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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人命,何以无人问责?

第1364期《南方周末》第一版,有该报记者赵蕾与实习生合作的采访报道,报道称,一些地方官员在强制拆迁民宅时私下放言:即使有人自焚,官员仕途也不会受丝毫影响。记者们循此多方调查求证,终于发现凡“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报道中有一段用大号粗体显示的文字:

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日前亦官复原职。

毋容讳言,“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的现象,包含着一种无法掩盖的社会冲突,冲突的一方是公众、报纸、互联网,他们希望地方政府面对“拆出人命”的事件建立应有的问责机制;另一方是地方政府,面对诸多“拆迁致人命”,非但不见问责机制,而且是“拆迁不力,官位难保”,各地方政府无一例外,对推行拆迁得力的官员给予保护甚至提拔重用。迄今为止,冲突的双方尚未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所谓“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其中真正原因究竟在何处?
碰巧的是,这段时间我正重读华盛顿大学Y•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依我浅见,借助巴泽尔提出的经济理论,也许能揭示其中原委。


先从R•科斯的产权理论谈起。科斯的理论之所以超越庇古福利经济学,其精深之处在于发现人们在使用、占有或交换某种物品,实质是在行使某种行为的权利。庇古仅看到人们在占用或使用、交换的只是某物品本身,并将这样的使用或占有视作不受限制的,因而当物品的使用或占有中遇到障碍,方法便是让政府出面干涉解决。庇古看不到人们在交换、使用、占有这物品其实是在行使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正是科斯意义上的财产权。由此,我们就能理解财产权所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可理解为什么在罗宾逊一人世界里财产权是无意义的。上世记40年代,F•奈特沿对道路使用的分析,表明所有权确立的意义,十余年后S•戈登则用公地悲剧阐释了无主产权的后果。Y•巴泽尔指出奈特与戈登二公的分析中“都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是完全不存在。他们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的可能性。”产权为什么只能“部分界定”或“不完整界定”?巴泽尔的研究发现:原来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成本的,产权要想完整充分界定,所需成本极高。当经济学界将交易成本理解为制度运行所需成本的时候,巴泽尔在他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把交易成本定义为有关产权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的成本,在巴泽尔看来,只有当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产权才可能完整界定、充分拥有。
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一个颇富挑战性概念——产权的公共领域,以便从交易成本角度阐释产权的完整界定之不可能。可以说正是由于产权无法完整界定,其结果便是产权中有一部分被置入公共领域中。巴泽尔是一位随手即可抓住日常生活中常见事例来印证理论的高手,在他的著作里所用案例很多,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当某部门宣布以0价格或远低于市场出清的价格供给某商品,并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对此商品进行分配,那末此商品从宣布为0价格或远低于市场出清价格时开始,直到该商品的所有权确定之前都已被置入公共领域。对此种产权的公共领域,合理解决配置的方式不再是市场,而是排队(时间竞争)。取消或变相取消排队会鼓励寻租活动,使“先到先得”的时间竞争变成“力大先得”的武力竞争或“开后门”的关系竞争。此外,如“为顾客提供免费食盐的饭店”、“好坏座位收取同样价格的影院”、“商场空调机所送冷风”、“世界上大部分海域”都存在“置部分有价值产权于公共领域中”的现象。上海街头的福利彩票销售,从奖金设计到获奖者公布之前,这部分奖金也被置于公共领域,至于大奖归谁所有,只能依某一概率的随机分布原则来配置。
产权的公共领域普遍存在、随处可见。巴泽尔指出,上述产权的公共领域的形成,是因为“产权界定之测算成本与保护成本不断增加,人们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决定,放弃某些财产,使其化作公共领域的财产”。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巴泽尔重点分析的一个产权公共领域的模型,是奴隶制人力资本产权模型。我觉得,借助巴泽尔关于奴隶制产权公共领域的分析,有助于探寻在近几年诸多房屋拆迁事件中何以会死人,甚至即便因拆迁而死人,地方政府也无人问责的原因。


从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看,法律赋予奴隶主拥有关于奴隶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奴隶的人力资本产权或劳动力产权的所有权,故奴隶主可任意驱使奴隶并合法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但另一方面,每一奴隶的人力资本产权或劳动力产权又只能天然地依附在奴隶身上,显然,这导致这部分产权无法完整界定,并由此形成一个双方争夺的公共领域。或者说,奴隶的人力资本或劳动力的法律产权属奴隶主,自然产权却属奴隶个人。正是借助产权的无法完整界定的特征,奴隶会偷懒,甚至用装傻装苯的方法阻止奴隶主完全占有依附在自己身上的人力资本产权。正是由于产权无法完整界定,所以奴隶主对奴隶“并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在1977年发表的论文中,巴泽尔还曾指出奴隶是一种“主动财产”(full-fledged property)。奴隶为什么是一种“主动财产”?可以说正是因为奴隶制人力资本产权或劳动力产权根本无法完整界定,更具体地说是在奴隶的人力资本产权或劳动力产权中存在一个公共领域,才使奴隶成为一种“主动财产”,才使奴隶主对奴隶永远无法“享有绝对的所有权”。
此种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地归属奴隶,制度上却属奴隶主所有的状态,正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的制度原因,也许这一点从奴隶主的角度可称作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强制分离,但客观上却导致从奴隶主和奴隶都竭尽全力地占有或保卫这部分公共领域的产权。从古罗马到19世纪前的美洲,奴隶与奴隶主双方为争夺这部分公共领域曾发生无数次惨烈的冲突,从小说《斯巴达克斯》到美国电影《汤姆叔叔的小屋》及电视连续剧《根》,这样的冲突都曾得到充分的展现。如果在冲突中奴隶被打死,意味着依附在奴隶身上的人力资本也随之消亡,这对于奴隶而言,正是实践了“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得到”的誓言。当然,冲突的最后结局已毋需赘言,不仅是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成本+奴隶消费成本+奴隶逃亡成本大于奴隶主占有这部分公共领域可带来的收益,而且是人力资本产权的法律制度性强制配置所需的社会成本,也远远大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市场化配置所需的社会成本。这也表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强制分离,所引起得交易费用将会高到何种程度。


有了前文的铺垫,现在可回到本文主题上来。为什么拆迁屡屡引发人命事件,却至今无人问责?在我看来,城市居民住房所占土地产权同样无法完整界定,由此形成土地产权的一个公共领域,正是近几年大规模拆迁住房乃至拆出人命而无人问责原因。市民住房的土地产权因无法界定而形成的公共领域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1、产权从自身性质来说,从来就是不完整的,土地产权当然也无法绝对界定。即使土地产权已被法律充分界定,盗窃的威胁也会破坏产权完整的完整性。土地产权的不完整造成了土地产权的一个公共领域,这就是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譬如你在某城市完整有一套你自己的住房以及这套住房所依附的土地,某日小偷光顾强行入侵这块土地并使你的财富受损,你要保护自己的产权,除事先纳税(换取警察的保护)、安装防盗门与窗上的不锈钢栏栅,事后还得追加种种交易费用。如果土地产权完整界定(土地产权没有公共领域),你就不会为保卫产权增加交易费用。当然,绝对完整的产权界定所需费用极高,高到不可能实现的程度。
2、制度决定了市民土地产权无法充分界定,由此形成更大更清晰的一个公共领域。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的反差很大。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这表明根据法律制度,农民与城镇市民作为土地所有者,拥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权。1956年后随着农村的合作化运动与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产权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归全民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此后从四十余年的操作实践来看,土地的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政府所有三者之间是一致的。
从土地产权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的那一天起,同时居住者的房屋又不得不依附着土地无法分离,土地产权由制度造成的公共领域即已存在。尽管人们可以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解释这一现象,但不要忘记:(1)从土地所有权划归“全民”的那日起,无论是“全民”还是后来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在土地所有权转让时与居住者发生过讨价还价的转让交易,也没有一纸转让协议;(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非全民认可的制度。从心理上讲,每个居住者都希望自己拥有的是住房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因此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实际上成了居住者与地方政府共同觊觎的一个公共领域。土地的法律产权属国有,自然产权属居住者的状态,正是地方政府敢于动用行政权力强行粗暴拆迁,乃至拆出人命至今无人问责的原因。当然,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居住者脚下的土地产权不论置配给居住者还是政府,都无关紧要,但零交易成本不是一个真实的世界。在房地产市场未形成之前,居住者与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产权的公共领域的争夺矛盾是被掩盖着的。当房地产市场开始运作,而城市土地的稀缺性,尤其是随着楼市房价的快速攀升,土地产权的公共领域中藏着的租金也更丰厚,使得对土地产权公共领域的争夺矛盾也趋向公开化。然而解决土地产权公共领域配置的方法,既不能靠排队,又不能如同买彩票那样根据某一概率的随机分布原则来配置。不过地方政府手中有一张王牌:法律规定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拥有处置这块土地的一切权力,当居住者企图用生命的代价维护这块土地的自然产权时,强制拆迁成为解决土地市场供应的合法手段。这就是成都市金牛区地方政府可以将唐福珍的维权自焚定性为“暴力阻挠依法拆迁事件”的原因,也是“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以至时至今日依然无人问责的原因。
是的!土地产权因制度而未能充分界定,由此而形成的一个公共领域,其后果自然是“拆出人命,却无人问责”,这使人们联想到芝加哥学派对政府父爱主义的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态度。还是借用Y•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

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给别人带来利益的人必然会由受益人充分给予报酬,而损害别人利益的人也必然会给受害者以充分赔偿。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权利得到充分界定,造成变化性的人就必须承担他行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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