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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不是"道德自律"问题


前几天, 就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的腐败案件, 我写了一篇自认为非常平和不会触犯宣传管制部门的评论。谁知《新京报》接到上级指令,根本不能触及这一敏感事件,不允许报道和评论。有关此事的新闻稿必须按照统一口径发表。投给几家媒体(不是为了一稿多投赚稿费,而是怕这篇评论无法发表,因此四处试试运气)后,结果在2006年6月18日《广州日报》专栏评论版上发表,但是被删除了一些字句,还把自己颇为看重的最后一段删去(须知最后一段往往是精华所在啊)。编辑来信致歉,并告诉我删改是值班主任所为。当然编辑也挺气愤,准备和其他几位编辑联合与领导交涉,希望今后能够得到更大的发稿裁量权。我理解编辑甚至值班主任的苦衷,在媒体行业所体现出的所谓“中国的国情”,我早已领教无数次了。
 
我引用的消息来源是新华网,自己没有擅自增减一字。我的评论也是从反腐败的理论分析入手,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说完全体现了“理性与建设性”的正面态度。如果连这样的文字都不能完整见报,不但颇为遗憾,甚至有损于党国形象。
 
在此将我的文章全文贴在这里,供大家评论:
 
  2006年6月15日
 
(旧文重贴,已经被删除过,现又贴出,并希望有兴趣的网友保存转贴。另外请注意本文发表时,陈书记良宇之案件还未揭露出来)
腐败不是"道德自律"问题

 

夏业良

 

根据新华网2006年6月12日的报道,负责北京市奥运会项目建设和城市土地工作的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认为,刘志华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

 多年来,人们似乎已经习惯听到类似于这样的结论:由于当事者没有注意学习掌握马主义毛思想邓论“三个代表”的思想,忽略了“八荣八耻”的学习,没有自觉地改造思想,从严要求自己,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自律,因此出现了如此令人痛心的腐败错误。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恰恰是这种过分强调“个人道德自律”而排斥制度性变革与制度性防范的说法,转移了人们的视听,似乎腐败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偶然的个别现象,属于个人道德修养的范畴。事实上,是试图以轻描淡写的语气来否认腐败是一种严重的滥用权力、扭曲资源配置的犯罪行为。

人们不禁要发问:目前存在着严重腐败问题的中高级干部究竟有多少?根治腐败是否具有制度性的长久措施?如果揭露少数腐败官员是从“稳定压倒一切”的政局观出发,事实上掩盖和姑息了更多的腐败官员,那么国家和社会所承受的各种成本该有多么巨大!

诚然,党和政府的声誉显然会因腐败丑闻而受到严重损害,但是如果惧怕揭露腐败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和信任危机,那么腐败治理“内部化”和“大而化小,小而化之”的封闭心态只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根治腐败问题绝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只要“眼不见,心不烦”,就不要沸沸扬扬的“扒粪”运动。习惯听“莺歌燕舞”式的赞歌,看不得呈鸡飞狗跳状的揭露与严惩,这也是自我矫正机制失灵的根本性特征。

笔者在“反腐败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000年)一文中曾指出: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当某种腐败现象在某些地区或组织机构中相当盛行时,采用常规性惩治腐败的措施往往是成本巨大、效力甚微的。

当整体制度环境并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法律和法规无法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发挥真正的效用。道德的唤醒虽然有可能出现,但往往不是自然发生的,也不大可能是通过宣传运动或者政府官员或公共组织领导人的自我监督设计机制而实现的。

假如我们无法成批地生产和培养出永不被腐蚀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我们就应当培育竞争环境,改变激励机制,提高可说明度和透明度。简而言之,就是修补漏洞或者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性变革可能更具有长期效力,反腐败的社会总成本也将大大低于在制度环境不变情况下,把以权谋私的个人作为主要打击对象的那种治标而不治本的作法。因为受经济理性的驱动,任何拥有垄断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在不受任何实质性约束且监督和调查成本相当昂贵的情况下,都有发生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的内在驱动力。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指出:“民主的单位越小,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公民把政府决策的权力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小;而单位越大,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公民把决策权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大”。

虽然他主要是在论及规模与民主的相关性,但我们在试图设计反腐败的有效机制时,也应当考虑不同组织机构的规模对反腐败成本的影响作用。换句话说,在腐败发生频率与规模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不同的对策,以便有效地控制、遏止和打击腐败。

在一个几乎没有什么公民社会传统的国度里努力促进和发展一个更加有效的公民社会,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并且充分利用可获得数据与现代传媒技术的力量,来动员和组织公民社会的反腐败力量,对腐败赖以滋生和存在的政治结构和缺乏有效监督与限制的政府权力施加必需的社会压力和体制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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