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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祖国大陆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贯把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在经费保障、合作渠道和信息交流等方面为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学家创造一个促进和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目前,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合作形式的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格局已经形成。截止到1998年9月,科学基金委员会已与世界上36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43个科学基金组织和学术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表31)。并致力于通过开展合作研究、组织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科学家之间互访、支持科学家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鼓励承担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的科学家进行国际交流,开展合作研究,参与国际竞争。

表3.1 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书(或备忘录)
的国外科学基金组织、学术机构名录

序号
国家和地区
机构名称
人员交流方式
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
奥地利
奥地利工业研究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3
奥地利
奥地利科学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4
白俄罗斯
白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
6 (人月/年)
5
比利时
国家科学研究基金会
12(人月/年)
6
保加利亚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24(人月/年
7
加拿大
医学研究理事会
6 (人月/年)
8
加拿大
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9
捷克
捷克共和国科学院
6 (人月/年)
10
捷克
国家科学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11
丹麦
丹麦研究理事会
12(人月/年)
12
埃及
埃及科学研究和技术院
25(人月/年
13
芬兰
芬兰科学院
6 (人月/年)
14
法国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按具体项目商定
15
法国
法国原子能委员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16
法国
法国国家农业研究院
按具体项目商定
17
德国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100(人月/年)
18
希腊
希腊国家研究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19
印度
印度科学和工业研究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0
意大利
意大利国家研究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1
日本
日本学术振兴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2
韩国
韩国科学与工程基金会
6 (人月/年)
23
墨西哥
国家科学技术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4
荷兰
荷兰应用科学研究组织
按具体项目商定
25
荷兰
荷兰科学研究组织
15~18(人月/年)
26
新西兰
研究科学技术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7
挪威
挪威研究理事会
12(人月/年)
28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科学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29
葡萄牙
国家科技研究理事会
6 (人月/年)
30
俄罗斯
俄罗斯科学院
24(人月/年)
31
俄罗斯
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
30个项目
32
斯洛文尼亚
斯洛文尼亚科学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33
西班牙
西班牙科学研究理事会
12(人月/年)
34
瑞典
瑞典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
12(人月/年)
35
瑞士
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
30(人月/年)
36
泰国
国家研究理事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37
乌克兰
乌克兰科学院
6(人月/年)
38
英国
皇家学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39
美国
国家科学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40
瑞士
欧洲核子研究中心
按具体项目商定
41
巴西
国家材料科学研究所
按具体项目商定
42
加拿大
魁北克医学研究基金会
9(人月/年)
43
国际组织
联合国大学软件所
按具体项目商定

 

  1.申请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已批准并正在进行研究工作的科学基金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科学基金项目是指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各类基金项目,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课题、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申请者可按程序(图3.1)申请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后保留项目承担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和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资格一年。

  2.国际合作交流资助项目的类别和申请要求

  ①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系指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国外科学家进行对口合作研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列为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重点。鼓励和支持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与外国研究机构、科学家建立合作关系,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促进科学基金项目的完成。国际合作中应注意保障我国科学家对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资源。

  申请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首先应由合作双方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合同或其他确认合作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研究课题名称和内容摘要以及要达到的研究目标

合作的起止时间、参加人员、合作的方式及分工

合作研究计划

合作研究成果共享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研究经费来源和彼此提供的条件等

  申请者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送对口科学部。此类项目称为"非协议合作研究项目"。

  申请者也可以根据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外国基金组织或学术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表3-1),提出将其合作研究项目纳入双边合作协议的申请。若申请获得批准,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与国外相应机构根据双边协议分别为本国的科学家提供国际旅费的资助以及对方科学家来访开展合作研究所需的当地生活费用。此类项目为"协议合作研究项目",申请程序见图3.2。

  ②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科学基金支持和鼓励在我国召开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以使我国更多的科技工作者有机会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资助在国内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原则是:

学术会议主题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内容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有关项目研究水平的提高;

会议主办单位一般应是承担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体单位,并具备主办国际会议的能力和条件;

会议学术水平要高,对我国相应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并将产生一定的国际影响;

有该领域的国际知名科学家与会;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资助在内地或边远地区的中小开放城市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申请本类项目应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国内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有关部委审批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件(复印本)、预算报告和征文通知等一并报送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考虑到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进行筹备工作,因此,本类项目允许在会议召开一年之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③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为了使中国科学家能有机会同更多的外国科学家进行学术交流,获取更多的最新科学信息,发表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科学基金委员会拨出专款资助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原则是:

本人是正在执行中的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对青年科技人员和在研究岗位上起学术带头人作用的中年科技人员给予适度倾斜;

国际学术会议应属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会议,会议的主题与内容对完成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直接推动作用;

申请人应有为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上会议背景材料、论文录用通知等有关附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

  ④接待来华学术交流项目

  系指未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未纳入合作研究计划,但为了推进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讲学、观测、实验、野外考察、科学访问等方面的学术活动。

  资助来华学术交流项目的原则是:

邀请来华科学家的专业方向应对口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华应直接有利于推进正在进行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

接待计划要详细,原则上应按日作出日程安排;来华专家的业务活动时间不应少于在国内停留时间的2/3;来华专家在国内停留的城市原则上是申请本类项目的单位所在城市,资助经费不允许用于专程赴外地游览。

  申请接待来华学术交流项目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来华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上来华专家确认来华时间的信件(复印件),送对口科学部。

  外国专家来华时间10天以内的接待费用,接待单位应在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内开支,不再另行申请。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向对口科学部报送接待工作总结。

  ⑤出国考察项目

  系指在组织和执行科学基金项目中急需了解和掌握国际最新的研究动态、技术路线、测试手段、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酝酿重大、重点项目和科研组织管理而组织的出访活动。 资助出国考察项目的原则是:

考察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完成科学基金项目;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是科学基金项目的学术带头人;

应事先作出切实可行的考察计划,内容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考察的时间不宜过长,考察的机构不宜过多;

参加考察的人员必须具有与国外同行交流所需要的外语听说能力;申请出国考察项目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专业考察申请书》,并附上接待单位邀请信等有关附件,送对口科学部;

考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接受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的咨询和指导。

  ⑥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本专项基金资助的对象主要是:获得博士学位并已经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资助项目内容包括:

留学人员回国参加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

作为主讲人参加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本人有特邀报告的各类学术会议;

其他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活动。

  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中的留学人员栏目后,由接待单位填写《申请书》中的单位部分栏目,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信函和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一并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直接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联系,要求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本专项基金一经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在国内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含住宿费、伙食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对少数优秀者,将根据需要和可能,资助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

  ⑦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

  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提高和发挥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验收通过并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列的实验室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资助范围是:

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资助实验室固定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进行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

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在境外的生活费用等;

邀请国外合作方伙伴来华进行合作研究期间的接待费用;邀请学术成就显著的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讲学和参加实验室建设的各项接待费用。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据此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项目申请,在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严格初审之后,于当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于次年5月底前将当年下半年的申请书一式一份和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上述各类项目的申请书(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上一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送。特殊情况下必须报临时性项目的,申请书要求在项目执行前4个月报送。

 

  (二)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科学基金委员会遵照"一国两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原则,支持和资助内地和香港科学家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诸如: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及学者互访等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

  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内地与澳门科学家之间开展有实质性内容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贯致力于鼓励和推进海峡两岸的中国科学家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书(或备忘录)的港、澳地区
科学基金组织、学术机构名录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人员交流方式
1
香 港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85人/天
2
香 港
裘槎基金会
按具体项目商定
3
澳 门
澳门基金会
3(人月/年)
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的项目类别及各类项目的申请,参照前述"(一)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别及申请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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