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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异化与可行能力

  一、原教旨主义和修正主义:合作社发展的两种流派

  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但是,关于合作社的发展模式问题,不论在学术界、政府部门还是在合作社业界,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昨天的会议上大家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corporate-leading cooperatives)的性质与作用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涉到合作社在我国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实际上,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围绕着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学术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原教旨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原教旨主义的合作社派强调合作社的发展应该遵循欧洲合作社的经典模式或曰古典模式(classical model)。这些模式可以用罗虚戴尔原则来概括,其中的核心原则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限制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额分配的利润分配制度、为社员服务及社员身份的平等性与同质性。这些最经典的合作社原则在一个多世纪以来通行全世界,逐渐被全世界所广泛接受。这些原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所倡导的主要原则。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形态、市场竞争形态、社会阶层形态、外部环境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教旨主义的合作社发展思路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带来的挑战,也不能适应社员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必须与时俱进。于是就出现了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语境,“修正主义”是一个名声很不好的名词。但是,严格讲来,任何一种从异文化中移植过来的东西,最终都必然在与本国文化交融的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且任何一种东西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会发生变化,而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这里一个是历史的维度,一个是文化的维度,这两个维度意味着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文化制度都必然是“修正主义”的。社科院苑鹏教授在昨天的会议上讲到,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外国引进的典型的“舶来品”,到中国之后必然发生变化。这就好像印度的佛教到了中国一定会发生变化一样。合作社在中国的变化,是一种必然现象。实际上,合作社从欧洲传到日本、韩国等地,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即使在欧洲合作社的发源地之一的德国,合作社原则在近20年中也发生了若干重要变化。

  修正主义的合作社流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对原有的经典合作社原则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逐渐转变为加权投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在按交易额分配之外加入股权分红制度;社员身份逐步出现异质性和多元化倾向,允许资本所有者更多进入合作社;合作社服务范围也逐步广化和泛化,不仅为社员服务,更为非社员服务,不仅为本国人服务,更为全球客户服务。这些变化,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都出现了。

  可以说,根据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新变化,而对经典合作社原则进行若干有益的修正和调整,使合作社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是各国合作社采取的一致做法,是一个全球现象。实际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要与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相适应,当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固守僵硬的死的模式是不行的,一定要使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随之加以适应性调整。

二、异化及其根源:“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争议及其解释

  今年我们在北京大学发起了一个15省农民合作社调研,我们发现,在我国,“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全部农民合作社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有些地区,我们所调研的合作社几乎全部是公司领办型的。可见这是个普遍现象。本次研讨会的与会代表昨天下午参观了邛崃市的三个农民合作社,无论是茶叶合作社、养猪合作社还是猕猴桃合作社,实际上都是由大公司领办的,在这些合作社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中,实际上公司在其中起到核心作用,合作社和公司实际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

  那么,第一个问题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为什么在中国当前大量出现?我认为,我国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去寻找。

  ——首先,我国当前农村市民社会基础的薄弱性。欧洲经典合作社的诞生与发展,是与欧洲的市民社会的兴起分不开的,市民社会的兴起,使得人们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合作意识等大为增强,这才有了经典合作社产生的基础。我很同意浙江大学徐旭初教授和社科院苑鹏教授的观点,他们都谈到了市民社会基础这个话题,这是要害所在。农村普遍缺乏市民社会基础,则农民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合作意识很差,在一个组织中很难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也不懂得如何通过民主程序、通过讨价还价和妥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我国当前农村市场发育基础和农民市场意识的薄弱性。经典合作社的出现是与一定的市场发育基础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当前的农村市场发育不完善,农民的市场意识比较薄弱,这就导致由农民自发产生组建合作社的想法的几率大大降低。

  ——再次,农民合作意识基础的薄弱。这是与市民社会基础的薄弱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国农民合作意识的薄弱,还与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特殊历史过程有关系。我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政府运用政治力量大力推动合作社发展,结果导致农民丧失独立的自主权,出现一大二公式的超前的人民公社,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农民对于合作社有很多误解,根本不了解真正的合作社是什么样的,对合作社发展心存疑虑,这也导致其合作意识薄弱。

  ——最后,农村竞争环境基础的恶化。现在,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推进,资本对农业产业的渗透和控制逐步加深,这就导致农村中竞争环境的恶化,单纯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在资本规模、生产规模、技术层次、人才竞争力方面很难与大型资本相竞争。可以说,我国当前的农村竞争环境,是不利于纯粹的农民合作社发育和发展的,他们在市场上根本不可能占有一定的地位。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我国现阶段单纯由农民发起和组建的合作社之所以很少,关键是这类合作社的生存缺乏市民社会基础、市场发育基础、合作精神基础和竞争环境基础。所以,公司领办型的合作社在中国的普遍存在,也许是一个必然的现象。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中,农民和公司形成了较好的利益对接:农民拥有劳动力、土地和生产优势,而企业则拥有多方面的其他优势,可以弥补农民在社会经济转型中的很多天然劣势。这样一个利益对接格局的出现,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目前尚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一个根本原因。农民在公司领办型的合作社中,实现了单个小农所没有的收益,其福利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尽管还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是比起单纯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来,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确实有多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农民福利的增进。龙头企业有哪些优势呢?分析起来,龙头企业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品牌累积的声誉优势。龙头企业大都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而一个品牌的声誉要经过多年的累积,才会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可以直接利用这种品牌声誉优势,来开拓市场。而农民自己如果要累积这样的品牌声誉,需要很长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二是企业家精神优势。龙头企业的领导人必须具有较强的企业家精神,才可以办成龙头企业,这种企业家精神包括熊彼特所说的创新精神、敬业精神以及企业家所独有的开拓能力。而一个农民要具备企业家精神,也需要长时间的磨练和市场经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具备的。

  ——第三是市场敏感性优势。龙头企业的市场敏感度更强,更能捕捉市场机会,对市场信号更能迅速地作出反应。与龙头企业相比,农民对市场的敏感性相对较低,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差,对市场获利机会的回应也比较缓慢一些。

  ——第四是市场网络与营销优势。龙头企业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已经累积起一个比较完备的市场网络,而一个市场网络的形成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这些市场网络可以直接为合作社服务,不必再花费成本构建营销网络。

  ——第五是管理优势。龙头企业具有较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相对来说,农民的管理技能要经过多年的培育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合作社运转的需要。

  ——第六是市场谈判能力和订约优势。龙头企业有较强的市场谈判能力,这一方面取决于市场谈判经验,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实力。另外,龙头企业对外签订契约的能力也较强。很多银行根本不跟合作社这样的组织签订贷款契约,原因在于合作社是一个有限责任为零的组织,其抵押担保机制难以建立,而龙头企业则可以与银行很容易签订契约。

  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民比较起来,具有多方面的优势,这也就是现阶段很多农民加入合作社的一个动机:他们可以利用龙头企业的这些优势,使合作社及其产品在市场中更具有竞争力,这样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就可以为农民社员带来更多的实惠和福利增进;而为了这些福利的增进,农民社员在组建合作社的过程中和合作社运作的过程中,都愿意自动让渡一部分权利,来凸显龙头企业的作用,使资本在合作社治理中占据更多的话语权。

  但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也有其弊端,主要有三个:

  ——第一,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变形和无效。由于龙头企业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很大,又主导整个合作社的外部市场开拓和内部管理,因此,导致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极为不规范,出现龙头企业单边控制的局面。这样很容易导致一般农民社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制往往失效。

  ——第二,利润分配的不公平。有些专家认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容易造成龙头企业剥削农民社员的现象。有这个可能性。龙头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有可能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从而侵蚀农民社员的利益。特别是在内部治理结构十分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严重。

  ——第三,容易造成政府支农资金被龙头企业侵占的现象。很多龙头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合作社构建,除了降低生产成本的动机之外,还处于套取政府支农资金的动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异化及其规范:核心在于自由退出权

  刚才我们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社异化现象的表现、社会经济基础以及其弊端。我们的结论是:第一,异化是有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合作社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农村还不具备经典合作社产生和发育的社会经济土壤,同时龙头企业在多方面确实具备很多优势,从而形成龙头企业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对接;第二,异化是一个全球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第三,我们需要做的,是寻找异化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指责这种异化。

  那么,问题就落在这样一个命题上:如何让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获得健康的发展?我所谓的健康的发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这种发展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要使得合作社能够在内部管理、对外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第二,这种发展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以剥夺农民为代价,而应该保障农民的利益,增进农民的福利;

  ——第三,这种发展应该是提升农民能力的发展。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拓展农民的自由,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使其各种素质得以全面发展。

  按照这三条标准,我认为,要使得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有一个健康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完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合作社的灵魂所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都要有切实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在合作社运行中要赋予切实的权利,不能流于形式。与分配模式、社员同质性等指标相比,内部治理结构更为重要。

  ——其次,要实现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这要基于一个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最终要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衡龙头企业的权利,使农民社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利润分配制度要完善,既要保护资本的利益,更要保护社员的利益。如果在利润分配中不保护社员的利益,而是偏向资本所有者,那么合作社就没有举办的意义了。

  ——最后,农民必须有自由退出权。自由退出权是保证一个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制衡结构有效的必要条件。在一个合作社中,不管是由农民发起的合作社,还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只要农民有自由退出权,就可以对内部治理造成一种压力,如果合作社严重侵害社员的利益,社员就可以实施自由退出权,最终使这样的合作社归于解体。

  在所有这些措施里面,一个最重要的核心的东西就是社员的自由退出权。合作社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合作社社员在加入合作社和运营合作社的过程中,始终是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他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是不加入,而在加入之后,也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参与合作社还是选择自由退出。强调“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就意味着合作社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合作社的每一个决策必须经过这些自由人的充分协商和平等约定,这就是所谓的“用手投票”;就意味着合作社的社员可以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以表示自己对于合作社的消极评价,这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

  我国合作社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的曲折发展过程中,一个最大的教训就是农民丧失了自由退出权。农民自由退出权的丧失,使合作社内部出现了普遍的搭便车的现象,导致合作社无效率;而更重要的是,农民社员自由退出权的丧失,导致合作社发展最终脱离了正常的轨道,成为集中式计划体制的一部分,失去了办合作社的意义,使合作社根本不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自由退出权意味着对龙头企业行为的一种制约,当社员退出合作社,实现“用脚投票”的时候,龙头企业不得不修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以使得合作社继续运转下去。这是对龙头企业的一种制衡机制。自由退出权也意味着农民话语权和谈判能力的提高,只要农民社员拥有退出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龙头企业的决策,使农民在内部治理中获得一定的谈判地位。

  虽然,农民社员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让渡了一部分权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也获得了很多收益:

  ——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支付了一些学习成本,但是获得了市场谈判的经验。农民学习到很多关于市场的知识,在营销、市场开拓、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将大为提高。

  ——在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民学到了很多内部讨价还价、争取权益和妥协的知识,与此同时,龙头企业的行为也会慢慢趋于规范,从而使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趋于完善。

  ——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还学习了大量的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知识,他们在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内部其他成员的长期合作过程中,明白了自己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明白了决策的民主程序,明白了如何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合作社是一所伟大的学校,是农民学习民主、体验民主的大学校。

四、结论:关键的问题在于教育

  我国合作社现在处于一个黄金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和新问题,这是必然的。在未来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我认为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教育。我认为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教育:

  ——对农民的合作意识的教育,即旨在提升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确立合作的价值观,使他们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基本内涵。

  ——对农民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教育。这里面涉及很多操作性的东西,如市场营销,内部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对合作社领导者的知识教育。

  ——对政府的合作社教育。

  在这四种教育里面,我觉得现在大家普遍忽视的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的合作社教育。我认为,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动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这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懂得合作社,理解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明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因此这些地方的合作社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与制度激励下实现了快速的成长;同时,合作社发展的外部阻力大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设置不必要的障碍,这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对合作社了解甚少,甚至处于无知状态,不仅不鼓励合作社的发展,而且设置各种障碍阻挠合作社的发展。比如,河北顺平县的一个合作社负责人告诉我,他们在合作社组建过程中,政府竟然规定他们的社员规模不得超过多少人,收购粮食不得超过多少吨,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多少万元等。这些荒谬的规定表明,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仅保守,而且“反动”——也就是逆合作社发展的潮流而动。当然,这种逆潮流而动的背后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无知,原因之二是部门利益。

  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曾经说:“穷人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摆脱贫困的,我们所要做的,只是解开他们身上的枷锁”。很有意思的是,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仅不给他们解开枷锁,还在继续制造新的枷锁。而我们在邛崃看到了相反的行动: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财政、税收、工商、民政等各个部门都参与其中,给合作社发展以最宽松的政策环境。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农民合作社一定可以获得健康的迅猛的发展。谢谢大家!

  2008年9月13日于四川邛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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