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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吉•津加莱斯:金融业应该分业经营

  我必须承认,自己过去并不怎么认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美国国内强制分隔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业经营理念。我不赞成限制契约自由,除非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使我相信自由市场机制存在问题。我也不同意有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举促成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观点。贝尔斯登(Bear Stearns)、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 Mutual)、Countrywide等受此次危机冲击最大的银行,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或纯粹的商业银行。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对于迅速出台纾困措施以稳定金融体系至关重要: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对贝尔斯登的收购、以及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美林(Merrill Lynch)的收购就是例子。

  但近几年来,我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转而相信有必要强制银行实行分业经营。

  第一点原因在于,虽然肯定存在更好的方式制约银行的过分冒险行为,但我们绝不应将追求完美与改善现状对立起来。在更好的制约机制出现以前,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业务完全符合经济原理,因为商业银行的存款是享有联邦存款保险的、而这种保险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限制。不取消联邦存款保险(我不认为商业银行目前有能力承受取消这种保险的后果),是遏制银行给纳税人构成负担的最简洁方式。

  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并不是一个好的替代方案,它虽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却允许银行将资本金暴露在风险之中。自营交易是指银行在买入股票时,其目的是希望能从该股票的升值中盈利。做市商交易(principal trading)则是银行出于服务客户目的而进行的交易,例如从想快速减仓的客户手中买入股票等。所以,这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交易意图。但是,既然任何一笔交易都得到交易双方认可,外人就很难查出交易的意图到底是什么。

  我转而支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第二点原因在于它简明易行。该法案全文仅37页。而所谓的“沃尔克规则”则已变成长达298页的晦涩长文,需要大量律师对其加以解释说明。规则越简单,相应的条款就越少,执行成本就越低;选民就越容易理解并对其发表意见;既得利益者就越难以通过曲解某一晦涩的部分来逃避惩罚。

  我转而支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第三点原因在于我认识到,在该法案施行期间,证券市场与新兴的期权和期货市场欣欣向荣,而该法案废除后,公开股票市场陷入萧条,不透明的场外市场却急速扩张,这一现象绝非巧合。

  市场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大量的独立交易方。分隔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之举,使投资银行丧失了获取(存款形式的)低成本资金的渠道,迫使其控制整体业务规模和高风险资产规模。此类限制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数量,提升了市场流动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废除后,投资银行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急速扩张。结果,新型金融工具(如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发展为由少数实力强大的交易商把持的、不透明的场外市场,而不是监管到位、信息透明的公开市场。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还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整体弹性。1987年股市崩盘后,实体经济未受影响,因为商业银行在股市大跌中毫发无损。1990-91年的银行业危机中,证券市场起到了缓解信用紧缩的作用,因其并未受到银行业危机影响。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银行业危机和股市危机互相影响,拖累整体经济下滑。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原因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助于限制银行的政治影响力。在原先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因此它们的政治游说影响力往往互相抵消。但废除分业经营限制后,这三个强大阵营的利益趋于统一。由此,银行业在影响政治议程方面获得了与其地位不相称的巨大影响力。这既损害了整体经济,也对金融业自身构成了负面影响。重新施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对抗银行业政治影响力过大的办法之一,即便该法案只能在某些方面发挥作用。

  本文作者是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布斯商学院(Booth School of Business)教授,其著作《全民资本主义:重拾美国繁荣的精神》(A Capitalism for the People: Recapturing the Lost Genius of American Prosperity)将于本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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