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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农村经济体制问题

  近期,关于农村经济体制问题的讨论较多,讨论者按其观点自然分成两个阵营:一是集体经济的拥护者,他们认为中国的农村经济只有重新走集体化的道路才能继续发展;二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者,他们认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才是中国农村的唯一出路。两种体制都在我国农村有过具体的实践,讨论双方都列举了大量的材料试图证明对方的失败,但大家谁都说服不了对方,于是讨论愈演愈烈。在此,我也就这一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

  谈到我国农村经济体制问题,就必须要讲解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因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是以土地政策的变化为基础的。建国以后,我国的土地政策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49年-1953年的农民土地所有权阶段;1953年-1978年的合作化与集体土地所有阶段;1978年到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1949年-1953年的土地革命,使土地从封建剥削阶级手中回到了广大农民的手里,使广大劳动人民充分享受到了革命胜利的成果。广大农民把百倍的热情和劳动积极性投入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53年-1978年我国农村经济经历了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合作与集体化土地所有制阶段。其中1953年-1958年属于过渡阶段,1958年-1978年是真正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阶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公社阶段。其实,人民公社阶段正是现在我们所普遍认同的农村“集体经济”阶段。

  1978年到现在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从集体所有制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转变和发展阶段。其中1978年-1983年属于过渡期。1983年到现在属于成熟和发展期。我们现在所指的农村个体、私营经济阶段其实也就是指1983年到现在这二十几年的时间。

  从上面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社会上对我国农村经济体制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所谓的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两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辩,就是对1958年-1978年的“人民公社”所采取的集体经济形式与1983年-现在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阶段所采取的个体经济形式的对比。

  否定“个体经济”的集体经济体制的拥护者们的主要论据是改革开放以后,仍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要主要经济形式发展起来的几个著名经营个体,如华西村、南街村等;否定“集体经济”的个体经济体制的坚持者们的主要论据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新面貌。当然,除了这些主要论据外,双方还提供了大量的其它方面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此不一一说明了。本文在以下部分将重点讲述我的个人看法。

  其实,分析与研究任何问题都要以一种客观、全面、科学的态度对待它,不能带着偏激的的情绪,试图将不同于自己的观点都一棍子打死。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看问题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这就是一种科学的研究、分析问题的方法。我们在研究和探讨农村经济体制问题时,也要坚持这一原则。

  首先,我想说说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这种经济结构的最早出现是在合作化时期,它本来是由农民自己创造的一种经济组织。因其非常适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有效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征,被作为合作化的典型加以推广的。人民公社制度最终成为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的唯一组织形式的标志是1958年中共中央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该决议发布后三、四个月的时间,人民公社就在我国广大农村普及了。之后的约25年的时间,它一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唯一体现形式。直到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农村生产责任制,人民公社这一经济组织形式开始动摇,到1983年家庭承包经营制全面推行的时候,人民公社在中国大地上彻底消失了。

  大多数的人认为,人民公社的最后消失标志着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失败。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人民公社是在其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之后消失的。人民公社存在的25年时间虽然是短暂的,却跨越了中国几个十分重要的历史时期,它与各族人民一起共同见证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艰难历程。虽然由于其自身以及其它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民公社制度没有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经济组织形态,但其25年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是不可抹杀的。下面我对人民公社的的巨大贡献与意义作一简单表述:

  1. 人民公社制度是符合当时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需要的

  过去描述我国建国初期的国情时往往要用到“一穷二白”这个词,“一穷二白”的确是对我国当时经济状况的客观表述。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既要抵御外来侵略,又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还要应对国内、国外复杂的政治形势,同时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不仅社会主义建设无法进行,而且这个我们这个国家能否在国际社会站住脚也是一个问题。因而发展经济成了建国以后的首要任务。我国是直接从封建主义跨越到社会主义的,国家的工业基础相当薄弱,工业基础基本为“零”,在没有自己的工业的基础上去谈国家富强就是空想。而在“零”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需要大量的资金积累。在我国当时的情况下,完成这一积累只能依靠农业。当时我国农村的状况也很复杂,土地革命以后,土地从封建剥削阶级手中回到了农民手里,农民的劳动热情和劳动积极性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这种分散的、以农户为主体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很难抵御天灾人祸,同时由于我国农民的传统观念的作用不少地区出现了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以及雇工问题。为了改变农业生产的状况,进一步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使农民真正享受到革命带来的胜利果实,同时也使农业的发展更加适应国家总体发展的需要,国家鼓励农民以自愿参加的方式组织合作社。当时的合作社经历了互助组、低级社、高级社几个发展阶段。这些互助组、低级社、高级社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对农业生产采取计划性的统筹安排,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提高了广大农民对集体经济的热情。人民公社的出现使这种集体生产的形式更加科学和完善。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既保留了农民小农生产时的劳动积极性,又实现了农业集体经营的目标。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标志者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同时也使农业完全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的范畴,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管理。

  2. 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农业经济为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人民公社的建立使统购统销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为了保证工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国家采取压低粮食收购价格的办法,利用农业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价格的“剪刀差”,把一部分农业的利润转移到工业领域,使我国工业体系的建设顺利完成。用当时的话讲,就是我国用了二十年的时间做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百年所做的事情。

  3. 人民公社使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有了显著改善

  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结构,在生产安排、劳动力利用等方面都是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统一安排的。为了改善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国家在人民公社期间提出了“兴修水利”、“改良农田”、“农业学大寨”等号召。在人民公社的统筹安排下,广大农民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他们发扬愚公移山、艰苦奋斗精神,苦干加巧干的精神,以最低的成本改善了我国农村的水利条件、改良了农田质量,并创造了无数“红旗渠”那样的经典工程。这些工作都是在当时物质条件极度缺乏、生产工具极度落后、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些成果使我国农业受益至今。

  4. 人民公社为我国基层政治、经济组织结构的提供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人民公社本身即是基本的经济实体,又是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当时公社的干部人数很少,他们平时大都分散在各个大队或其它生产第一线,亲自参加集体劳动。在劳动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情况,解决相关问题。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他们的身上得以全面体现。

  5. 人民公社的构成对我国目前新农村的建设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

  人民公社在其发展过程中,提倡“工、农、商、学、兵”的结合。毛泽东同志在谈到人民公社发展目标时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序地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总体素质,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而且把工业、农业、商业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多种经济形式在人民公社并存,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人民公社开始根据自己的优势建立社队企业,同时建立了农技站、公社中学、卫生院、敬老院等,就连有的生产队也建立起了小学、卫生所。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还不是太高,农民的生活还很苦,但大家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没有贫富之间的悬殊,能够同甘共苦是当时人民公社的又一显著特征。当时农民子女上学基本上没有什么费用,基本上不存在失学问题。另外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也基本上能过上与普通人同样水平的生活,真正做到了老有所养、病有人管。这种模式虽然建立在国民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时期,其效果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结构的农村形态对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6. 人民公社本身也是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践者

  人民公社刚开始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取消了高级社时期农民的自留地政策。1959年恢复了公社社员的自留地,并明确了社员对房前、屋后树木的所有权。允许社员在集体劳动之余搞一些家庭副业。1962年8月,中央又明确规定:在完成国家对粮、棉、油的统购任务后,开放粮、棉、油自由市场,允许农民自由交易、调剂余缺,积极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商品流通等。可见当时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还是比较灵活的。

  从6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地方的人民公社就开始探索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主要形式有:“包产到户”、“定产到人”、“责任到田”、“三包到组”、“专业包工”、“生产、征购大包干”等。这些生产责任制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农村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7. 人民公社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经历了建国以后的几个特殊历史时期

  从195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二十五年的历史,经历了我国经济恢复时期、三年困难时期、文化大革命及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公社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见证了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这几个特殊的历史阶段。

  三年困难时期对中国人来说是有着刻骨铭心之痛的。对造成1959年、1960年、1961年三年我国粮食极度短缺的具体原因的认识,也是长期以来的研究者评价人民公社制度的主要依据之一。人民公社的拥护者一般都认为三年困难时期是由于自然灾害及苏联与我国的决裂造成的;而对人民公社持否定态度的人则认为造成三年困难时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公社制度以及“大跃进”、“大锅饭”政策。这两种说法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对造成“三年困难时期”真实原因有意识地进行了部分强化与部分弱化。“三年困难时期”的出现的确是的确是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苏联与我国决裂以及脱离实际的盲目跃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更加严重。“大跃进”发端于农业领域,很快就在全国各行各业蔓延开来。 “大跃进”是典型的“理想主义”、“个人主义”的产物,是毛泽东以及其他一些中央和地方领导同志在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心理的作用下,片面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作用的具体表现,是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观相背离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是巨大的。虽然人民公社的产生与“大跃进”有着一定的关系,人民公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大跃进”的一定影响,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彻底否定人民公社制度的主要论据,因为“大跃进”并不是人民公社制度的组成部分,充其量只是来自人民公社外部的干扰因素。从另一方面来讲,“大跃进”没有彻底摧毁人民公社制度,说明人民公社是有一定生命力的。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都被包括在人民公社25年的历史当中。这场举世瞩目的浩劫,使我国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但以人民公社制度为唯一经济组织形式的我国农业在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却有着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粮食总产量以可观的速度逐年递增,而且表现在各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在此我也不详细列举这方面的数据了,现在这些数据在公开的材料上都可以查到。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整整存在了25年的人民公社对我国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着巨大贡献的。人民公社的最后消失也并不能证明人民公社的失败,只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公社制度没有随之得到有效的调整,使其活力渐渐丧失,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了,最终在其完成自己历史使命的情况下,被更适应社会发展的体制所取代了。假如人民公社制度当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也并不一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冲突。

  取代人民公社制度的就是“家庭承包责任制”。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在大包干协议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从此拉开了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序幕,到1983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人民公社随之消失。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具体表现如下:

  1.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以下简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充分的解放,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巨大的提高,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的新的分配方式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义”原则,使分配方式更加合理。

  3.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彻底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使广大农民逐渐走向小康。

  4.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批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开始寻找新的增收机会,乡镇企业乘势而起,以惊人的速度成长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5.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批廉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投入到工业建设与城市建设领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6.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与理论基础。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确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因为对这方面的内容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没有作太详细的描述。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个体、私营性质的经济模式虽然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并不能证明它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最完美的经济形式。它在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体现出了其自身的缺陷,如小农经济与发展规模经济的矛盾;农户以各自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导致基层行政管理系统的涣散;大批劳动力在乡村与城市间流动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农村主要劳动力的老、弱化;农村教育、医疗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主体的缺失,以及近年出现的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城市与农村差距不断增大等问题。

  正是由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引发了“集体经济体制”与“个体经济体制”之间的论辩。通过我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不论是集体经济体制还是个体经济体制都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它们又同样表现出了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偏激、简单地否定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做法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就拿华西村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华西村虽然是在集体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但这也并不能说明集体经济体制就优于个体经济体制。华西村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华西村属于长三角的范围,而整个长三角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典范。在这一经济区域内,华西村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的模式,而且不仅是华西村,还有很多村采取的是这种模式,如同样属于江阴市的三房巷村等。但更多的村其经济实力来自于个体、私营经济,同时还有许多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相结合的政策。正是这各种经济体制形式的共存,共同托起了“长三角”这一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经济区域。

  我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其最大的贡献就是不拘泥于单一形态的经济模式,不论集体经济模式或者是个体、私营经济模式,只要其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它就是一种成功的模式。

  “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依然是一条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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