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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承诺、制度设计与行政效率——对政府行为的经济学思

  建立对政府官员有效的监督、评价、激励与惩罚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对政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政府行为,建立真实信息披露制度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对政府进行有效社会监督,这些都是政府自身向社会作出的最好承诺,这是建立在有效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基础上的可信承诺;而那些没有实际行动却信誓旦旦地发出“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式的口头宣言的官员,从此也就必然丧失这种随时慷慨开出廉价“保票”的“勇气”。

    我们这个民族历来是一个“重然诺”的民族,对于“轻诺寡信”这样的行为有着本能的拒斥。《史记》里记载了很多先秦时代的“侠士”,这些游侠最看重的品质乃是信守诺言,故有“一诺千金”之说。为了遵守承诺,这些侠士可以“轻生死”,以自己的生命为抵押践行自己的庄重承诺。承诺也是自古迄今政治家们惯常的行为之一,不管是君主政体还是民主政体,当政的政治家们总是要对自己的臣民或是选民作出一定的承诺,宣示自己的政治理念和行动目标。可以说,履行承诺是治理者赢得良好政治形象和政治信誉的重要前提。自然,践诺是需要政治家付出一定成本的,这些成本,既包括政治家为履行承诺而作出的努力(直接成本),也包括政治家在履行承诺时所放弃的其他收益(机会成本),还包括政治家在不履行承诺的情形下可能承担的政治风险(风险成本)。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承诺并不总是可信的,可信承诺需要相当严格的条件。在目前为止尚未结束的这场疫情中,我们可以直觉地感受到,某些政府官员一厢情愿的简单的“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的承诺,是一种不可信承诺;而政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众知情权获得满足、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的官员被免职、政府行动能力提升,则是一种可信承诺。对于前者,公众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完全以及事后的消极后果而难以对政府官员的承诺产生足够的信任,因而这种信誓旦旦的承诺并不能有效缓解公众的猜测和社会恐慌,也不能有效消除国际舆论对我国政府的消极评价;而对于后者,由于公众知情权得到保障,而撤销渎职官员的行动也显示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以及惩治渎职瞒报行为的巨大决心。只有可信承诺才能获得预期的积极效果。

    可信承诺是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重要范畴,是影响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可信承诺的最早研究成果是诺斯和温格斯特于1989年在《经济史杂志》上发表的重要论文《宪政与承诺:17世纪英国公民决策制度的演化》。在这篇文章中,诺斯和温格斯特考察了英国通过“光荣革命”建立宪政制度的过程以及宪政制度对于英国财政、金融以及整个经济增长的作用。17世纪初,詹姆士一世的上台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对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信奉“王权神授,君主至上”,认为“国王创制法律,而不是法律创制国王”,剥夺了议会的立法权,将自身置于议会之上。而同时詹姆士一世又将议会当作其横征暴敛的工具,要求议会同意其提出的任何财政支出方案。议会中的议员为其自身利益与国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随着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膨胀,其还款表现每况愈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王的专制与横征暴敛并未给自己带来稳定的财政来源,反而因为议会与民众对国王还款能力和意愿的不信任而最终导致财源枯竭。1642年国王与议会之间爆发内战,横征暴敛的詹姆士一世之子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但继承者克伦威尔的独裁式的共和统治并没有改善与议会之间的关系,议会屡遭解散,而政府债务有增无减。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其继任者詹姆士二世的残暴导致议会中辉格党人与托利党人联合起来,于1688年发动温和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延请詹姆士二世的侄女玛丽及其丈夫威廉自法国回国执政,驱逐了詹姆士二世,建立起君主立宪政体。

    对于公众与议会而言,国王建立起立宪制度是一个可信承诺,这个可信承诺是治理者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而作出的。光荣革命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国王拥有财政支出的提出权,但没有裁决权;而议会拥有财政支出的裁决权,但没有提出财政支出申请的权力。事实证明,国王的权利让渡不但未削弱自身的财政能力,反而因为自身的可信承诺而赢得了公众和议会的信任。王室的还款与借款得到了议会的支持,其财政支出比以前大幅上升,其借款额则以更快的速度上升。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一个奇特的悖论:政府通过让渡自己的权力而在一定程度上捆住了自己的手脚,但这种自我约束不但没有降低政府的借款能力,反而极大地增强了自身财政能力,借款变得更容易了。诺斯和温格斯特的解释是,英国王室通过建立立宪政体,让渡了部分权力,而这种权力让渡相当于向社会作出一种可信承诺,证明国王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出现赖账和食言的情形。

    诺斯和温格斯特的研究表明,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可信承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作后盾,而只是依赖治理者的口头保证,这样的承诺是不可信承诺。真正的可信承诺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宣传上,也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品质和责任感上,而是建立在可靠的制度安排上。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政府作为经济体系中独立的决策者和行为主体,也必定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而“理性人”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约束条件下的自身效用最大化。政府官员(不否认有道德高尚舍己为人的官员)的行为都建立在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在对自身行为风险估价的基础之上。当政府官员的消极行为(法学上称为“不作为”)的代价和风险很小,反而可以通过消极行为增加自身稳定性的时候,官员就会自然而然地选择消极行动。在“非典”疫情发展初期,许多政府官员首先选择的是“不作为”,即面对疫情的消极行动:不披露有关真实信息,不上报有关真实疫情,不积极进行防疫部署,而只是进行实施成本非常小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这些不可信承诺给防疫战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致公众恐慌,疫病蔓延,贻误战机,我国的国际信誉和国际形象受到损害。

    政府如何在“非典”时期作出可信承诺?政府的行动作出了很好的回答。政府通过撤销不负责任的卫生部官员以及一批地方渎职官员,向公众昭示了一个可信承诺:政府官员的“不作为”,即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政府已经初步建立起对于渎职官员的惩治机制,渎职和“不作为”必将受到惩罚。这个行动极大地增加了政府某些不负责任的官员实施消极行为的代价,使他们在选择消极行动或“不作为”的时候,其面临的政治风险大为增加,于是政府官员中的不负责任者因此会有所警醒,及时修正自己的行为模式,而那些兢兢业业积极履行职责的政府官员也会因此得到正的激励与肯定,减少其积极“作为”的机会成本(“不作为”官员得不到惩治的概率越大,“作为”官员即积极行动履行职责的官员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也就越没有激励去努力履行职责)。这个可信承诺也向公众表达了政府在抗击疫病方面的决心和魄力,公众觉得政府是“动真格”的了,而不仅是在口头上信誓旦旦,这样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的情绪也就自然消失。

    政府可信承诺的第二个行动是以非常快的速度建立起防疫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公众、医疗防疫机构、新闻媒体、政府官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政府在行政动员、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清晰的规定,这样就使得政府行为的规范建立在一个法治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包拯式的清官的人格基础之上。

    政府作出可信承诺的第三个行动是建立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除了媒体之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定期汇报防疫情况和财政支出情况。最近欣闻北京市政府领导已经就防疫情况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而更引人注目的是,汇报会是公开的,并预留20个席位供公众自愿报名参加。据报载,仅仅一个小时,这20个席位就被市民预订一空。可见,北京市民的民主意识、对政府的监督意识,都是很强的。

    总之,通过对“非典”时期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我们看到,建立对政府官员有效的监督、评价、激励与惩罚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对政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政府行为,建立真实信息披露制度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对政府进行有效社会监督,这些都是政府自身向社会作出的最好承诺,这是建立在有效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基础上的可信承诺;而那些没有实际行动却信誓旦旦地发出“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式的口头宣言的官员,从此也就必然丧失这种随时慷慨开出廉价“保票”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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