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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联贷风险及其化解途径

“联保联贷”模式在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推出并获初步成功后,已被不少国家在小微金融领域推广。众多研究也认为,“联保联贷”模式改变了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机制,能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其诞生的初衷主要是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不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用联保小组成员间的熟悉,相互监督成员的经营行为,并为小组成员间的贷款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这种企业间的联保联贷成为纯粹为了得到银行贷款的行为,则在经济增速放缓、内外部需求趋弱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因单一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到整个联保小组的状况,一旦这种现象过于集中还可能影响地区的金融稳定。

一、联保联贷模式及其风险状况

1、联保联贷的操作模式

目前“联保”与“连保”和“互保”是较为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从实际操作来看,“互保”和“连保”在大型和中型企业应用较为广泛,这类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自身实力,担保只是其满足贷款要件的途径之一。而“联保”模式主要在小微企业领域使用,也是近期部分地区发生信用风险的主要担保形式,因此本文主要就“联保”模式的风险展开讨论。

“联保”通常指由N个借款主体签署联保协议组成联保小组(也称为联保体),小组内所有组员均承诺当组内某一个成员不履行还款责任时,N-1个组员中任意一个组员均愿意替该成员履行偿债责任。通常,基于“联保”方式的信贷业务也被称为“联保联贷”或“联保贷款”。

与联保相比,“互保”通常仅发生在两个借款主体之间,两个借款主体通过签署保证合同均承诺本方愿意在对方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替对方履行偿债责任。而“连保”通常至少由三个主体(两两签署保证合同)首尾连接形成线型、连环的保证与被保证关系(相临的两个主体之间可能是“互保”关系也可能仅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关系),其中至少有一主体(B)在担任另一个主体(A)的保证人时还同时担任第三个主体(C)的被保证人。

从表现形式来看,“互保”、“连保”和“联保”模式项下成员之间保证关系逐步复杂。由于企业的对外担保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或有负债,通过担保链条不断在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复制,一旦某家被担保企业发生财务风险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则担保企业或有负债变成真实负债,需要进行担保代偿,会导致自身陷入财务困境。因此从理论上说,随着参与主体数量的逐步增加,这三种保证方式对单个借款主体违约风险的防控作用越来越明显。

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小微企业来说,一个成功的联保小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与各方的风险掌控能力,不仅可以自动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帮助银行挑选出有真实借款需求、还款能力强、信用良好的客户,甚至以点连线、以线盖面(即以一个客户的突破,吸引大量客户),从而便利零贷业务批量拓展,也可以监督借款人行为,震慑潜在违约行为,督促和保证借款人按时履约。

2、当前联保联贷业务总体运行状况

1997年,联保联贷模式作为扶贫项目开始试点和推广,主要在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的农村扶贫项目中应用。由于联保联贷在还贷率方面的突出表现,2000年以后这种模式开始在民营中小企业信贷领域使用,参与的金融机构也由最初单一的农村信用社扩展到地方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近年来,联保联贷业务在商业银行体系内较快增长。

从业务类型来看,目前联保联贷主要应用于小企业贷款,也有部分个人经营性贷款使用该模式。如前所述,大中型企业贷款单户或单笔规模较大,企业之间的担保也以两两互保为主,因此联保联贷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用较少。由于联保联贷业务主体是小企业,通常单笔贷款在200-1000万元之间,且该模式并非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主流模式,因此虽然联保联贷业务增长较快,但绝对规模仍相对较小,初步估计直接表现为联保联贷的贷款总规模约占行业小微企业贷款的5%左右,但通过各种形式与联保联贷企业形成一定资金往来的小微企业数量则可能相对较高。

从行业结构来看,联保联贷业务显示出一定的集中性特征。其中,以批发为主的商贸行业最为集中,这类企业本身很少有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而其聚集的专业批发市场则为组成联保小组进行商圈融资提供了便利,估计批发行业在联保联贷中占比约50%左右;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流动资金需求也较大,同时依托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支持,开展联保联贷也较为便利,是另一个此类业务比较集中的行业;而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受到各方条件的限制,联保联贷的应用并不十分广泛。

从区域分布情况看,东部和南部中小企业聚集度较高的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等,联保联贷业务操作模式较为成熟,业务总量相对较大。而在中西部的一些省份由于小企业的融资难度相对较高,更多企业倾向于通过联保联贷提高融资成功率,因此虽然总量较小,但在贷款中的占比较高。

3、联保联贷业务的风险状况

目前,商业银行联保联贷仍主要集中在小微贷款领域,且风险有一定集中暴露的趋势,虽然联保联贷贷款总量有限,对银行业整体来说风险还处于相对可控状态,但其中的一些风险问题仍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是部分地区和部分行“联保联贷”业务占比较高。在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传统私人借贷市场较为发达,担保形式较为多样,联保联贷模式发展较快,部分小微企业集中地区的业务量已经较高。同时,有些商业银行的基层经营机构对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盲目乐观,仍借助“联保联贷”模式撬动所谓优质客户和交叉销售,导致该类业务规模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未来这些地区和机构联保联贷继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部分联保小组借款人已陆续出现经营困难。受到经济增速放缓和外部需求减弱的双重影响,在“联保联贷”业务较为集中的沿海地区,一些外向型的小微企业客户已出现经营情况恶化甚至停业、还款能力丧失等现象,相关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下行,并形成风险在联保圈内较快蔓延的趋势。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为解资金的燃眉之急,通过虚构交易背景以及伪造贷款资料虚增资产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也开始趋于严重,未来此类贷款资产质量下迁压力较大。

三是部分联保小组借款人存在过度授信以及涉及民间借贷的问题。有些联保小组借款人同时获得一家机构给予的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个人循环贷款(经营性用途)和小企业贷款,甚至有多个银行机构给予高额授信或高额对外担保的现象,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隐患。而从贷款的使用和资金流向情况看,有的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对外拆借,在归还过程中则通过非银行融资机构拆借资金用于还贷。虽无实际数据支持,但预计这类现象在联保联贷业务中较为普遍,一旦发生资金链问题商业银行将无法切实掌控这类借款人的风险。

四是钢贸领域的违规联保联贷有被复制到煤炭等行业的迹象。与钢贸行业相类似,在资金密集型的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如煤炭贸易,联保联贷也是企业通常采用的融资手段。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一般自有资产规模较小而现金流较为充裕,融资手段也相对较多,且很大程度上存在业务过度多元化的问题,涉足房地产开发和民间借贷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贸易流通主业受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资金链紧张的问题极易出现,并会影响到一批副业的融资,可能对银行业的资产质量稳定造成巨大的隐患。

五是联保联贷结构复杂,牵涉面较广。目前,联保联贷往往涉及一个地区的几十家企业,形成一系列担保链和担保圈,一家企业也会参与其中的多个担保链,其担保关系错综复杂。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担保链风险不断积聚,同时也加大了各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对联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难度。

总体来说,联保联贷业务涉及客户的面虽然比较广,但规模还较为有限,且去年以来商业银行已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整体风险相对可控。然而,近年来联保联贷业务仍有一定的发展和扩张,同时担保结构趋于复杂,联保小组之间开始出现交叉,一旦风险管理不力,则可能成为钢贸贷款之后的又一重要风险形式。

二、“联保联贷”模式的风险成因

联保联贷的主要客户群体为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这类客户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更为敏感,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没有根本改善的情况下,这类企业因经营资金紧张而难以为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特殊的客户结构本身就蕴含了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这也是造成近期联保联贷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联保模式在规避个体违约风险方面有一定作用,但由于联保小组并非时刻处于有效的内部约束状态,除信用风险外,联保联贷这种担保模式本身的一些缺陷也会加快风险形成和累积的进程。

1、信用信息缺失和非市场化组合模式可能使联保联贷的内部约束机制失效

从国外较为成功的操作模式看,联保小组一般由具有相同风险偏好的群体组成,小组成员应准确掌握自己和其他成员的风险和信用状况,通过将分辨借款人潜在风险高低的责任交给联保小组成员自己,让他们自己去识别风险并相互监督履行合约,从而形成较为风险偏好较为一致且稳定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我国由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体系仍有待健全,信用状况信息难以取得,因此很难形成传统意义上具有风险约束力的联保小组。即使形成联保小组,仅仅是为了取得银行信贷而组合在一起,联保小组的监督作用并不十分明显。

实践中,由于有部分联保小组是由市场、行业协会或是贷款经营单位暗示或明示撮合形成的,小组成员间更多通过与牵头方的联系增加融资的便利,而无法有效进行互相监督,使联保小组失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还有一些联保小组由同一家族成员或在亲戚间组成,这种联保状态将使“联保联贷”模式的社会约束效应减弱,即使出现违约现象也达不到在小组范围内的震慑作用。

2、联保联贷放大了区域金融风险

中小企业发展对区域内经济资源、经济政策等有着较大的依赖性,且根据联保的管理要求,贷前需要互相熟悉、贷后需要互相监督,因此通常联保小组成员多集中于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甚至同一个商圈中。一旦出现地区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整个区域或集群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会受到重大影响,很容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联保联贷”模式下,联保小组成员基本都是银行的借款人,替其他借款人偿还债务后,企业自身的资金状况势必趋紧,甚至影响正常经营,整个联保小组的还款能力也将会受到影响。因此,大量原先可以通过自身经营调整降低地区和行业性风险影响程度,甚至可以逆势实现发展的企业会因联保联贷而受到波及,一旦各联贷小组成员有交叉的现象,则风险扩散的速度将更快,集体违约的概率也将大大增加。

3、信息传染加大了联保小组的风险程度

在联保联贷的业务模式下,当联保小组中某一家企业出现财务困境,会导致担保链上其他担保企业风险信息暴露,这些信息会促使供应商、银行等债权人为规避风险而采取加速收款、抽贷、压贷等手段,虽然对单个债权人来说这些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敞口,但这种做法直接影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的资金流转和业务经营,并酿成正常企业资金风险,从而推动了单个企业风险快速向小组内其他企业的蔓延。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这种由信息传染引发风险所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4、部分“联保联贷”本身就存在欺诈风险

“联保联贷”模式有效运行的最关键前提假设是联保小组成员不存在合谋骗贷的企图。但一旦某个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出现整体性的资金链紧张状况,则组员间相互监督机制将完全失效,通过联保联贷合谋骗贷的可能性就会大幅提升。

合谋骗贷的情况下,贷前阶段联保小组成员以“互相之间隐瞒”、“集体向银行隐瞒信息”或以联保作为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形式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并最终形成信贷资金“多户申贷、一人用款”的状况。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操作模式。一是最终用款人是联保小组中的某一成员;二是最终用款人为多个联保小组中的某一小组成员,三是最终用款人并非联保小组成员但通过某个联保小组获得信贷资金。

这类联保小组的成员参加小组的目的纯粹是为在人数上满足组建联保小组的要求,帮助最终用款人获得信贷资金,因此一般不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也不向商业银行进行信息反馈。而在贷款归还的阶段,一旦小组有成员违约,其余成员大多不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是小组成员集体串谋拒不还款等,最终形成贷款无法归还的风险。

三、联保联贷业务风险防范及化解途径

防范和化解联保联贷业务风险必须要从内外部同时入手。既要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和融资环境,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正常渠道金融需求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生存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也要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1、多管齐下,改善小微企业生存和融资环境

一是维持宏观经济平稳增长态势,保持信贷合理增长。若经济增速继续放缓,则产能过剩和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大,联保联贷业务风险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暴露。在风险隔离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暴露极易引起担保链上的连锁反应,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快速增加。而将经济增速保持在7.5%左右的平稳状态,有利于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和就业水平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在合理的经济增速下可以实现稳定的信贷增长。将银行信贷增长维持在13-14%的合理区间,既能避免投放不足而形成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等大规模融资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需求的挤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题,也能为下一步调整联保联贷业务模式和结构提供充足的空间,有助于联保联贷风险的化解。

二是完善跨区域、整合型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透明、良好的信用环境。要进一步扩大企业征信系统信息覆盖面,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的相关财税、海关、工商、社保、公用事业缴费、融资担保等信息进行整合完善,使联保成员和授信银行可以增加对企业真实情况的了解,全方位、全流程掌握企业历史信用信息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从根本上解决借款方、担保方和商业银行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三是加强社会性担保机构及贷款保险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通过财政出资等方式设立更多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同时,要继续建立和完善贷款保险制度体系。通过专业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保险等方式,有效降低企业通过互保、联保获取融资的比例。

四是加大金融体系产品和制度创新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信贷和非信贷融资成本。在非银行领域,既要扩大小企业的股权融资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股权融资体系,也要创新发行体制,加大小企业类债权的发行规模。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小型金融机构的扶植力度,发展以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金融体系,为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以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模式,加大对小企业担保费率和融资利率的补贴力度,合理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在此基础上,要继续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加大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取融资,从而对民间融资高企的利率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2、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规范联保联贷业务要求

一是要对欺诈风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守贸易(交易)背景真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底线。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关联交易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贷后监控系统等系统信息支撑,深入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如有)与交易(贸易)对手之间关联关系、资金流向特征,深入甄别交易(贸易)背景真实性,加大欺诈风险查防力度。对存在借款主体身份虚假、交易(贸易)背景虚假或申贷意愿虚假的贷款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为核心、第二还款来源为补充”的风险管理理念。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坚决摈弃“有担保则贷款就无风险”、“保证人越多贷款越安全”的错误思想。在充分把握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以风险定价为原则,合理的进行贷款定价安排,同时加强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敞口,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三要对联保联贷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商业银行的总行应明确联保联贷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指引,既要对联保联贷模式下的行业准入和业务准入提出明确的要求,也要注重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管理,避免分行各自为战的状况。在联保业务的准入上,应明确联保贷款的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担保意愿均真实,一个联保小组也一般应由同一商圈、园区或供应链属,主营业务范围相似的3-4名成员组成,确保成员之间的风险状况相互了解,商业银行风险可控。

3、防控风险,有序规范联保联贷业务

一是要加强重点地区的监管和治理。从全国范围来看,联保联贷业务运行尚处于可控范围,风险暴露主要集中在沿海的一些重点地区,要对这些地区的业务进行重点的风险排查和治理。由于这些地区往往也具有民间借贷活跃、企业多元化投资趋势明显等特征,因此在对这些地区联保联贷业务监管和治理的过程中,也应强化综合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优化当地金融生态环境。

二是指导银行合理调整联保联贷业务政策。一方面,要积极规范联保联贷业务,强化业务风险的管控,加大力度压缩操作不规范、风险程度较高的存量业务规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引导商业银行合理推进业务规范的进程,不能一味抽贷,而是要从隔断风险入手,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调整贷款业务保证模式,可以尝试对对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同时要在创新业务模式和担保方式,增强小企业贷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积极利用银行的综合平台,探索新型业务品种,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的对外担保风险隐患,切断风险传播途径。

三是对不同的联保联贷业务需求采取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管理要求。要明确联保联贷业务支持的重点是小企业融资需求,同时要梳理不同类型的企业状况,对类似于钢贸领域业务模式的其他大宗商品贸易和物流企业的贷款需求,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控制规模的增长。而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与实体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行业,则应继续加大支持的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仍可以继续尝试规范化的联保联贷业务。

小企业融资市场是充满生机活力,大有可为的市场,商业银行既要正视联保联贷产生的风险,也要进一步发展适合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方式,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本文由作者与交通银行许文兵合作完成。在2014年6月10日CF40•青年论坛第56期双周内部研讨会上,作者就本文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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