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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一点思考

  近据报载,已经讨论达一年之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税前扣除额(一般称为"起征点")、税制模式和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方面。迄今为止所沿用的税前扣除额自1980年制定时就是人民币800元/月,而当时国家领导人的月薪也仅为400多元,社会平均月工资仅为几十元(大约在40元左右),据说当时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相当有限的外籍人士而制定的。这一起征点大致上是当时社会平均月工资水平的20倍(40元乘以20倍等于800元)。

  如果按照这一比例,根据全国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内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水平的估算值(根据笔者的推测大致在600元/月)计算,那么起征点约为12000元/月(即600元乘以20倍),显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工薪收入者尚未达到这一水准。于是这就涉及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导向或税制原则的问题:究竟是要使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普遍成为按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规范纳税人,从而大面积地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主要针对高收入者进行征收,保护和鼓励低收入者的财富积累,从而达到收入调节或财富再分配的目的。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当前中国公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尤其应当关注个人的投资和信用记录(这方面的工作仍然严重滞后)。笔者认为,20世纪下半叶的前30年(1949-1979年),中国大陆的私人财产制度遭到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破坏和瓦解,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当时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称作为私人财产的大宗物件或资本。因此改革开放后绝大多数中国人开始积累有限的个人财富,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公民明显不同的一点是,他们个人或家族的财富往往已经通过几代人的努力而逐渐累积起来,换句话说,他们具备较强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基础,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财富积累过程则几乎完全是依靠白手起家式的原始积累,并且几乎没有什么偿付能力和信用基础。

  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虽然有了钱,但是仍然缺乏财产增值和保护意识,除了某些有限的投资方式之外,相当奢侈的消费支出似乎成为"已经富裕起来"的一种必要的信号显示方式。他们很少会保持节俭的习惯,把来之不易的金钱用于生产性投资或其它经济活动之中。不少有钱人对未来的心理预期并不乐观,认为未来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对财产是否能够在家族中传递几代人而普遍感到信心不足,这种担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对财产保护制度之稳定性和有效性的怀疑。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的私人财产制度可能需要特别的鼓励和保护才能获得较为稳定的发展。古人曰:"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第一代创业者,应当给予特别的激励和保护,因此笔者建议政府考虑这样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或家族年投资额达到其财富之特定比例且增加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减免一定幅度的税收,甚至在创业起始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奢侈型消费达到其财产某一特定比例的个人或家庭,则应提高其所得税率。由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促进私人投资,加速生产型创业者的财富积累,并且对整个社会产生有益的示范效应。

  目前中国仍处于转型经济时期,收入分配中的"两极分化"现象愈加明显,准确地说,收入分配倾向于多个层次的分化,而并非仅向"两极"方向发展。对于少数已经暴富起来的有产阶级,一方面需要切实从制度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也要从税收政策上约束和限制他们在私人财产和公共场所中的"过度消费"(比如说大量的奢侈性支出和浪费)。

  具体地说,当少数富人购买的居住房屋总面积累积超过特定水准(比如说一千平方米)之后,是否应当考虑征收房屋特别消费税。私人轿车达到家庭人均2辆时,是否也应加征汽车特别消费税?在酒店的消费水准达5千元/每桌(或者饮酒消费达千元/每瓶)时,是否应当加收饮食特别消费税?至于下榻于星级酒店所征收的某些地方税种(比如说已经施行多年的教育附加税),似乎并未能够有效地限制或减少此类消费。

  制定适宜的税率之后,应当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具体日期作为自觉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通常是4月1 日),如果超过期限,轻者要予以严厉经济处罚,重者就要被拘捕。而在中国大陆,一方面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相当普遍,另一方面即便发现也只不过是补交税款或者少量罚款,甚至经常会通过各种关系渠道予以疏通,使之受到从轻处罚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认识的一位朋友在税务部门工作,据他酒后炫耀:自己分管的企业多达三、四十家,要让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拿出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都不是难事,原因就在于他可以灵活掌握对某些企业征收处罚税款的具体数额。手中有如此大的经济权力,只要他高抬贵手,在企业应缴而未足额交纳的处罚税款中拿出一部分供他使用、调配,当然是不在话下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大家并没有真正把偷税漏税看作是一种等同于偷窃或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如果你有一位朋友被人指认为小偷,你大概会从此不与他来往;但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的一位朋友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能会不以为然),原因可能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偷窃是不可饶恕的(它属于刑事犯罪,并且有可能危及到每一个人),贪污腐败(属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一般不会直接影响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则是把公家的钱(泛指国家或单位的钱)或者别人的钱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据为己有,而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从自己或单位的合法收入中"贡献"一部分供国家使用,偷税漏税只不过是为了尽可能地少贡献一点,使单位或者个人多得到些实际利益,充其量也是个小错误。

  从制度层面上说,如何保障税收的合理性、公正性,从制度上确保所收税款不被任何个人、团体以各种名义截留或侵吞,并且在所收税款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后,如何在纳税人的监督下有效地使用,这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实际问题。如果在这些方面不能给纳税人以足够的证明,那么就会失去纳税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起码信任,也就会影响到今后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在客观上甚至会激励纳税人偷税漏税或想方设法地合法避税。

  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依法纳税不但是应尽义务,而且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适得其所,物尽其用时,大家才能从心里达成真正的共识:偷税漏税也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可能不亚于偷窃。如果能够在不久的将来(5-10年内)建立起一个自觉按期申报、填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范制度和外部环境,同时促使各级政府在税收以及财政支出的信息发布方面提高透明度,使之有利于广大纳税人予以监督和质询,那么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和及时性也将得到一定的提高。从长远来看,强化全体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关注和参与公共事物的自觉性和持久性,有利于加强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和效益评估,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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