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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损害了谁的利益?

  最近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相当激烈,我认为这是大好事,有那么多人反对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说明我们的立法过程还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因为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太短,或者范围有限,没有充分表达民意和反复修改,就匆忙公布实施了。

  近年来国内有不少法律出台太快,向公众征求意见也显得比较勉强,甚至还有部级官员公开表示:新《劳动合同法》不需要修改。这显得很无知,难道他不知道他是没有资格说这种话的吗?我们一边在说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一边又漠视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劳资双方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劳动部并没有立法权,立法过程当然要尊重劳资双方的意见,凭什么说不需要修改?难道公仆可以这样剥夺主人的话语权吗?

  劳资关系应当是平等、互利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而忽略甚至有意削弱另一方的实际利益,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有时候可能是道德的诉求占了上风。目前有一种泛道德的舆论倾向——动辄自命是站在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最终却往往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不但追求公正,也讲究理性和逻辑,立法程序本身必须具有法理基础,也就是说,法律不一定要向弱者倾斜。既不能让弱者遭受损失,但也不能过度偏向弱者。我们要把劳资双方看作平等、合作、互利的关系。在实际运行中,资方的话语操作权大大高于雇员,而雇员缺乏话语权,甚至无法发出声音,并且在经济上也没有足够的自立能力。

  很多劳工都没有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很多法律条款他们可能看不懂,也不太敏感,需要有人给他们阐释。很多条文还可能会对他们的权利带来潜在的危害,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所以,需要有一些劳工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予以阐释。这个普及工作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

  但是我们不能以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的思路来设计劳资关系,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资方---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也是需要法律保护和激励的,如果他们的利益普遍受损,可以想见的是,劳方的利益也必然受损。

  有关新《劳动合同法》,反应比较强烈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会损害雇主的利益。一般的理解是,好像雇主无法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我认为需要增加一些附属条款,一些补充说明。既然是市场化导向,劳动合同法就不应当采用“铁饭碗”的规定,它肯定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允许解雇的。在企业中,因为违反企业规定或达不到业绩要求,甚至因为经济不景气而被解雇都是很正常的,应该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保护。企业应当拥有自由解雇权,但是,解雇权的使用要特别审慎,并具有充分的理由。绝不能像文学作品中描述的那样,只要雇主生气发脾气,就立马呵斥赶走雇员,那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漠视。

  从感情层面上说,我们更愿意同情雇员一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很强大的工会,有许多人从事劳工关系方面的研究和实际工作。我们不能把劳资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不能觉得雇主是有钱人,他们的利益就可以忽略或者不管。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些规定,对中小企业雇主来说,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害,或者资方的权利被削弱。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打击和消灭富人,而应当是让中国产生越来越多的富人。

  中国各类企业之间不平等的待遇比较明显,大型的垄断国企生存条件特别好,还经常能够得到特殊优惠,比如中石化就可以得到亏损补贴,而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比较恶劣,税赋也非常重,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的摊派、贪官污吏、流氓地痞的索贿和敲诈勒索等也让他们苦不堪言。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我们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相当恶劣。而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在这个方面区别开来,比如说,垄断国企的雇主员工应当怎么加以约束,对处于竞争劣势的中小企业,应给予怎样的激励和保护,这些利益思考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体现出来。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家,因为担心自己利润降低,所以大肆叫喊以转移注意力,好像他们受到莫大的伤害。甚至有人恐吓说,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的企业都会跑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都会跑到东南亚劳动力更加低廉的市场中去。

  劳资矛盾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都有强大的独立工会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利。在中国,工会实际上是缺位的,往往是由政府出面来保护劳工权利。有人认为国家把有些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企业需要赚钱又要承担权利保护的责任,对企业的要求就过高了,企业就是竞争性的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应当承担政府或工会的职能。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的均衡稳定,是长期博弈的结果。在此博弈中间,除了劳资双方外,还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并且工会组织并非人们想象的以工人为代表,而是以专业人士为代表。一般工会的谈判代表和领导人都是劳工问题专家、法律专家、产业心理学家甚至大学教授,而不是普通工人,他们具有专业知识,有长期的研究。政府最终认同双方的博弈结局,出台相应的法律。到那时的规则就比较符合双方利益了。也就是说劳资双方的这种争执发生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在颁布实施之后。

  如果我们相信市场经济能够产生比较有效的结果的话,我们就应该允许劳资双方长期的博弈。当然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强大的独立工会在中国的缺位,所以这个方面可能需要更多的学者专家来帮助劳工一方来争取权利。其实我们经常会发现,从保护穷人的立场制定的法律最终往往是损害穷人利益的。关于这点,在经济学教科书中有不少例证,比如最低工资法往往损害低技能工人利益,有可能增加失业。再比如在二战之后曾经有一段时间,纽约市政府对纽约房租的价格有一个最高限制,结果纽约市可供出租的住房供给大幅减少,实际的房租反而上涨了,穷人反倒租不到自己能够支付得起的房子。因此,有时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未必得到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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