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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少?

文/王小鲁

前言

本报告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的研究成果。本项课题已经持续了数年。我们此前分别在2005—2006年和2009年对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了两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2007年和2010年两个研究报告(①见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比较》2007年总第31辑;“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比较》2010年总第48辑,中信出版社。在本文以下部分中分别简称为“2007年报告”和“2010年报告”。)。2012年,我们第三次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调查。本报告主要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综合使用了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在2007年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作者认为这些隐性收入的主要部分属于“灰色收入”。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统计显示的2.9万元,而是9.7万元;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不是统计显示的21倍,而是55倍。

在2010年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20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未反映在城镇居民收入统计中的隐性收入高达9.3万亿元,仍然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其中,大约5.4万亿元是经济普查也未能查到、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从4.4万元调整到13.9万元,全国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从根据统计数据推算的23倍扩大到65倍。作者还发现,在两次调查期间,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不明来源的灰色收入,其存在严重扩大了收入差距,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在上述两个报告中,作者认为,这种情况主要是由制度上的缺陷所导致的,与腐败密切相关,主要发生于权力与资本的结合。这反映了我国多年来经历了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取得决定性的进展。只有坚定地推进体制改革,将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遏制腐败的蔓延,从根本上扭转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的严重局面。

与上一个报告时隔三年,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什么变化?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报告基于最近的居民收入调查和各方面的最新统计数据进行了专门分析,试图对此做出回答。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报告我们最新城镇居民收入调查的范围和样本分布情况。第二部分说明了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第三部分在调查数据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推算我国各阶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真实水平。第四部分计算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包括灰色收入)的总量,及其在GDP中所占份额。第五部分报告本次调查的其他一些有意义的发现。第六部分讨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的体制性原因,并就需要推进哪些方面的体制改革,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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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邮箱:zhouhz@efn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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