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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原因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这个常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可能的答案如下:

1.家务事都是一些鸡皮蒜毛之类的小事,由于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和多变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法律契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没有对家务事进行界定,“清官”因此没有办法从法律上寻求支持来对家务事进行判定,他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文本和条款。同时,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他希望法治而不是依靠道德来对家务事进行判断,因此,只好装糊涂,不对家务事进行判定以掩盖自身对于世界认识的不足,同时没有违背自身对于法律的尊重和责任感。

2.“清官”只是表面上的清廉。实际上,他利用自己作为公务员的有利的位置,发生了寻租的行为,在背后吃了贿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因此,他对家务事的争执双方不能作到公平和公正,他的立场和地位发生了改变,以至他在判定家务事时偏袒了一方,另一方受到委屈。当事人一方作为利益既得者为了掩饰自己,需要寻求自己的理论支持,另一方作为利益受损者为了安慰自己,也需要寻求自己的理论支持,于是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词,并用这个词语来解释家务事的复杂性,两者在精神上都获得了慰籍。

3.家务事的双方处于一种博弈的状态之中。当“清官”作为第三者介入后,博弈状态的方程发生了改变。从感情上,家务事的争执双方毕近“同在一个屋檐下”,彼此之间的亲近程度与其中任何一方与“清官”的亲近程度不可能同日而语,因此,“清官”游离于夫妻“家务事集团”之外,是一个多余的人,他只好自嘲地说,“难断家务事”。

4.“清官”对整个法律诉讼过程,进行了成本—效益的分析。分析的结果是,由于家务事的细小,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中,进行出庭审理所付出知识的价格(复杂的抽象劳动)加上出庭时进行审判的劳动(简单的体力劳动)远远大于出庭时的民事诉讼费用,因此决定不受理“家务事”之类的案子,从而给别人留下了“难断家务事”的把柄。

5.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发生“家务事”争执的双方为了防止家庭生活中的某些不足以让外人所知晓的信息泄露出去,于是对“清官”进行求诉时,进行了一些保留,这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清官”在没有获得充足的信息时,进行案子的判定,只能是“清官判糊涂案”。其结果自然不能为当事人所信服。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6.从产权角度来讲,由于家庭生活的双方长时期共同生活,并且为了说明彼此关系的亲密,于是以“共同的财产”来称呼家庭的所有资产,这造成了严重的产权不明确。发生争执时,又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权为背景来对“清官”进行诉求,这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因此,让“清官”来进行案子的审定,他也觉得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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