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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平的关键在于规范权力而不是诅咒市场


  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基尼系数已达到0.47的高位。收入两极分化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目前最关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2006年10月召开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2020年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任务就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究竟如何看待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有一种意见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于收入分配不公,而收入分配不公是市场化造成的。另一些人则指出,中国的市场化带来了收入差距扩大,而政府疏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由此导致了收入差距加剧。还有一些人认为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市场化都是失败的,增加了普通百姓的负担,并导致中国贫富分化。
  然而,我们在最近提交给第四届“中国改革论坛”的一篇报告中却发现,过去几年中收入增长最快的都是与权力相关的群体,如果把权力作为中心点,那么中国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形成一个“怪圈”——离权力越近的阶层收入增长越快,离权力越远的群体收入增长越差。权力及其接近群体的收入增长过快才真正是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最主要的因素,同时也是老百姓最不能容忍的因素。
  我们的报告列举了三个与权力相关领域的收入增长,一是权力寻租导致的权力阶层及其亲属阶层在过去几年中“租金收益”暴涨,二是权力赋予的垄断部门的收入增长大大高于竞争性部门的收入增长,三是与权力结盟的资本阶层(如房地产资本)分享租金一夜暴富。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并非由于市场化,而是由于缺乏制衡与规范的权力。
  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在《46000亿:新双轨制下的灰色收入》(高辉清、陶长高以及刘小钢执笔)一文中,计算了2004年在“新双轨制”下以公共权力为背景,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体系,以及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垄断定价和无序转让中形成得巨大的租金额,总额高达46787.07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5倍。其中,地价差导致租金为5285亿元, 垄断行业垄断租金合计为2125亿元,国有资产流失为715.49亿元,腐败租金为200亿元左右,因此可大致测算权力垄断与权力腐败的租金额加总为惊人的8325.49亿元,占到了2004年GDP的5.2%,相当于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55.1%。
  高辉清、陶长高以及刘小钢三位博士的测算表明,如果没有新双轨制这种令人厌恶的现象,那么中国2004年的基尼系数为0.3797,大致还处于国际警戒线之内,但是腐败和管制迅速使得基尼系数恶化为0.4650。至此,结论相当清楚,中国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最为严重,最主要的是权力(包括权力垄断、权力腐败、权力资本化)造成的,说到底政府权力过大并且不受制约,市场化不足而非市场化过度才是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源。
  对于权力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有人曾大肆主张通过“大政府”以及严刑峻法的办法来解决,这真是完全不着边际甚至是背道而驰的主张。而希望通过政府的介入,以二次调节的办法来治理,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并且是可能越治越乱的思路。要正本清源,必须针对权力过大及缺乏制约这一点,从体制上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最重要的,只能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换,防止政府权力越位,并对权力予以制约。
  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在《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早已阐明,代议制政府+市场经济模式下人民的收入差距趋同速度最快。因此,从正反两方面的例证都可以看出,中国由非代议制政府与非市场经济(“第四类国家”)走向非代议制政府与市场经济(“第三类国家”)将越来越付出代价,越来越走不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宪政制度的改革来限制权力越位,减少权力参与垄断竞争,乃是根本之道。只有当政府的权力范围缩减到只限于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领域时,政府权力才可能透明,才有可能做到“高薪养廉”,腐败现象才有可能被基本根除,才有希望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
  当前,政府治理权力暴富的一个关键就是“扩大市场活动的盈利机会,提高创新活动收益”。这首先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政府应当减少诸如行业准入限制、价格限制、价格支持、对特定产业的补贴优惠等干预措施,拆除腐败滋生的温床,为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和空间。而在政治制度安排上,治理腐败的一个基点就是“切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桥梁,建立民主廉洁的政治制度”。这首先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选用制度,公务员通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机制产生,优胜劣汰,废除政治职位上的终身保险制。此外,实行决策民主化,决策程序不民主,个别官员在行政事务上随意性过大,这是少数不诚实的官员腐败的前提条件。通过在各个行政管理层次上建立民主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员间实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的机会。
  对于权力赋予的垄断部门竞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则要努力打破垄断,进一步放开管制,引入竞争机制。虽然政府2005年颁布了“非公36条”,但是在现在更多的还是作为指导性的原则,目前有资料显示,在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而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内资非公企业仅能进入40多个,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管制尚且如此严厉,其他省份更是可想而知,而放开管制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让民营资本能够进入传统的权力垄断行业,所以在“非公36条”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份对内开放或市场准入时间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变以权代法,排除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干预,只有让那些原本散漫的利益群体能有途径彼此基于共同利益来发出共同的声音,那么可以相信在外部压力下,权力垄断部门的触角不得不有所收敛。
  最后,无论是对于权力垄断竞争还是权力越位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其根源是中国自上而下的缺少监督与制衡体系的政治体制与迫切的市场化进程结合的特殊产物,而在中国当前渐进式的改革进程中,由于新旧利益安排格局共存的特点,会造就一批从这种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中获利的既得利益集团,当改革进程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时,他们将成为制度变迁的严重阻力,尤其在中国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与权力相勾结,更易于将制度变迁拖入长期非均衡的封闭路径中,而面对利益集团存在的制度构成,新的自发型构成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支持,往往会出现妥协或同化。例如:房地产厂商与地方政府构成的利益集团,已经对于中国的房地产发展形成了强势垄断,依靠普通大众的呐喊来将难以实现自发型构成的制度安排,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制度构建。在这种情况下,纯粹依靠市场力量推动的自发式制度变迁,效率是有限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必要,尤其对于一些权贵资本主义严重的领域,暂时的妥协与掩盖问题只会在日后以更加极端的形式爆发出来,中国“不买房联盟”的出现可以说已经是在用一种静态的方式来表达与政府的对抗情绪,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对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依然大可质疑。这是因为,政府决策制定者的个人偏好及其收益目标函数与全社会的目标函数存在差异,从而当政府考虑到面临的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等成本因素时,容忍和漠视低效率的制度存在和政府的长期不作为就符合理性人的假设,最终会导致“诺斯悖论”的出现。这在非国有经济融资的困难,房地产改革中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等大量事例中都已经表明。基于这一点,本文有必要提醒所有寄希望于中国的收入分配能够尽快改善的人们,必须认识到,这将是一个巨大、艰难、充满挑战、比实现经济增长难度更大的制度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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