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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梯若尔告诉中国食品安全的

什么是合适的政府规制?梯若尔在书中做了进一步讨论。理论上,如果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前与企业商定一系列赔付条款,规定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所有损失将由企业承担,这样的―协议‖或―合约‖将极大地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然而,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千变万化,不管企业和消费者如何考虑周全,合约如何详尽,仍不可能完全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这种―不完全合约‖(incomplete contract)意味着当产品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时,企业和消费者将会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协商如何赔付。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充当消费者和企业的仲裁者,通过立法规定企业的责任,处罚造假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因此,政府规定的责任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代替消费者和企业间的不完全合约,从而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

然而,梯若尔指出,对于信任品而言,责任制度作用有限。也就是说,重罚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在于消费者观察不到信任品属性,或者观察到的时候为时已晚。例如,三聚氰胺事件中,劣质奶粉对婴儿的危害只有等
到婴儿查出患有肾结石后才被消费者发现。此时,一方面消费者蒙受的巨大损失很难被明确界定,另一方面,企业往往因为无力支付一系列法律诉讼的巨额费用而破产。最终,对企业的惩罚尽管―重‖却不能完全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因此,梯若尔提出,直接的质量控制可能是责任制度的有力补充,甚至可以替代责任制度,达到更有效的规制。

联系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一个特点是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大面积发生:一个企业不法行为的曝光往往会牵扯出企业所在的地区甚至整个行业的集体不良行为。这就难怪消费者对国产食品普遍不信任,犹如经历三聚氰胺事件后不惜高价购买国外奶粉,经历了地沟油事件后对餐馆心存疑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如果消费者对个体企业各方面信号以及企业的诚信缺乏了解或信任,就只能通过整个行业的集体声誉来确定个体企业是否诚信。因此,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食品行业,行业的集体声誉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信号。

集体声誉如何形成?怎样影响到企业的行为?梯若尔在1996年发表了“集体声誉的一个理论”一文,开创性地对个体声誉和集体声誉的动态成因进行探讨。该文考察了一个委托-代理人框架,其中信息不完全的委托人决定是否对某个代理人委以重任。如果我们将委托人理解为消费者,代理人看作食品企业,梯若尔模型中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恰恰能反映食品市场中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交易关系:当消费者无法对企业的个体声誉做出反应时,往往根据行业的集体声誉做出判断——只有当消费者预期到食品行业的诚信企业足够多时,才愿意为食品支付高价。具体来说,企业过去的诚信行为奠定了他的个体声誉,如果消费者能够看到企业过去的诚信记录,一旦发现企业曾经弄虚作假,便终止与企业的长期购买关系,此时,Klein-Leffler以及Shapiro提出的个体声誉机制便能发挥作用。然而,对于信任品市场,消费者很难完全了解某个企业过去的诚信行为,个体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通过行业的集体声誉来确定个体企业是否诚信。当行业集体声誉良好时,个体企业也将受到信任,消费者愿意为企业买单,行业将健康发展。然而当食品行业中丑闻频发时,行业的集体声誉受到侵蚀,消费者失去对整个行业的信任,拒绝为其产品支付高价。梯若尔进一步指出,一旦行业的集体声誉受到侵蚀,它将影响到行业新进入的企业行为:新进入的企业如果不造假,其收入难以弥补其高昂的成本,生产举步维艰。在巨大的成本压力下,产品的高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旧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也将―传染‖给新企业,形成行业普遍、持续地不诚信的局面。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中屡屡爆出的行业―潜规则‖不正是这种恶性循环结果的体现吗?

在一个企业普遍不诚信、消费者普遍不信任的市场中,政府应该如何帮助行业提高集体声誉、使消费者恢复信心?梯若尔指出,行业集体声誉一旦受到侵蚀,要将其恢复,将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其中一个建议类似于―休克疗法‖:政府通过一段时间的严打,彻底地清除掉行业中有过不诚信记录的旧企业,这样,随着市场上不诚信企业的减少,消费者信心逐步回升,支付意愿随之提高,最终为新进入的企业生产高质产品有利可图铺平道路。这样的建议理论上虽然可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困难重重。首先,政府必须强势有效,保证所有不诚信的企业都从市场上消失;其次,如果市场上不诚信企业占多数,由于消费者信心恢复需要时间,新企业进入缓慢,容易造成市场无销售者的―真空‖,导致该行业食品市场的萎缩和萧条;再次,政府很难界定一个严打的时间表,严打时间过短,消费者信心难以恢复,诚信企业仍然面临高成本压力,严打过后,造假、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仍会持续;然而如果严打时间过长,政府一方面需要花费巨大的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要应付市场萧条所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仅仅依赖―休克疗法‖并不可行。

在梯若尔集体声誉理论的启示下,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一些新的构想。例如,笔者与龚强、张一林等合作的《激励、信息与食品安全规制》中提出,规制者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揭示平台,将该平台作为企业发布信息的同一窗口,提高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效率。又如,笔者在与龚强、莫家颖合作的《集体声誉、认证制度与有机食品行业发展》一文中提出,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认证系统来帮助消费者甄别产品,了解企业的诚信行为。由欧洲政府倡导的完善的质量认证体系即是一个实例。欧盟各国扶持具有高资质和公信力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并借助严格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来记录产业链上的企业行为,从而使企业过去的行为有迹可循,进而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认证还处于不完善阶段,认证机构可信度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提升认证制度的有效性还需政府主导。例如,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大力推进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系统。同时,国家也在大力推行企业征信系统。我国现有的―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汇集了大量企业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从各个角度包括监督部门评价、消费者评价等了解企业的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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