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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以民众共享改革成果体现制度公平

  一.“效率第一”不能实现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是比自由,效率,平等,博爱更深刻更优先的原则,可称为绝对理念或普世价值。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是发展中国家唯一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他的著名论断是,由于起点不公平,能力不一样,即使能够保障规则平等,也不能实现社会公正。社会规则要倾向于弱势群体,比如马路,厕所和机场都要单独设置残疾人通道,经济学的“效率第一”不能实现社会公正。

  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不能否认有绝对真理,但绝对只存在于相对之中,要历史地分析具体的真理是什么。比如本文在肯定“社会公正”的普世意义以后,就必须具体分析在中国改革不同阶段,具体的社会公正体现在哪里?怎样做比较公正。公正的做法,应在当时起到积极作用,为大多数人接受,在沉淀一定时期后,仍能经受得住历史评价的。

  二.应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确立“补偿原则”

  中国的改革是市场化全球化导向的,在一定时期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纠正计划经济大锅饭,是公正的。但不能长期作为改革原则,更不能作为社会发展的原则。今后的中国改革应该在政策方面考虑“补偿”原则。

  任何社会变动都是利益再分配,有人受益有人受损。改革不是打破现有利益格局,而是逐步调整。为有效实现改革过程中的社会公正,应确立对相对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否则他们会变成绝对受损者。20年来,改革补偿还是存在不足的,所以造成了贫富分化问题的突出,也容易损害社会整体对于改革的共识。

  中国已经有过两次成功的大补偿。

  第一次,是解放初期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即使是革命,也有补偿。

  第二次,是改革初期用大约10年,对前30年的政治经济欠帐,进行了一次总的补偿。当时国家财政非常困难,但对于各种历史问题,基本上落实了政策。

  在社会矛盾凸显期,更要继续深化改革。同时,应该消除人民大众无法很好地享有改革成果的问题。避免少数利益集团在改革中独享收益。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确立“补偿原则”,对在改革中相对和绝对受损的社会阶层,进行补偿。

  三、人民分享改革成果是改革动力的源泉

  改革初期国家对农民和消费者进行了补偿,既保障了社会公正又提高了经济效率。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并不充分。国有企业应该改革,而同时应该对工人进行充分的补偿。这样可以在改革的同时让工人感受到改革带来的益处。

  二十世纪以来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是拆迁。1986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自由流动,回避了现有使用权属于谁的问题。而不动产就其本来定义是“房屋使用权连同其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在购买房子时同时就购买了下面地皮的使用权。但各城市政府在拆迁时,实际上没承认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错误强调“城市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在农村拆迁,不保障农民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地的使用权。

  比如阻碍股市大涨的因素之一,就是国有股不流通。股权分置造成国有股不能流通,个人股高价上市,股民一购买股票,就多付5倍价格。以后的国有股上市,每一次都造成股市大跌,股民损失惨重。这是政策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不应由股民承担的。如果能够在国有股上市的时候,价格上对流通股股民倾斜,使他们能得到历史上高价购买股票的补偿,中国股市恐怕早就涨上了天,并在大牛市中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提高消费,企业制度改革,融资,通过创业板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等。

  总之,在改革中通过多种方式,对改革成果进行历史补偿,能够使改革成果为大多数人分享,这是社会公正所必需,也是保证改革获得持久动力的基本源泉。进一步推动改革,可以把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分期分批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把计划经济下原始积累的财富——国有资产,通过政策,用于养老,失业救济,医疗和教育。对国有企业改革将是未来最大的改革内容之一,将使改革积累的成果为大多数人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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