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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还需细思量

 

近来,关于物业税的讨论陡然增多。分别用“物业税”、“房地产税”这两个关键词在百度中搜索,得到的结果高达一百多万条。就讨论的内容而言,已经从单纯地论述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合理性,过渡到开始探讨具体的方案设计。有的学者甚至已经研究:开征物业税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有多大。颇有“谋定而后动”之意。

征收物业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出于规范税制的考虑。“合并城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初步建立统一的物业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物业税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为了征收物业税,势必要对房地产进行估值。可是,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并不成熟,实际的评估过程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将一个无法准确测定其价值的资产作为税基,必将大幅度地提高征税成本、加剧税收的扭曲效应;再考虑到目前中介机构的信用普遍缺失之现实,贸然开征物业税,其风险可想而知。

另外,物业税的开征,将导致居民未来的税收负担很不确定。房价评估主要依赖于最新的交易价格。试想,如果一个小区里有成百上千套住宅,而实际交易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可是,这一小部分住宅的交易价格却成为千百套住宅评估价值的基准,决定着千百套住宅的物业税税额。少数决定着多数!如此巨大的杠杆率,孕育着巨大的征收风险。更有甚者,开征物业税之后,炒房行为将产生更大的溢出效应:炒房导致房价上涨,房价上涨又提高了物业税的税基,导致所有居民的税收负担增加。住房是生活必需品,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是风险厌恶的,其消费成本的波动将降低民众的福利水平。因此,民众在购房时,一般都希望每年的供房负担可以预期;但是,无人可以预知其房产未来的评估价,故而,也就无法预知其未来的物业税税额;所以,物业税的开征,恰恰使得亿万民众的住房“消费”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再考虑到目前的高房价,开征物业税,很可能会出现既买不起房、又住不起房的奇特景象。

有的学者建议将土地出让金合并到物业税当中,变一次性缴纳为按年缴纳。这种方案,无非是把政府批租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加以固化,使之成为一项永久性的制度安排。问题是,政府批租土地有法理依据吗?所谓批租,无非是所有权人有偿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并收取地租(在中国被称为“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只能是全国人民终极的、平均所有。政府把本来就属于人民的土地“批租”给人民,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是一项错误的制度安排;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当然不能在“改革”、“规范税制”的幌子下予以固化,错上加错。

为了给物业税张目,个别学者甚至发表了“有资产就要征税”的宏论。可是,遍察古今中外,也找不到这样的征税哲学!如果说“有资产就要征税”,那么,笔者不禁要反问一句:人力资本才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一笔资产,政府为何不对人力资本征税呢?!

开征物业税的另外一个流行的理由是:政府营建公共设施、美化环境,环境改善了,房价上升了,因此,政府应该分享房价增值的利益。这种说辞,貌似合理,其实经不起推敲。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按照供给成本来定价的。比如,在计算GDPGNP时,就是将政府开支作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如果为了弥补政府公共建设的开支而征收物业税,倒不如直接征收城市建设税。

对于土地私有的国度,开征物业税有其合理性与正义性;但是,中国的土地并非私有,所以,物业税在中国就会由橘变枳。国情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别国的税制。另外,在一项新税种出台之前,还要精心地选取税基与税率,使得税收所造成的扭曲效应尽可能地小;在征收等量税赋的情况下,选取成本最低的征税方式。无论是基于合理性、正义性的考量,还是出于征税成本的考虑,物业税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开征物业税,还需细思量。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博士研究生

 

 

此文发表于20066月份的《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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