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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陪审团追求最大戏剧效果

他们不仅相信舆论有资格绕过法律,有权力未审先判,有义务替弱者说话,他们还相信舆论有能力判断谁是强者和谁是弱者。

读了若干围绕我的“邓玉娇案的重点和盲点”所展开的讨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由于情况非常“特殊”,所以应该放过“重点”(即防卫是否过当和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同时放大“盲点”(即谁是强者谁是弱者的问题)。这恰恰就是我感到忧虑而作出批评的现象。

舆论应该监督侦讯以公正的方式进行,但不应该主导甚至代替侦讯。舆论诉求的应该是公正的处理,而不是未审先判的权力。有些人说他们认为网络陪审团就是更理性,他们就是有资格判断谁是谁非,他们要的就是对弱者有利的结果。那么,我的回答是:那也未尝不可,但那不公正,那不是法治。

就案情而言,任何发生在警察接管现场后的事情,都不能改变案件的第一个重点,即邓贵大是否企图强奸和邓玉娇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对此,我认为仍然存在以下疑点。注意,是疑点而不是判定。

疑点一,证据被销毁了吗?据说证据全被销毁了。但什么证据被销毁了?当然,可以有很多了,包括那条据说被黄德智摸过的内裤。但是,黄德智摸内裤是在一间房间,邓贵大被刺则是在另外一间有多人在场的房间。场景、气氛、当事人的动机,可能都已经改变了。要以这条内裤来证明邓贵大(而不是黄德智)对邓玉娇有强奸的意图,我看不到充分且不容怀疑的力度。何况,不管有多少证据被销毁了,最重要的证据——证人们——还没有被销毁。事件的定性,完全取决于当时大家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气氛是什么。所以,认定“证据已经被销毁所以无论如何邓玉娇都应该无罪”的推理不够有力。
 
疑点二,邓贵大想强奸邓玉娇吗?有两个问题。第一,色情服务都是分门别类标价的,色情场所也有其规矩。邓贵大当然极有可能想在这样的场所充一下老大,但不能说他完全不明白底线的(虽喝了酒)——那是人家做生意的地方。用钱拍打邓玉娇,可能恰恰说明他当时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在充老大,想羞辱对方,或替黄德贵撑腰,逼邓玉娇性交易,而不是逼她性交。如果要否定这种可能,并证明另外一种可能,即邓贵大想当着大家的面完成强奸,这需要一定的想像力或其他证据的支持。第二,邓玉娇是黄德智先看上的。见朋友遭到他自己看上的女人的拒绝,便自己冲上去,当着其他人的面把她强奸了,这种可能性也需要想像力。
 
疑点三,称邓玉娇患有精神病是迫害她的手段吗?有人说称邓玉娇有精神病是为了掩盖案发地点是色情场所的事实。这是非常奇怪的,因为得把所有雄风员工和顾客都说成有精神病才能达到这个目的。那个地方是否色情场所,没有多少人怀疑,也从来不是争论的焦点。当然有人想说得轻一点,但加害邓玉娇一个人,基本上达不到这个目的。相反,精神病是为邓玉娇开脱的极好的理由。为什么被炒律师和网络陪审团拒斥精神病理由?有人解释说,他们更喜欢“烈女”的角色,而精神病则削弱了戏剧性。
 
疑点四,邓爷爷和被炒律师谁更为邓玉娇的个人利益着想?邓爷爷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邓贵大没有性侵犯,邓玉娇是因为精神病才杀人,而事后第一件事就是治病。这是邓爷爷通过南都给公众传递的明确信息,而可能也是他们家一开始就定下的原则和策略,而甚至有可能的是,他们家确实也真的想保持诚实,以致真实情况就如邓爷爷所言。不管怎样,这种定性在实际上顾全了很多方面的利益:邓贵大留了较好的名声,邓玉娇留了清白也脱了罪,一切都是“病”和“醉”的错,邓家也对死者家人作了道歉。我认为邓爷爷是非常冷静、务实和老练的。相反,以被炒律师为首的网络陪审团,则给我另外一种印象:他们早就有了自己心仪的剧本,以致置案情的重点于不顾,甚至置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他们只知道追求戏剧效果的最大化——弱者越无辜越好,强者越恶毒越好,公众的呼叫声越大越好。

在邓玉娇事件中,人们为舆论影响甚至取代法律而欢呼。他们不仅相信舆论有资格绕过法律,有权力未审先判,有义务替弱者说话,他们还相信舆论(网络陪审团或山寨陪审团)有能力判断谁是强者和谁是弱者。这种自负的道德勇气,令我想起美国电视连续剧CSI中犯罪现场调查专家Gil Grissom的名句(视频见这里)。当实习生问他为什么要干这一行时,他回答:“因为死者不能替自己说话(Because the dead can’t speak for themse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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