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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盛行罪在经济学家吗

  

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其所以成为众矢之的,也不是空穴来风。自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把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推到社会变革的风口浪尖上,经济学成了显学,经济学家也成了时代的宠儿,风头出尽,令人羡慕。由于中国的改革采取了逐步推进,先易后难的战略,经过初期狂飚突进和人人受益的帕累托改进以后,改革进入了相持以至攻坚阶段,市场化和逆市场化、改革和拒斥改革的反复博弈,遗留和积累的问题堆积成山,矛盾重重,社会不公,人心不平,有气没处出,不骂你骂谁。再加上一些人头脑膨胀,忘乎所以,飘飘然起来,忽视了经济学的局限,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于是招致了社会性的惩罚,一些学者也加入了这个行列。批评者义愤填膺,言词激烈,网上的支持投票占压倒多数,一方面反映了一种社会情绪,另一方面也是炒作的一个绝好题材。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被批评者也是却之不恭,受之有愧。因为,经济学家虽然为改革开放做出了一点点贡献,但在实际决策中的作用终究有限,这类言说也过分抬举了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不适当地拔高和夸大了经济学家在实际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把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神化。且不要说当代的中国,就是最开放、最民主的国家,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也没有这样的殊荣和神威。这也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糟粕和我们民族的某种劣根性,人们总是寄希望于明君、贤相、清官、顺民的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遇有内忧外患,不敢直指当权者的失误,却总要找几个垫背的,今天经济学家就成了这样的冤大头。

社会上的讨伐和批评既有好处,也有负面效应。好处是它尤如一瓢盖顶的凉水,可以使经济学界和经济学家头脑冷静一下,认真地思考一下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存在问题。坏处是一些人将此看作是发财和发迹的大好时机,凭着炒作的本领成为引领潮流的“英雄”和一夜暴富的“商人”。先行者斩获巨大,名利双收,效法者络绎不绝,一批跟着一批,连港澳和国外也鱼贯而入。这既在情理之中,也符合经济学的逻辑。不过,严肃的学者千万不可混迹其中,随波逐流,推波助澜。应当清醒,这种讨伐和批评即使有百分之百的人投票支持,也只是一种政治批判和道德评判,而不是严肃的学术批评,虽然是必不可免的,但对于知识生产的进步和学术事业的发展基本无益,甚至有害。其结果虽然使某些经济学家的声誉受损,但损害最大的不仅是经济学本身乃至知识生产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学的误解和误读加深,知识生产的制度结构和生存环境更加恶化和扭曲,而且是中国的改革大业,即我们还要不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其所以如此,是由于这些批评遵循的是这样一种逻辑,即腐败的盛行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坚持和推进市场化,因而腐败盛行的罪魁祸首是经济学和经济学家。

腐败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在社会生活中,所谓腐败就是以权谋私,而且是以公权谋取私利。由于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掌控权力的官员个人来运用和实施,这就决定了以下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腐败的行为主体必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而不是与公共权力无缘的普通学者和平头百姓;二是自从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就出现了公益决策与决策者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也是任何社会都会产生腐败的基本原因。但是,腐败能否滋生蔓延和普遍盛行,取决于很多因素。目前国内腐败的盛行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公共权力的范围是否和受到多大的限制,决定了腐败发生的客观基础的广狭厚薄。计划经济是一个全权社会,一切经济决策,甚至包括一部分个人消费决策都是公共决策,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没有限制和不受限制,因而,腐败的客观基础最广最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逐步缩小公共决策的范围,划清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界限,把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侵犯的私人权力和私人决策交还给个人和私人组织,使其仅仅局限于必要的公共决策。所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比以前缩小了很多,但是,由于改革尚未完成,特别是政治改革滞后,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过大,且没有明确和有效的限制,不仅腐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且给了贿赂官员的行为以激励。

其次,公共权力的分立制衡状况,事前制约着公共权力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腐败行为的发生。公共权力如果高度集中,没有制衡,不受约束,就意味着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可以毫无阻碍地将公共权力用来谋取私利,也就是说,腐败行为可以畅行无阻,只有收益,没有成本,或者收益大大超过成本,因而腐败的盛行必不可免。市场体制是一种分权体制,市场化改革不仅要限制公共权力的范围,而且要实行分权制衡,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是减少腐败行为,防止其滋生蔓延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政治和社会改革滞后,我们现在的权力结构仍然是高度集中和一元化的,司法没有独立,公共权力的运用没有制衡,官员的行为没有约束,腐败必然蔓延盛行。

再次,对运用公共权力和官员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决定着腐败行为的成本,反过来也会对官员行为形成事前约束。由于公共权力的特殊性质,对官员行为的评价和监督本来就是一件难事。我们现在对官员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纪检委和反贪局实施的。这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因为纪检委和反贪局等专门机构的监督不仅是挂一漏万,而且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也无法解决。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广泛的社会监督,把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才是腐败分子心惊胆寒的事情。但是,由于改革不到位,新闻自由受到限制,社会组织也不发展,对公共权力的社会监督就难以建立和实施,特别是官员处于强势地位,不仅可以以权谋私,而且可以运用手中权力打击压制抵制腐败的官员和老百姓。这就为腐败的滋生蔓延大开了绿灯。

最后,意识形态是否与经验现实相符合,不仅制约着正式制度规则的作用,而且决定着道德约束的效力。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包罗万象的世界观组成,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制度公正的评价。改革前,传统意识形态在使人们相信公有制及其与之相关的一套制度规则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方面是成功的,人们尽力约束和压抑个人的利益追求(包括正当的利益),主动维护公共利益。文革暴露了传统意识形态与经验现实的矛盾,改革不仅是对传统制度规则的直接批判,而且是要建立一套与传统意识形态有别、而与市场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事实上,改革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然而,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坚持传统意识形态不放,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甚至不惜放任和助长假话大话空话的盛行。这样,意识形态与经验现实发生背离,不仅使新建立的市场规则存疑和动摇,而且使社会道德水准普遍下降,使各种各样的潜规则风行,腐败的滋生蔓延如虎添翼。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是市场化改革造成了腐败的滋生泛滥,而是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足,由于改革中的举措违背了市场化的方向,出现了重大失误,才造成了腐败的盛行。难道市场化改革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腐败的基础和可能吗?难道建立权力分立的制衡约束机制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不是抑制腐败,而是助长腐败行为的猖獗吗?难道不是维护传统意识形态的种种作法破坏了市场制度的正当性和市场制度的道德基础,而使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吗?所有的腐败案件,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田凤山事件是最近揭露的最突出的腐败案,为什么本案的规模那么大,为害那么烈,牵涉的人那么多,黑龙江省从上到下,腐败成风,省、市、县、乡有那么多干部成了腐败分子?为什么田凤山贪污腐败如此严重而不能及时揭露,还要加官晋爵,从地方调到中央,从省长改任部长,难道不是因为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约束,不受监督吗?在这样的制度规则所形成的政治生态下,那些抵制腐败的干部和行为能够生存吗?如果发展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田凤山们能够肆无忌胆地疯狂攫取吗?这难道是市场化的错吗?

征地拆迁是近几年腐败严重发生的一个领域,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土地市场没有形成,一级市场基本上不存在,由政府全面垄断,官员暗箱操作,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行政划拨,二级市场虽然有了市场的某些形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国有商业银行三方共谋的一场游戏。政府主导,官员无风险套利,三者的强势地位,再加上征地拆迁条例违背宪法原则,侵害了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不滋生腐败才是怪事。这能把板子打在市场化改革的屁股上吗?

高速公路建设也是腐败为害最烈的一个方面,建成一条高速公路,就会倒下一大批干部,近几年,各地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出事的还少吗?这里发生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市场化的制度办法是最早引入建设领域的,这是建设领域市场化改革叫得最响的一个口号,没有一条高速公路的建设不搞招标投标的,但是,有多少招投标是真正公正、公开、公平进行的?有多少工程设计、建设和监理是各自独立,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有多少工程没有猫腻,可以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展示?这是以市场化之名,行行政操作之实的一个绝妙写照。难道这不是对市场化改革的扭曲,而是市场化的罪过吗?

还有,教育医疗领域也是腐败严重的两个部门,为什么药价飞涨,看病难、看病贵得吓人,以至于发生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深圳市人民医院那种天价医疗费的怪事,(背景资料:翁文辉老人在哈医大二院住院67天,住院费139.7万元,在医生建议下,家属自购抢救急用药交给医院,花费400多万元,共计550万元,成为中国“最昂贵的死亡”;患者诸少侠因心累、气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ICU住院119天,住院费用90余万元,自购药23万元,总共120万元,病故后第二天,医院还打印出15页账单,共15184.72元。)为什么学校收费漫天要价,借读费、择校费以万元计,上学的独木桥挤破了头,难道不是政府管制和高度垄断造成的,而是市场化的结果?稍稍懂得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供方享有垄断权,拥有定价自由,其他社会资源不能进入,垄断厂商必然限制产量,抬高价格,需方无从选择,只能听命。在这种政府管制的背后,隐藏着多少腐败行为,垄断就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有人说,医疗改革失败是市场化的失败,非也。医疗改革失败是由于政府放弃了自己在公共医疗方面的责任,把不该市场化的部分也推给了市场,而在可以市场化的方面又实行行政管制和放纵垄断的结果。这造成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扭曲。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没有一个腐败案件是由于正确实施了市场化改革造成的。因为任何一个腐败行为都是官员行为,都与政府制度的缺陷和政府行为的失范有关。这绝不是说,市场制度是一个十全十美、法力无限的制度,而恰恰说明它是一个有限合理的制度。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制度在私人经济生活的领域中是有效的,它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一个信息维度最小的制度,超出了这个范围,一旦进入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它必然是失败的和无效的。这不是市场化和市场制度的错,而是人们给它强加了过多的负载,硬要它去完成本该不属于它和它也承担不了的功能。不仅如此,市场制度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它本身完善的程度,也取决于其他与之相配合的制度,特别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状况。把由于政治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造成的腐败及其滋生蔓延现象,硬加在市场化和市场制度的头上,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如果说无知可以通过学习变无知为有知,那么,别有用心则无可救药,其目的在于否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但又不敢和不能直接亮明自己的观点,于是,就采取了这种移花接木和泼脏水的伎俩。

市场化改革与腐败的复杂关系

市场化改革和市场制度虽然不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但是,市场化的过程的确使腐败和反腐败的形势变得相当复杂。其原因还要从二者的同构异质上去寻找。笔者曾经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察过腐败的问题(参见拙文“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第1卷总第6期,收入《中国转型中的制度结构与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对此做过如下的分析和论述。腐败既然是以公权谋取私利,必然表现为一种权钱交易。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则是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权力转移和再分配通常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革命是夺权,不管被剥夺者是否愿意,都要强制实施,一般也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改革是买权,不仅要征得出让权力者的同意,而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既然执掌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放弃和交出他们执掌的权力,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只能购买,于是就形成了权钱交易。“在这种一般的和共同的形式下面,既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交易,也有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交易,还有法律和政策尚未涉及的交易,其界线是很难分清的;不仅如此,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非法的交易往往打着合法的招牌,合法的交易往往要通过和借助非法的手段来实现。一些变通的、非正式的权力(利)转移中的交易,更是界限不明,往往有一个从非法走向合法的过程,改革中的很多变通措施、过渡形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有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然后再由正式的和稳定的安排加以确认和规范”。在改革过程中,这样的事例可以说是府首即是,多得不胜枚举。正是基于此,笔者指出了腐败的二重功能,提出了在反腐败的同时,如何利用腐败的问题。并写下了下面一段话,“改革的结果虽然能够缩小腐败和贿赂产生的客观基础,但是改革的过程却为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创造了活动的空间和条件,并要借助于腐败和贿赂行为来推进。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改革过程就是一种以权钱交易为中心的以毒攻毒的过程。这不仅增加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而且增加了改革中反腐败和反贿赂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不仅是改革易于诱发腐败和贿赂,而且改革还会产生腐败和贿赂(这句话中的 “改革还会产生腐败”之说表述不大确当,应当改为“改革的失误还会产生腐败”。);不仅是改革要抵制腐败和贿赂,不使其发生革命,而且是改革还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利)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由此可见,腐败和贿赂不仅可以瓦解一个旧制度,而且在创建新制度中并不是毫无作为,而是同样有其积极作用的”。这就成为一些人批评笔者为腐败行为张目,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的罪证之一。

其实,这种批评貌似有理,实则荒唐。

其一,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这是辩证哲学的常识,腐败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再好的东西都有负面影响,再坏的事物也有正面作用,即“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古人早已懂得这个道理,何况今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好和绝对坏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光明和黑暗互依,天使和魔鬼同在,阴阳相克相生,此乃万物不变之理。

其二,在经济学和整个学术理论研究中,有所为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实证研究所要解决的“是什么”和“为什么是”的问题,这就要进行事实判断,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既不能因其小而漠视,也不能因其大而以偏概全。即不能以价值立场而进行选择和决定取舍。规范分析所要解决的是“应当是什么”和“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就是要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以做选择和以定取舍。就腐败问题而论,指出腐败有正面功能,对这种功能加以分析,并说明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利用,是事实判断,是实证分析,至于应不应当利用,应当如何利用,利用它是利大还是弊大,则是要通过价值判断和规范分析解决的问题。认为指出腐败有正面功能,就是在政治上反对反腐败,就是受雇于或者受贿于腐败者集团。这样的逻辑未免太牵强了吧。承认不承认腐败有正面功能与持有不持有反腐败的立场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这里不仅有对其正面功能大小的比较,而且有对其好坏的判断。这是要做具体分析的。一是权衡利弊,做出选择,二是看对谁有利,对谁有害,三是要抓住根本。事实上,在分析了腐败有正面功能的同时,笔者也明确指出,使权钱交易尽量公开化,即采取竞卖的方式,“是改革过程中减少和防止腐败和贿赂行为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很多理论家连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区别都没有搞清楚,就在这里大发议论,难道不值得反思一下吗?

其三,与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政治批判、道德批判和学术批判的关系问题。记得在1992年,笔者就讨论过政治批判和科学批判的问题(参见拙文“论经济学的科学批判和科学评价”,原载《中国书评》1994年第1期,收入《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张曙光经济学书评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说明了二者在批判的目的、针对的对象、所使用的手段、产生的作用和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区别,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前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的环境中,特别是在“文革”时期,用政治批判否定和代替科学批判造成了巨大的恶果,也说明了在改革后相对比较宽松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学术批评空气比较沉闷的现实。然而,自那时以来,随着改革中发生的失误,出现的反复,产生的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起来,一些人又祭起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的大旗,这也成为转移视线的一着妙棋。当前对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批判就是这种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的一个典型,而在腐败问题上对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讨伐更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这种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是以怀疑对方的人格和能力为依据,以脸谱化和标签化为手段的,这就从根本上革除了平等对话和理性讨论的余地和空间,有悖于学术批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势若水火,根本没有什么交集,既无对话和讨论的基础,也无对话和讨论的内容,或者说无话可对,无论可讨。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的强势地位往往会混淆政治批判和学术批评、道德评判和学术评价的界限,甚至用政治批判和道德评判代替学术批评和学术讨论,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不思和反智的趋势和潮流。我们的民族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多少才华横溢的学者倒在了政治批判的枪口之下,难道这种悲剧还要继续重演下去吗?

其四,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均以自己的好恶为转移,我是你非,我功你罪,我善你恶,当然可以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也可以借煽动社会情绪来呼风唤雨,推波助澜,但用不着花功夫搜集证据,弄清事实,完全可以信口雌黄,欲加之罪,也可以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一切以打倒对手、丑化对手为目的。在腐败问题上对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批判就是最好的证明。然而,学术批判既没有那么简单,也没有那么容易。你得花功夫,首先,要认真阅读他人的著作,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其次,你得找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上的错误、逻辑上的矛盾、资料上的疏漏,再次,你还得阅读相关文献,确定批判的角度、理论上的依据以及驳倒论敌的方法等。这并不事情的结束,你的批判能否站立得住,还要经过被批评者的反批评和同行专家的讨论和审议,有些问题也许还要一直讨论下去,不可能有政治批判和道德批判那种非此即彼、明确无误的结论。

基于以上所述,为了中国的改革大业,为了中国的学术事业,区分一下政治和学术、政治批判和学术批判、道德评判和学术评价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关注政治、关注社会,关注民情和民心,是其应尽的责任;作为学者,应当做好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并将二者理性地结合在一起。这是推进中国改革和发展中国学术的奠基之举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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