的现实。郑家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郑家村之所以形成了辐射半径达数百里的蔬菜市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从生产者方面来看,郑家村农民素有种菜的传统,而种莱的比较利益又大大高于粮食作物,再加上借鉴了寿光县发展蔬菜种植的先进经验和示范效应,于是,从80年代初的三、五户,逐渐波及到全郑家村,从传统的露天种植发展到高低温大棚,到了90年代初,又从郑家村普及到邻近的桑家村、刘家村、周家衬、西李村,蔬菜大棚从几个增加到数百上干个,形成了一个有相当经济规模的蔬菜基地。从需求和消费方面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的扩大,城市化的加速,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大大增加,对蔬菜的品种和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供求双方的互动之下,蔬菜交易市场从萌发到聚集,从形成到扩大。开始是郑家人到几十里外的市场上去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客户上门来购买;开始是单车推销或采购,后来是汽车装运;于是,从行商到坐商,从分散买卖走向集中交易,先是固定一块场地进行蔬菜交易,当容纳不了日益增多的人流车流时,才于1992年建立了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和交易相互促进,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市场半径也不断延伸,到1995年,仅郑家村一个村就产菜600多万斤,日成交量十多万斤,郑家市场的蔬菜已远销天津、北京、太原、沈阳、哈尔滨、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地。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蔬菜基地和蔬菜批发市场,在山东惠民蓬勃发展。

  农民是最实际的。他们的每-个行为选择都是合理的,虽然他们没有读多少经济学的教科书,但是,他们的行为选择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很多经济学教授和政府官员并不比他们高明。郑家村的农民为什么选择了种菜而不是别的营生?为什么该村的农民不是一开始都种菜,而是在几户农民种荣获利的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才发展起来?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高温大棚种植蔬菜,而是经过一个露天种植一一薄膜复盖--低温大棚--高温大棚的学习和发展过程?为什么郑家市场不是在80年代初刚刚种菜时就开办,而是在90年代种菜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以后才兴起?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一个设施齐全、交易规范的像样的市场,而是仅仅在村边地角辟出一块空地进行交易,后又迁至学校前面较为宽阔的地方?为什么农民不仅要自愿集资办市场,而且要免费接待和妥善安排来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这一切只有一个解释,他们对此都有过一番算计,每一步都有一个很好的收益预期,这个预期既可以给他们以很大的激励,鼓舞他们不断前进,又是可以实现的,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他们知道,作出的每一种行为选择和决策的收益都是属于自己的,其所遇到的风险和花费的成本也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既没有什么人会自愿帮他们分担风险,他们也没有可能向别人转嫁负担,因而,市场的存废兴衰就成为他们生命攸关的大问题。这既是郑家市场兴起和发达的原因,也是郑家市场在遭遇到强力的限制和扼杀时,农民纷纷上访告状,奋力保卫的原因。

  郑家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农民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农民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农民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希望所在。对它的态度和举措是检验一级政府、一种政策、一个理论的试金石。

  3.市场:制度规则。市场既是交易的场所,又是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更是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和规则。作为经济关系,市场是私人物品和私人权利的自由交易,市场关系也就是私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规则,市场规则又是一种由政府提供和维护的公共物品,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实施。如果说创办惠民"大市场"的行为表明,惠民县和淄角镇的政府官员接受了市场的第一个概念,郑家"小"市场的发育和成长的过程表明,农民自然地采纳了市场的第二个含义,那么,强行关闭郑家市场的作法则表明,对于市场的第三个概念,官员们应当了解,必须了解,而且能够了解,但是,实际上却并不了解。这进一步体现在淄角镇和惠民县的主要官员对政府这一行为提供的依据和所作的辩护中。

  第一,认为郑家市场的自然发育会形成"菜贩子的天下",郑家农民保护"小"市场的行为是不识大局的狭隘观念,是争"眼前"的和"局部"的"小利益"的错误行为,甚至是"两派宗族势力的斗争,是阶级斗争",因而工商局对其"以法规范"(即下令关闭--笔者注)是正确的合理的。

  第二,认为惠民"大市?quot;规模大,档次高,是为了"长远"的和"全体"的"大利益",因而,"镇党委和镇政府(开办"大市场"关闭"小"市场)的想法是好的","作法是正确的"。

  第三,当关闭郑家市场的行为受阻以后,工商局决定对其"暂不关闭,也不予注册",县里主要领导则表示,予以"保留","不加限制",让其自生自灭。进而在没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必须指出,一个企业的开业或关闭,通常只能由业主来决定,政府的强制措施只能在其违法经营的情况下实施。郑家市场的建立事先得到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认可,其经营活动也无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强行关闭,还是暂时保留,都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一种失职渎职、违法侵权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一种制度规则,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政府能够和需要作些什么。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市场制度的基础结构,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诺思,1981)。因为,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而权利总是以个人为基础,以对方的承认和允诺为前提的(布坎南,1980)。没有对方的承认和允诺,是无所谓权利可言的。权利又必须通过交易来实现,不能交易和不必交易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枷锁。郑家村的农民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懂得和掌握了市场的这一真谛,他们不仅彼此承认对方的产权,而且积极促成双方的交易。既没有人侵权,也没有人阻碍交易的进行。这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但是,"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表明,产权仅有权利主体的相互承认和自我保护是不够的,必须有社会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因为产权的自我保护不仅十分有限,而且成本极高,相反,产权的政府界定和保护是最有利最有效的安排。面对个人的侵权,产权主体可以诉诸政府的保护,而面对官员的侵权,产权主体则无能为力。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下令关闭郑家市场,既没有界定产权,也没有保护产权的交易,而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是对产权制度和市场规则的严重破坏,由此而形成的"大市场"的垄断经营,是一种无效率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产权结构。郑家农民虽然也意识到,他们的产权需要政府的保护,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政府的保护,这也是郑家市场开业五年,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的产权?什么是政府的利益?由于传统理论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通常以为,政府产权就是也只能是国有国营。目前,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科书就是这样讲述的,极力挽救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也是以此为据的,淄角镇和惠民县的官员也是这样认识的,这是他们创办惠民"大市场"的动因之一。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政府的产权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表现在企业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上,而是集中反映在政府的税收上 。因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其中主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而所有权的关键是剩余索取权。政府的税收只能来自企业创造的剩余。政府能够征到税款,就表明政府拥有产权,政府征不到税款,就表明政府不拥有产权。这样一来,政府的产权实际上来自一部分私人产权。这在逻辑上并无矛盾之处。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自从民族国家出现以后,绝对的和完全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所有的产权都是残缺的(德姆塞茨,1972)。产权主体或者财产所有者之所以愿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是为了换取政府的服务,这是产权主体在与政府的交易中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以不超过建立和行使产权增加的收益为限。政府既可以以此为限,确认和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建立起一个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也可以超过这个限度,侵害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化自己短期利益但却是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反过来,政府从其他产权主体那里取得部分产权,是由于它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此而得到的剩余,即税收,是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重心在于如何有效地为各个产权主体提供服务,与此同时,作好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工作,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淄角镇镇政府及其官员不是把自己的工作放在提供服务和征管税收上,而是放在直接办企业和办市场上。这就把事情搞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市场盈利主体,官员则一身二任,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既当督察,又当司机。一方面,为了盈利,他们不惜动用国家权力,压制和侵害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执法者违法,立规矩者犯规;另一方面,官民合一,公私不分,官员以政府权力作筹码,介入市场交易,只能造成官员的腐败和政府的无效率。如果不是自己去办市场,而是支持郑家村和其他村庄的农民发展蔬菜生产和蔬菜经营,使郑?quot;小"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规范提高,上规模,上档次,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增加政府税收,满足政府需求,扩大政府服务,更充分地发挥政府在市场形成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政府既是清政廉明的政府,也是有效率的政府。

  第二,平等契约,自由交易是市场制度的基本规则,也是其效率之所在。维护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市场规则,是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基本的市场规则,他们偏爱惠民"大市场",无端地损害郑家"小"市场的商誉,人为地制造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只准人们?quot;大市场"去交易,而不准到"小"市场去买卖,在一个已经完全开放的竞争性行业中实行政府管制和国家垄断;他们滥用政府权力,置关设卡,拦车扣菜,哪有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可言。政府带头违反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规则,谁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试想想,一个和谁交易,在何处交易,用何种方式交易,交易主体都无权选择,只能按照政府的规定去办的制度安排,如果可以称得上是"市场"的话,那么,这种"市场"只能存在于计划经济中,并构成计划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市场规则的又一基本原则,是承认和保护产权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建立和维护信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因而,借债还钱,损害赔偿,天经地义,自古如此,中外皆然,不仅要还本付息,照价赔偿;而且要守时守约,分文不少。借债不还,损害不赔,不要说盈利,连老本都丢了,信用何在?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惩处那些借债不还,损害不赔的行为,以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损害赔偿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中,惠民县和淄角镇的官员却直接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市场规则,他们强令关闭郑家市场,干扰和破坏了农民们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直接毁坏农民的产品,给农民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蔬菜生产和经营的损失,上访告状的误工损失和花费。据大略统计,到省里上访的27人,到滨州地区上访的87人,到惠民县上访的13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至于精神损失,包括强行关闭市场、拦车扣菜、打人罚款等侵权行为对农民糟神造成的损害,笔者只想指出一点,当《中国农民》杂志记者前去采访时,上百名男女老少突然"呼啦"一下跪成一片,妇女们失声痛苦,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市场。现在,尽管县、乡两级政府允诺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但是,农民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官员们自然也没有赔偿的表示和行为。这就说明,在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和损害赔偿这一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方面,农民和官员都还缺乏应有的自觉和意识。

  四、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从以上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与(农民)个人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市场化也有三条不同的道路,其结果也就大不相同。第一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没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只是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和单独行动,那么,政府行为就具有了非政府行为的内容和反市场行为的性质,其结果是破坏了市场发育的基础,造成市场化过程的逆转和倒退。惠?quot;大市场"的出现就是如此。第二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只是经济行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无真正的政府行为的介入和作用,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作出的安排,虽然市场化的方向不会偏离,但是,其发展的速度较慢,其缺失的方面也难以弥补。郑家"小"市场的发展就是这样。第三种,如果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既有经济个体的自发行动,又有政府因应自然趋势的有效规范和强力推动,不仅市场化的方向会得到坚持,其进程也会大大加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就是证明。这是本节要考察的内容。

  1.解除管制,开启闸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管制和国家垄断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打破国家垄断,解除政府管制。因而,在渐进式改革中,放权让利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舍此不能开始市场化的进程。1982年,当义乌人在稠城镇和三里镇摆起小商品摊位的时候,义乌当局改变了以往劝、堵、赶、罚的作法,实行了"四个允许"的政策,即允许农民经商,允许从事长达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竞争。这四个允许的实质在于,确立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利,承认农民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解除政府对个人正当经济行为的干预,让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去追求自身的利益。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是市场发育的基础。因此,解除管制就是开启市场化的闸门。

  市场化的过程不仅是这个闸门越开越大的过程,而且是各个方面的闸门也逐步打开的过程。当个体工商户被允许开业经营以后,接着对银行金融业提出了要求,要求融通资金,提供服务。义乌农行率先打破了原先不能向个体工商户贷款的限制,发放了第一笔个体工商户贷款1万元,从而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存贷款数量大幅度增长,而且各专业银行争相在小商品市场设置金融网点,开设"个体专柜";不仅原有的金融组织得以扩大,而且促进了城镇集体信用组织的发展,稠州城市信用社和华川城市信用社相继开业;不仅为个体户办理一般存贷款业务,而且为个体户开立结算账户,办理汇票结算和支票结算业务,其中,稠州城市信用社已与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的信用社建立了特约通汇和全国联行业务。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服务的扩展,促进了小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兴旺。

  解除管制说来容易,做来却难。其中,有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认识问题,在解决资源配置的一系列问题上,是市场有效还是政府有效。相信政府比市场有效的必然加强管制;相信市场更有效的,就会放松和解除管制。二是利益问题,即放松管制对管制者有损还是有利,有损,管制者必然会加强政府管制;有利就会放松政府管制。管制的程度也由此两者的关系决定。只有既相信市场选择优于政府选择,又使政府及其官员有利可图,这时,就必然会解除管制;如果既相信政府选择优于市场选择,又有损于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这时,必然会继续加强政府管制。至于其他两种情况,既相信市场选择优于政府选择,但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既得利益有所损伤,或者虽对政府及其官员有利,但又不完全相信市场的力量。如果是前者,放松管制的过程必然是多有曲折;如果是后者,利益关系迟早会使认识发生变化,走上放松管制的道路。义乌当局其所以放弃以前劝、堵、赶、罚的管制措施,而实施"四个允许"的自由政策,一方面是基于义乌人多地少的条件和鸡毛换糖的传统,继续管制的结果只能是越管越穷,同时他们从实践中看到了一些人因经营小商品而致富,从救济户变成了万元户,相信个人和市场的选择比政府的安排有效;另一方面,老百姓生活富裕,对当地政府和官员也非常有利。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1993年比1980年增长8.6倍,其中,来自小商品市场的税收增长1295倍,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9.6%。几任县、市领导也因小商品市场的繁荣而迅速升迁。金融业的放松管制带来了竞争,各金融机构争相到小商品市场设置网点,改善服务,发展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存贷款规模成倍地增长,机构、人员和盈利大幅度增加,金融大楼拔地而起,一些机构因此而进入先进行列。

  2.因势利导,建立秩序。管制解除以后,各个市场主体获得了经济自由权利,必然会千方百计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形成一种竞争的态势和繁荣的局面,与此同时,也可能出现某些混乱,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这时,政府的行为选择,是因应自然趋势,追随个人的市场行为,加以引导和推动,还是视个人的市场选择是有违政府旨意,视混乱现象危及大局,进而加以取缔和整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由于小商品市场的发展显示了市场选择的巨大效率及其相对于政府安排的优势,由于小商品市场的兴衰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前途和利益,义乌当局采取了前者,造成了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持续繁荣。

  1982年,在敲糖帮基础上形成的义乌小商品市场有两种形态:一是传统的走街串巷式的叫卖行商,另一种是沿街设摊式的马路市场;当时摊位数七八百个。1984年,外地客商进入,敲糖帮逐渐解体,乡镇工业和家庭工业出现,摊位数增至1800多个,成交额2700多万元,义乌大街小巷挤满了小商品摊位,市场管理成了一个大问题。义乌当局没有重走驱赶关闭的老路,而是由工商局出面,筹资58万元,建设了占地20亩的水泥地面、钢架玻璃瓦、固定摊位、排列有序的第二代市场,市场工商所、税收征稽组、银行分理处、个体劳协、治安委员会、寄存、食宿服务应运而生。小商品市场的迅速崛起,显示出巨大的示范效应,要先富,就从商,成了义乌人的口头禅。随着外地客商云集义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批转移,争先恐后地进人流通领域,对市场摊位提出了巨大需求。1986年10月,投资440万元,占地4.4万平方米,设有4000多个固定摊位,1000多个临时摊位,配有商业服务大楼的第三代市场开业,市场管理委员合成立,形成了条块结合、立体交叉的管理网络。1992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有了新的突破,义乌小商品市场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投资1.05亿元,建筑面积13.8万平方米,设有1.4万个摊位的第四代市场建成,一座现代化商品交易市场在浙中大地出现,交易额比上年翻了一番,达到20.54亿元,创造了村镇办厂,市场设摊的发展格局,实行了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持照经营、凭(信誉)卡交易(卡内有商品质量、文明经商、重合同守信用等三项内容)、监督处罚和税收征管等项制度,形成了薄利多销、直接进货、快速进货、及时出货、前摊后厂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陆崎嵘,1994)。随着市场主客体的变化,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市场商品向高档化发展,第五代市场--宾王市场于1995年正式开业,义乌人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从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出,义乌当局既是顺其自然,又没有放任自流,而是成为市场化的推动者和组织者,既解除了管制,又加强了管理,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市场化中的作用,即寓规范于服务之中,规范之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促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其高明之处在于审时度势,引而不发,推动而不是强制、指导而不是代替个人的市场活动和寻利行为。其所采取的一系列实际步骤和措施,都是在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真正有了需求的时候,是在顺应了自然的时候。可见,报苗助长,只能适得其反;添上最后一把火,就能锅开气圆,才是领导艺术。

  3.回归本位,政通企强。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一方面是政府逐渐退出直接经济活动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间接进入经济生活,学习用市场的办法来建设市场制度的过程。这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回复和加强,也是企业地位和企业行为的确立和规范,既弥补了市场的不足,又促进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在这一点上,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义乌当局在推动小商品市场发育提高的同时,把政府的职能和精力放在发展公共服务方面。为了方便人员的往来和商品的交流,义乌采取了"谁出钱,谁得益"和"民办公助"的办法,集资建设和改造公路,使其境内的道路水准大大改善,公路密度超过了全省平均水平;由市长出面,多方联络,建立义乌航空站(全国第二个县级站),筹资扩建义乌机场,开通了与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的定期航班;整顿联托运市场,发展了与全国30个省(市)、百多个市县以及周边国家的货运业务。发展电信事业,建设了万门程控交换机,开通了无线寻呼和移动电话业务。建立小商品市场信息中心,与全国数十个大市场实现信息联网,建立专利公报数据库,提供专利检索、咨询服务;创办《小商品世界报》和《价格快讯》,发布全国集贸市场信息。特别是随着小商品市场升级换代,摊位从抽签分配到招标拍卖,进而发展起产权交易市场,学习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管市场;为了使政府逐渐从市场中脱身,专事政府公务,建立了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探寻政企分开的路子。可见,如果说在小商品市场发展的初期,义乌当局跟随个人的寻利行为,兴商建县(市),承担了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责任,造成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那么,当市场壮大起来并显示了其效率优势以后,政府则逐渐减少自己的企业职能,集中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义乌政府及其行为既是市场化的积极推动者,也是市场化的主要受益者。由此可见,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不仅在于真正相信市场选择的有效性,解除对个人经济自由的限制,并跟随个人的寻利行为,因势利导,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在于随着市场的发育,逐渐退出市场活动的领域,并促进市场协调功能的发挥(青本昌彦等,1996)。

  五、理论的分析和结论

从惠民县和洒角镇政府在两个蔬菜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及其与义乌当局推动小商品市场发展的比较中,我们可以作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既是互替的,也是互补的 。互替是指各有其有效的活动空间和行为方式,超越活动空间和改变行为方式都是无效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互补是指政府和个人谁也离不开谁,单方面的行为也是非效率的,因为,单方面的行动既可能超越自己的活动范围,也可能束缚自己的行为,无法取得分工之利、交易之功和合作之效。

  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就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哈耶克,1975)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合作秩序的形成和扩展?quot;自发的"和基于"传统"的,而不是"人为的"和"设计的"(汪丁丁,1995)。在这里,亲戚、朋友、同乡、同学等社会网和关系网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而且是可以影响资源分配的资源(陈俊杰,1996),市场关系是借此组织和支撑的,同时,企业家的个人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合作秩序又是"不断扩展的",要扩展到更多的人群和更大的范围,不能和不再扩展的秩序不仅是没有生命力的,而是会走向停滞和无序。在这里,政府的行为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是像山东惠民那样重复所历史上盐铁、茶丝等官营--民营--官营,官民争利的老路,或者像一些地方在企业家艰苦创业、使企业发达兴旺以后排挤、赶走企业家,还是像义乌那样支持、推动,进而引导和规范人们自发的寻利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市场秩序的扩展。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个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和创新行为。而政府作为一个权力机构,其行为是一种分利行为。这种行为又可分为纯粹的分利行为和生产性的分利行为,前者是指在创利未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分利的增加来自个人利益的减少,这必然是一种外在于市场的掠夺性的侵权行为;后者是指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一个内在参与者,在推动创利增加的同时,其利益也随之增加。因此,创利是分利的前提,创利者的寻利行为是基础性的和第一位的。

  创利者的寻利行为既是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外移,也是市场制度可选择集合的扩大。纯粹的分利行为充其量是在原有的可能性边界和可选择集合内行动,通常是缩小生产可能性边界和制度可选择集合,而生产性分利行为,必然是政府追随和推动创利者的寻利行为去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和制度可选择性集合,即意味着两者共同推动市场化的进程,其结果是合作秩序的扩展。对此我们可以用下图(见图1)加以描述。

  在图1中,Al、A2表示生产可能性边界或制度可选择集合,C1、C2表示无差异曲线Bl、B2与A1、A2的切点,个人的寻利行为旨在将A1推向A2,政府的纯粹分利行为,只能使C1沿着A1移动到D1,或者将Cl推向E1、C2推向C1,这就会造成市场的扭曲和合作秩序的解体;只有生产性的分利行为才有可能与个人的寻利行为一起,把C1推向C2,在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和制度可选择集合的同时,使个人和政府的利益都得以增加,使合作的扩展秩序得以发展,使经济市场化前进一步。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二重的: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既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也可能造成经济衰退;既可能加速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促进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市场规则的建立,也可能阻碍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的进步,造成市场的扭曲和制度的变形。因此,中国的进步和现代化既需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又有利于打破对国家的迷信。

  2.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把政府的作用和个人的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原计划经济国家来说,这也许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成功的秘诀不在于政府积极地站在前面充当主角,制造市场,而在于紧紧迫随个人的寻利行为,并沿着它的方向,根据它的需要,为其清障铺路,提供服务,给予保护,加以引导。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作为一种垄断性的强制组织的性质,要使政府及其官员尽可能多地起到积极作用,多做好事,少做坏事,最有效和最可靠的办法不是单纯依靠政府及其官员的自觉和自律,而是要壮大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制衡和监督。只有政府官员的行为真正受到了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其各种侵权掠夺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能够遵纪守法,政府与个人、政府与市场才能建立起协调而有效的关系,形成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的局面。

  3.中国的农民人数虽多,但独立意识最差,组织程度最低,再加上政府明显的城市偏向,因而在现行的社会结构中,农民的声音相当微弱,其意愿和要求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权利和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不仅如此,中国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民,历来怕官,对政府权力怀有很深的敬畏,对于各级官员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忍让在先,退避于后。山东惠?quot;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反映,而郑家村农民保卫自身正当权益的斗争,也反映了农民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组织意识和民主意识开始觉醒。可见,农民走向市场的过程,就是其觉醒的过程,也是其组织起来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社会的学习过程和合作秩序扩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农民逐渐确立起这样一种信念: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平等关系,进而学会监督和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就大功告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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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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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崎嵘主编:《中国小商品城纵观》,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
Friedrich Hayek, 1975: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 Socialis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汪丁丁:《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陈俊杰:《"关系资源"与农民的非农化--浙东越村的实地考察》(博士论文打印稿)。
青木昌彦等:《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作用的新诠释:市场增进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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