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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为何抵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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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 言

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如此抵制法治,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良好治理?鉴于提供法治的一系列制度知识——产权体系、人权和个人自由、普通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合同法和司法体制,是如此广为人知,这个问题更加显得诡吊。我将利用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North、Wallis和Weingast,2009)提出的最新理论(以下简称NWW理论)来解释法治是如何在西方社会出现的,以及为什么法治不能轻易被移植到发展中国家。

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中形成的传统理论往往把发展中国家看成发达国家的一个不完备版本,即缺乏成熟发达国家的一些基本构成要件。经济学家、民主人士和法学家都建议,应该将发达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典型的如资本、技术和竞争市场;政党与选举;人权、宪政和司法体制。然而,这类改革很少能成功促成长期经济增长、可监督政府官员的稳定民主以及有效公正的司法体制。

对于为什么将这些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如此困难,NWW理论给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该理论框架将当今世界划分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秩序,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组织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天壤之别。传统理论往往忽视了不同社会是如何减少或控制暴力行为的。历史上最普遍的社会秩序是有限进入秩序或自然国家(naturalstate),它解决暴力问题主要是通过租金创造并向强势的个人或群体(获取这些租金的)授予有价值的权利或特权,从而激励他们开展合作而不是进行争斗。这种秩序下产生的租金、竞争限制和组织的有限进入阻碍了这些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与此相反,开放进入秩序利用竞争、组织的开放进入和控制暴力的制度,显示出租金消散和长期经济增长等特征。

本文将着重关注法治的两个方面:第一,确定性原则(the idea ofcertainty),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法律;第二,强调法律不但适用于当前也适用于将来,这一动态内容常常被忽视了。动态问题引出了一国统治者或领导联盟的更替问题:什么东西可以约束新的政治家尊重现有的规章与制度?这一问题在专制政体下尤其难以解决,不过,即便对于所有自然国家,包括那些名义上的民主国家,这一问题同样适用:无法约束继位者遵守当前的规章与制度,这是建立法治的最大障碍。不管今天的制度和权利多么富有吸引力,如果明天的当权者可以随意改变它们,从长期看它们就没有什么好的。这一问题与另一个问题密切相关,那就是如何创造一个永续国家(perpetualstate),其特性与制度不再取决于领导人或执政联盟的身份。

法治的研究者往往会重点关注权利的形式,如法律的本质与表现,或那些保障与监督实行这些权利的制度的形式,如司法制度的本质与表现,却不去研究如何维持这些制度,保护它们不被政府官员滥用。自然国家的领导人在对这些制度感到不舒服时通常都能够取消它们,纳粹德国的希特勒、俄罗斯的普京、委内瑞拉的查韦斯以及津巴布韦的穆加贝都证明了这一点。同样,许多自然国家的领导人通过暴力掌权,他们常常直接损害既有制度,这样的例子包括智利的皮诺切特和西班牙的佛朗哥。最后,不少自然国家由于陷入内战而导致制度的连续性被中断,像1990年代早期的南斯拉夫、1994年的卢旺达,以及1990年代早期的索马里。所有这三种不稳定的形式都阻碍了自然国家建立法治的能力。这些例子表明,维护法治的第一部分,即维护平等和防止政府任意滥用法律,关键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永续,其政府的规则和制度不再依赖政治领导人的身份。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自然国家无法通过采纳开放进入秩序社会所拥有的制度和治理,来建立法治。要获得法治,自然国家必须向开放进入秩序转轨。当一个社会从基于个人关系和人格化交易向基于非人格化关系和非人格化交易转轨过程时,法治作为转轨的一部分就会逐渐显现。转轨的一部分是制度性的。事实上,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信承诺。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简要介绍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构建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运用该研究界定法治的各个方面。第四部分运用该分析框架,分析历史上法治的出现,展示法治与社会转轨的密切联系,以及西方世界实现由自然国家向开放进入社会转轨时,是如何克服这些问题的。第五节解释为何不能把法治的程序、权利和制度直接移植到发展中国家。最后是结论。

二、解释人类文明史的一个概念框架

我运用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2009)提出的概念框架1(简称NWW分析框架)来理解社会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又是如何发挥功能的。NWW分析框架区分了不同的社会秩序,即各种独特的组织社会的方式。每一种社会秩序代表一种特定的限制暴力的人类关系模式。一个社会限制暴力的方法将影响整个社会。社会秩序概念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据此理解政治、经济和其他系统是如何相互关联的。该分析框架将暴力、制度、组织和信念等基本概念整合在一起。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暴力是否以及如何受到控制或限制?社会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得到了哪些制度的支持?特别地,这些制度是如何支撑组织的,以及谁可以来安排组织?最后,人们的交往是基于人格化还是非人格化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三种社会秩序:在采集狩猎秩序中,人们生活在人数大约为25~100人的小群体中,这种秩序可以追溯到人类文字记录史以前很久。有限进入秩序,也被称为自然国家,大约在10000年前和人类文字记录史同时出现,与创造了第一批文明社会的第一次社会革命联系在一起。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政治系统操纵经济系统来创造租金,以便控制暴力和维持秩序。通过分配这些租金给那些具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人们,这些社会显著减少了暴力问题。最后,开放进入秩序依赖政治和经济系统的竞争来维持秩序。这种社会秩序首先出现在第二次社会革命期间,即知识或工业革命期间。

个人与人格

自然国家的关系属于人格化关系,统治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尤其如此:它们依赖于个人的人格特征。自然国家如何对待个人,包括其权利、特权、租金与义务,取决于个人身份,因此,这些权利、特权、租金和义务在个人之间通常是不一样的。这些国家以人们相互之间的重复交往为基础,从而有助于大家建立人格化的认知与信任,并执行交易。由于每个人、每个关系都是不同的,重复交往对执行交易而言就很必要。如果这种交往关系过于疏远,那么,合作和交易就会中止。

个人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体,包括身高、长相和智力。第二,每个人有一系列基于其地位、权力、特权、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归属特征2。

当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人格面貌都独一无二时,它便是一个由人格化关系主导的社会。相反,当一个社会的主要阶层的个人拥有相同的社会人格面貌时,它便是一个由非人格化关系主导的社会。

自然国家

任何国家都必须控制暴力这一基本问题。在自然国家,会出现一个强势的统治联盟来解决该问题3。该联盟赋予其成员特权、通过对有价值的资源或组织实施有限进入来创造租金,并运用这些租金来维持社会秩序。由于争斗会减少他们的租金,联盟成员由此克制争斗以维持他们的租金。自然国家必须在所有系统都限制对组织的进入,并约束竞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租金就会消散,联盟成员不争斗的激励也会减弱。

我们把这种秩序称为自然国家,是因为最近一万年人类历史中,几乎整个时期(直到最近两个世纪)自然国家是暴力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案,它形成了一个拥有巨大财富的等级社会4。相比于此前的采集狩猎秩序,自然国家产生了惊人的经济增长,即便在今天,我们也能看到许多早期文明社会所积聚的惊人财富。然而,不同于开放进入秩序,自然国家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在自然国家,人格化关系不但塑造了政治,也塑造了经济。在统治联盟中,所有关系都是人格化的。譬如,一个人权力越大,就能获得越有价值的特权。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分配利益的自然国家将面临暴力的风险。一旦权力关系与利益分配关系失衡,那些拥有权力甚于其利益的人将会要求更大的利益份额,如果得不到的话,他们就倾向于为之而战。保护网通常把那些掌握更少权力的人与掌握更多权力的人联系起来。一旦暴力发生,那些无权者就必须使自己与一个有权势的组织相联系。人格化关系同样塑造了许多经济关系。实施经济交易的最主要模式是重复博弈。像法庭等法治制度,仅仅在成熟型自然国家才开始出现,而且,它们主要服务于组织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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