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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论经济学

  没有对其经济含义的检验,则无法确定适合于保持一自由社会的法律结构。它们是肌肤相关的。我将力图就某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自由言论的保持——来证明这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这是我们社会的所有自由中最为根本的一种。
  在极端的情况下,在经济安排(作为一个方面)与自由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直接的相互关系。
  我们很少认识到:要想使“信仰狂热者”有发表意见的可能,丰裕的金融支持与经济支持是多么的重要。你可知道,今天的信仰怪人可能是明天的主义倡导者,自由言论的本质,在于保持使信仰怪人转变成主义倡导者所要求的那种机会。
  经济安排与自由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远在你们接触到成熟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前,就早已是非常密切的了。我将通过美国及其它西方国家情况来说明这一关系是多么的紧密。这些国家都是我们所认为的、最突出的自由社会。例如,考虑一下特别是过去40至50年间,美国对我们社会中的各种人所施以的限制。在美国,一类被实际地(而不是原则上)剥夺了自由言论权利的人是商人。最近,我收到了一封来自一家石油与气体组织执行副主席的信。我不想提及这个人的姓名及这个组织的名称,我只是读一下他所讲的那些话:
  正如你所知道的,真实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每千立方呎的价格问题(这是相对于能源立法而言的),而是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的继续问题。在日益增多的限制下,正如大哥哥越来越密切地注视着我们的肩膀一样,我们日渐胆怯于针对谬误与坏事而喊出真理之声,而道出我们的信念.对IRS(国内收入署)审计的恐惧,官僚主义的扼杀,或政府的骚扰等,都是对抗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武器。
  在10月31日版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告》中,华盛顿悄悄话专栏指出:“石油工业的官员们宣称,他们已经收到了来自能源部长詹姆斯·施莱辛格的下述最后通牒:‘要么支持政府所提出的原油的税收,要么面临更为强硬的限制,及可能出现的解散石油公司的趋势.’”让我再举一个更为明显的例子,来说明加之于商人身上的、对自由言论的限制。我相信你们和我一样,都从你们的银行收到过美国财政部印刷的小纸片。上面敦促你购买美国的储蓄债券。如果那个小纸片是由有关的私人商业机构印刷的,那么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可能将其作为使人误入歧途的、不正确的广告宣传而予以斥责。我常说:美国储蓄债券运动,是历史上最大的利用顾客资金买空卖空的投机商号活动之一。政府告诉人们:“你们购买这些债券,而它将保障你们的将来。这是进行储蓄,并为你孩子的教育及你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收入的一种方法。”后来。政府改变了初衷,并造成了通货膨胀,从而使那些债券的价值不断地下降。这样一来,在过去15年或2O年间购买了债券的每一个人,都得到了这样的结果:与他们最初付出的数量相比,他们所拿回的,是一个具有较小的购买力的量,即一个只能买到较少产品与劳务的量。而且,漏船又遭顶头风,他们还不得不为所谓的利息付税,而这些利息甚至不足以补偿由向他们出售这些债券,并作出这些承诺的联邦政府所导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
  你可能不赞同我的意见。你可能认为这些债券是一项很好的投资,然而我引入这一例证的目的却是完全不同的。你料想向你们发送这种小纸片的银行家们相信它吗?按照我的办法做。我向银行家们提出了很多问题,“你认为对于你的顾客来说,储蓄债券是一项很好的投资吗?”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不,这是一项很糟糕的投资。”我问他们,“为什么你们到处将这种小纸片散发给你们的顾客呢?为什么你们要参与这种我认为是根本性的、利用顾客资金买空卖空的投机活动呢?”他们都给了我同样的答案:“如果我们不这样做的话,财政部会非常不高兴。来自于财政部的压力是非常强大的。”不久以前,我在盐湖城与某家欠企业的一位中级管理人士进行了交谈。他向我讲述了在他看来这项储备债券运动是多么的糟糕。接下来,他又告诉我,由于来自上司的压力,他不得不花费那么多的时间在同事当中促进这件事,而他的上司依次地又反映了来自美国财政部地压力。那些银行家,或者那些管理人员,有实际上的自由言论吗?
  当然,有时的确存在着无畏的银行家,无畏的商人,尽管需要付出代价,但他们还是自由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但商业领导者的公开讲话,几乎永远都是温和的。他们以笼统的措辞来谈及政府限制的罪恶,来谈及自由企业的重要性,但是,一旦进入实例他们就变得非常谨慎,力争不要太具体。同样,也有一些可敬的例外情况。
  你可能会说,“这并不要紧,那些人不过是商人;商人毕竟有着足够的赚钱之道,他们不必为自由言论而担忧。”那么让我们转到我自己的领域——学术领域上来,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学术言论自由方面出现了什么情况呢?”考虑一下我在芝加哥大学医学院的同事的情况,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其研究工作中都得到了国家健康学会拨款的支持。在进行一番反对国家健康保险的慷慨演说之前,他们中有谁会不深思再三呢?我不是在责备他们,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不是在批评任何人。我只是在试图讨论我们所采取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方面),与自由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应该为自由言论而付出代价,然而,代价应该是合理的,而不应该是不相称的。用著名的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话来说,不应该存在着对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然而,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在学术领域中,人们受政府资助的程度,已经对他们的言论自由产生了令人寒心的影响。
  对于医学界人士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那些经济系的、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我自己的同事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我仍然想到: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应该存在,它是政府的一个不适当的职能。我的同事中不是很多人都愿意公开赞成这一观点,而且毫无疑问,为数不多的这些人决不会是那些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人。事实上,我经常这样说:在现今时代拥有言论自由的唯一的一个大学教师,大约是一位接近于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某一私立大学的在职教授。那就是我。
  让我们从学术界及对言论自由的那些令人寒心的影响引发开去,再来看着经济安排与出版自由在一种更为直接、且更为密切的形式上的相互关系。一段时间以前曾流传着关于英国的一家伟大的报纸《伦敦时报》的故事。正如人们过去经常称呼的那样,它是“伟大的朱庇特”。然而有一天,一家工会(我认为是排印工人工会)禁止了它的发行——尽管还可能是另一个机械技术工会。他们为什么要关闭这家报纸呢?因为《时报》计划发表一篇关于该工会企图影响报纸所登载的内容的文章.正如你所想到的,这是对出版自由的一种明显的、直接了当的侵犯。你可能会说:“然而,这件事并没有牵涉到政府。”当然牵涉到了!因为若没有政府的援助与支持,没有哪个工会能够拥有这样的统治地位。
  另一个来自英国的例子是同样恰当的,现在在英国存在着一个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它极力在那些在英国报刊上撰写文章的新闻工作者当中,形成一种只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而且在英国议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悬而未决的议案,其目的在于促成这一结果。这一工会威胁要联合抵制那些雇用不愿意加入并接受他们所宣布的原则的、非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成员的报纸。而所有这些都发生在英国,我们的自由之乡,产生大宪章(Magana Charta)的地方。
  为了更直接地求助于法院,象一般的知识分子一样,当处于不同的自由言论方面之间时,法官们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法院力图在他们所认为的政治言论或文化言论(作为一个方面),与他们所认为的商业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感谢伯纳德·西甘教授对我的指教,我认识到:最高法院最近采取了二些谨慎的措施,以期将《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扩展到商业言论方面。他们这样做是与下述法律相联系的:禁止药剂师大肆宣传的弗吉尼亚法律;禁止律师大肆宣传的亚利桑那法律;禁止人们在他们的财产上放置“出售”标记的新泽西法律。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所有这些法律都是违反宪法的。但在每一决议当中,他们又都是非常谨慎,并继续坚持认为:在这两种言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线;《第一修正案》仅对政治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而不是对商业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
  我欢迎近来的这些变革,但对待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的态度之间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例如,俄亥俄的一家法院,威胁要关闭一份色情杂志,《非法谋生者》,并判处所有者与出版者入狱。很多有名望的知识分子在请愿书上签名,强烈抗议他们所说的对自由言论的侵犯及一项审查法案。就个人而言,我看不出作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的《非法谋生者》事件,与对广播及电视中的香烟广告的法律禁止之间有多大区别。然而,没有哪个杰出的——或者就这件事而言,没有哪个不甚杰出的——知识分子,会为了作香烟广告的企业的自由而在请愿书上签字——尽管某人(也就是说我自己)确实曾就这种效果而在《新闻周刊》上写过文章.在对弗吉尼亚广告事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地说明:它的判决并不会使政府的下述要求失效:即要求广告宣传要带有警告性的标志,例如香烟上的警告性标志:“美国卫生局已确定吸烟有害健康。”国会现在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它将要求所有的糖精上都带有同样的标志.我也看不出哪些知识分子会反对这样一种对自由言论的侵犯。然而假定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非法谋生者》杂志带有这样一个警告:“阅读本杂志对于儿童、其他尚不成熟的人、甚至一些成熟的人的道德健康,可能是危险的。”这样一种法律将带来骚乱,而且它将被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所推翻,对此难道还有什么怀疑吗?你不可能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反应差异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非法谋生者》的内容,要比抽香烟或使用糖精更为高尚,或者更能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这种差异所反映的只是在某些种类的言论之间的、根本性的武断划分。
  知识分子(一般地)与法院(特别地)的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下述范围:即将商业言论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截然不同于政治言论的东西。它涉及到了政治自由(作为一个方面)与经济自由(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所谓的区别的全部问题所在;涉及到了法院在解释自由言论条款与正当诉讼条款时,所使用的方法上的差异。没有极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极大程度的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仅就目前而言,这两者达间并不存在着真正明确的分界线。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类别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要想将它们区分开来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允许其公民移居国外,并允许自由言论,但是,它不允许移居国外的人将其财产随身带出。那么,这是对经济自由的侵犯,还是对政治自由的侵犯呢?
  最近,我碰巧收到了另一封能够说明这一关系的来信。这封信来自巴基斯坦。来自巴基斯坦大学的一位讲师。他曾在伦敦经济学学会从事过研究工作,现已回到巴基斯坦。他写道:“我一直在研究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而且我已经阅读了在我们的国书馆里所能找到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不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书籍……你那广为流传的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在这一国家的图书馆里居然找不到,这是我极大的不幸……这一国家的外汇控制条例不允许我从美国的出版商那里购买它。”这是对他的经济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政治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学术自由的限制呢?
  再举一些与家庭关系更密切的事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选择居住在哪里的自由,毫无疑问地要比自由言论(按照通常的定义)重要得多。然而法院却一直例行公事地支持那些严重地干预了自由的分区制及土地使用立法。不用说我刚才讲过的那种移居国外的要求,《洛杉机时报》上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也证明了在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划分界线的困难性。这个故事是关于衣阿华的一个高中生的。他来自尼加拉瓜,持有在美国上高中的学生签证。不幸的是,他想要自己养活自己,所以他得到了一个送报纸的工作,每周工资9美元。移民局发现了这件事,于是告诉他:除非他辞去工作,否则的话他将不得不离开美国。他们是在干涉他的经济自由吗?或者,他们是在干涉他的人权自由、政治自由及个人自由吗?
  当一座城市通过了分区制立法,禁止这一城市中的人与该城市以外的人进行自愿的交易活动,买卖将给一方、或另一方、或二者带来极大损失的财产时,他们是在干涉经济自由、或人权自由、或政治自由吗?
  这一界线是很难分清的.所有这些情况,特别是住家与分区制情况,引起了第三方影响,即人们有时所称呼的邻里效应。在两个人之间关于购买一块土地或建造一所房屋的协议,会影响到注视着这一事件的邻人。我想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那些影响,即使在所有的自由言论情况中,也都是存在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别。
  例如,考虑一下近期的一个情况.一些美国的纳粹分子想要在芝加哥的一个几乎都是犹太人的郊区进行一次示威游行。这明显地属于自由言论情况,然而毫无疑问,在可能的暴乱中,它涉及到了严重的第三方影响:对并没有直接介入的居民及旁观者造成了损失,更不用说强制维持秩序的警察的费用了。
  再来看一下允许在某一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游行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它可能因顾客的减少而给这条街上的商人带来惨重的损失。
  再来考虑一个不同的第三方影响。一位政治方面的候选人为竞选职位而坐在大卡车上到处周游,卡车上面带着高音喇叭,沿途向各家住户吼叫。如果一种商业性的卡车广告宣传(比如说宣传肥皂、香水或清洗剂),在同一街道上,以同等的音量在传播有关信息,那么,毫无疑问,这将被看作是对别人的自由的严重侵犯。但是,这一方正在传播的信息,难道真的比那一方传播的信息更重要、更确实、更值得信赖吗?
  我自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真正的最初意义上,也就是说,在信仰自由这一意义上),所以,我既赞成自由言论,又赞成经济自由。为了二者兼得,在第三方影响问题上我将远远地走向另一个极端。但这并不是我现在要谈的主要问题。
  我的主要目的是要证明:在知识分子(一般地)及法院系统(特别地)对待这二方面的自由的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决定性的不一致之处。我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将愿意——为了保护第三方——限制自由言论及经济自由。这是一个一贯的立场。显而易见,我也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愿意持有与我相同的立场——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未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也就是说经济自由〕是正确的。在我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完全不一致的主张,任何有着合理的逻辑性的、始终如一的人,在他了解了这样做的结果之后,都不会坚持这样的主张。
  总结经济安排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即使在现代混合经济中,这一关系也是极为紧密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订货合同,或者受制于这种或那种政府机构的管理之下,或受制于有关税务问题的调查之下的商人,将不愿意单独地、以那种可能会破坏政府规则或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自由言论权利。依赖于政府对其研究的资金支持的大学教师,将同样地感受到对他们的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个人为行使其自由言论权利付出代价,这是适当的——但这种代价不应该太不成比例。
  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的自由也受到了经济安排的影响。从政府的支持中获得力量的那些强有力的工会,能够影响到报纸、杂志及其它新闻的出版内容。
  同泛指的知识分子一样,法官们在明确区分“政治的或文化的言论”与“商业言论”时,也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这一度分无法得到保障。出版色情杂志的自由,与做香烟广告的自由相比,从根本上讲并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言论的范围——以至出现了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之间所谓的差别。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对它们进行区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难道苏联对移居国外的限制是对政治自由的限制,而英国对移居国外的人可以随身携带的财产的限制,仅仅是一种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吗?
  在泛指的知识分子对待两方面的自由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不一致之处.我可以理解有些人何以为了保护第三方而甘愿限制自由言论与经济自由。自然地我也能够理解我自己的主张——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经济自由——是正确的。
  版权说明:密尔顿·弗里德曼,1978年。以在法院献辞上的讲话为基础,圣地亚哥大学,法律学院。圣地亚哥,加利福尼亚,197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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