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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为难的反盗版


  传统上的网络翻版是由提供非法复制品的人把音像文件存放在服务器上,让下载者登录其网站下载。服务器数目有限,而下载者数目众多,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便出现下载瓶颈的问题。一部高画质的电影,往往要下载好几天才能完成。

  与此同时,由于下载服务器的物理位置固定,警方很容易就能寻着网络搜索引擎提供的资料,追踪到服务器的所在地,找到租用服务器的盗版散播者,从而采取逮捕、罚没和控告等法律手段。

  针对这些问题,点对点的文件共享软件问世了。文件共享软件的工作原理,是改变了下载的行为模式,把它从“多对一”变成“多对多”。用户安装了共享软件后,在其本地计算机上就会生成一个共享目录,可供其他同时在使用共享软件的用户读取目录中的文件。

  每当用户试图在网上寻找某个音像文件,他的文件共享软件就会以由近到远的顺序,扫描周边计算机上的共享目录,一旦找到目标文件,便建立一对一的联系并开始传输。这样,某个音像文件的接受者,同时也是其他某些音像文件的提供者。传统上的单一的下载源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无数的下载源。

  文件共享软件被广泛运用,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盗版音像制品源头的概念消失了,因为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是源头;二是由于点对点技术的运用,下载速度突破了瓶颈,传输一部电影的时间可以缩短到20分钟左右,时间成本几乎不是问题。

  有趣的是,美国各州对文件共享软件的开发商,一直没有什么办法。其原因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最高法院针对索尼录像产品的裁决。那个时候,索尼领先推出了录像机和录像带业务,让观众可以在家中把电视节目先录下来,然后在其他时间跳过节目当中穿插的广告欣赏节目。

  无疑,索尼的产品会造成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下降,因为录像服务令观众可以把电视台捆绑的“节目加广告”分拆,从而降低了电视节目在广告客户心目中的价值。更严重的问题是,录像服务也为盗版音像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要保护电视台以及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利益,或要打击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都应该从限制索尼生产和录像产品上入手。

  美国电影协会于是将索尼告上法庭。这场著名的官司打了5年,从1979年的地方法院,一直到1984年最高法院判决才告终。最高法院的判决站在索尼一边,认为观众有权置换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而录像机并非只能用于盗版,也可让观众用于观看正版节目,所以索尼有权向市场提供录像产品。

  这个判决之后,美国的录像出租业务便如雨后春笋,渗透到城镇的每个角落。直到今天,很多家庭还没有完成从录像带到光盘的转换。这些出租的录像节目绝大部分是正版的。我认为关键的原因,是正版的价格低廉,使盗版失去了利润空间。

  网络上文件共享软件的开发,也是在最高法院1984年判决结果的保护下兴起的。到今年6月,峰回路转,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有利于音像制品商的裁决,认定两家文件共享软件服务商涉嫌“诱导”网络用户进行非法文件交换。

  这看来是两难的问题:共享软件分明是针对传播盗版音像制品而定做的,但它也可以用于传播非盗版资料。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不论站在哪一边,都不能避免导致社会的损失—要么是音像制品厂商,要么是用户和软件开发厂商。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等待技术上使盗版成为不可能的一天。我的观点是,正版音像制品的高价,是因为市场上有盗版造成的。假如盗版完全消失,音像制品供应商绝对不会坐视庞大的中低消费市场不顾,不懂得以低价攫取庞大的利益的。电话是最好例子—因为电话服务不能盗版,所以话费只会一降再降!

200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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