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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寻踪:公司制度卷


《制度寻踪:公司制度卷》
作 者:陈志武  李玉   主编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定 价:39.00


作者简介

  陈志武,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中国金融博物馆首席顾问,最具影响力的华人经济学家之一。 自1990年获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学位以来,陈志武教授先后在威斯康辛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任教,并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著名学术机构聘为特聘教授或访问教授。 陈志武教授一直是世界金融学和金融资产定价领域最具有创造力和最活跃的学者之一,获得过美国默顿.米勒(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研究奖、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研究奖等多项重大学术奖励。2000年,一项颇得全球经济学家首肯的世界经济学家排名出炉,在前1000名经济学家中,有19人来自中国,陈志武教授排名第202位;2006年,《华尔街电讯》将陈志武教授评为“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陈志武教授拥有国内经济学术界少见的政治经济学视野,更为重要的是,他也是国内鲜见的能用现代经济学和金融学的源流把事情说得很清楚的经济学家。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金融创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治国的金融之道”等观点启发了更多人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的思考。 2008年出版的中文著作《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非理性亢奋》成为当年度最具影响力的财经读物之一。其中《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荣获“2008和讯华文财经图书大奖”之“年度财经图书大奖”和“最佳原创学术类”大奖,并入选多家专业媒体评选的2008年度最值得珍藏图书。最近出版的《金融的逻辑》刚一面市,即显洛阳纸贵。

  李玉,现为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致力于中国企业制度史、中国近代城市史、中国国民党史研究。入选教育部2004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已出版著作《长沙的近代化启动》(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北洋政府时期企业制度结构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版)、《国民党政治与社会结构之演变(1905~1949)》(崔之清教授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6月版)。并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先后荣获江苏省高校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南京大学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励。


前言

陈志武(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李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今天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近千万家,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会是新闻,也不容易引起任何人的注意。但是,就在一百三十多年前的1872年11月,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时,作为第一家华商现代公司,那可是一件历史性事件。那件事除了标志着“中国人从此有了自己的蒸汽轮船了”,更重要的价值是它开启了中国企业组织或者说商业组织现代化的历程。这一历程是中国经济崛起、工业技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晴雨表。
  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是这样总结“公司”制度的意义的,他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人类历史中单项最重要的发明;如果没有它,连蒸汽机、电力技术发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is the greatest single discovery of modern times. Even steam and electricity would be reduced to comparative importance without it”,引自:John Micklethwait and Adrian Wooldridge, The company: a short history of a revolutionary idea, 2003, The Modern Library)
  当然,对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人类商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性的认识,或许不要等到20世纪初的巴特勒教授,早在中国晚清洋务运动时期,薛福成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评论道:
西洋诸国,开物成务,往往有萃千万人之力,而尚虞其薄且弱者,则合通国之力以为之。于是有鸠集公司之一法。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利害相共,故人无异心,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其端始于工商,其究可赞造化。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有拓万里膏腴之壤,不借国帑,借公司者,英人初辟五印度是也;有通终古隔阂之途,不倚官力,倚公司者,法人创开苏彝士河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可见,薛福成更早就认识到,西方之所以强大,在于他们有汇集大量资本、“集中力量办大事”、分散创业风险的方式,亦即公司。他说,“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现代公司相比于传统企业

  既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力量这么大,它跟传统企业组织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比较。
  第一,传统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的,而公司则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经营失败,股东的损失最多不超过已经注入公司的资本或者股本。股东的损失最多以已投入的股本为止,这一点至关重要,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因为这等于是把公司和股东在人格上、财务上、责任上进行隔离,让公司的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钱,让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责任,公司的生命也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生命。这种独立与隔离既保护了股东,让股东个人不至于受累于公司,也保护了公司,因为公司也因此不会受累于股东的债务和行为。
  有限责任派生出在法律面前公司作为法人的身份,亦即公司跟自然人一样,享受法律的保护,既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起诉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也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被诉。公司的这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很重要,让公司可以有自己的章程和决策规则,按照自己的生命力无限地生存下去。相比之下,传统企业因为跟自然人捆绑在一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生命力往往是有限的、跟创始人的自然人生命连在一起,或者顶多富不过三代。
  而之所以在有限责任的隔离安排下,公司具有几乎无限的生命潜力,又在于它能独立地聘用职业经理人,实现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享有公司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但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可以是跟股东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这样,真正管理公司的人可以在很大范围去招聘,不一定非要自己的子女不可,这就让公司更有可能找到最称职、最有能力的人来管理,因为股东自己的子女数量有限,虽然很靠得住,但能力不一定高。
  也正因为有限责任以及上述派生出来的公司特点,使公司能在更加广泛的社会融资,实现薛福成所讲的“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 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试想想,如果股东责任是无限的,除了可能赔掉全部股本外,自己家产和子孙后代也要为潜在的负债付出,有谁会愿意入股一个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创办、管理的企业呢?经营权跟所有权怎么能分离呢?又有谁敢雇用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人呢?所以,有限责任是在广大社会范围内融集资金、分摊风险、给公司以无限生命、让经营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关键。
  第二个差别在于传统企业的股权一般不能自由买卖交易,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却可以在公司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进行交易转让。这种存在于公司之外的股份交易市场又衍生出其他方面的差别。其一是通过股票的市场交易定价,给掌握公司经营权的管理层进行决策评估,好的决策会受到投资者欢迎,其股价上涨,坏的公司决策会立即受到市场的惩罚,市场对管理层的纪律作用就这样进行的,市场交易就成了公司决策以及其前景的晴雨表,在关键时刻会迫使管理层改变决策、纠正错误。相比之下,传统家族企业的股权因为没有被交易,也就没有被定价,即使管理者出现严重错误,也不见得有机制使其立即纠正。其二,股权一旦能交易转让,特别是能很快买卖转让,这又反过来鼓励更多投资者提供资金,使公司的融资规模进一步上升、融资范围扩大,因为股东们不用担心资金会砸进去出不来。其三,股权有了经常性的定价之后,也产生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通过创业办公司,将公司培养长大后卖掉公司的股权。以创办公司、卖股权赚钱致富,这反过来鼓励社会的创业和创新,增添全社会的经济活力和创新活力。

晚清后的中国经历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优势自不用多说,可是,这一制度引入中国之后的经历又如何?继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成立之后,“仿西国公司之例”成为一种新潮,很快出现了仁和保险公司、开平煤矿、上海电报局、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等十余家公司企业,以至于到1882年酝酿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以及紧随而至的现代金融危机。
  我们还是看看薛福成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的总结,他评论道:
  中国地博物阜,迥异诸国。前此善通有无者,有徽商,有晋商,有秦商,皆以忠实为体,勤俭为用,亦颇能创树规模,相嬗不变者数世;而于积寡为多,化小为大之术尚阙焉。迩者中外通商,颇仿西洋纠股之法,其经理获效者,则有轮船招商局,有水陆电报局,有开平煤矿局,有漠河金矿局。然较外洋公司之大者,不过什百之一耳。气不厚,势不雄,力不坚,未由转移全局。曩者沪上群商,亦尝汲汲以公司为徽志矣,贸然相招,孤注一掷,应手立败,甚且乾没人财,为饮博声妓之资,置本计于不顾,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非但西洋绝大公司,终无可冀幸之一日,即向所谓招商、电报、开矿三四局者,亦遂画于前基,难再蕲恢张之策。如此而望不受制于人,其可得乎?夫外洋公司所以无不举者,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划精也。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于风气之不开,风气不开,由于朝廷上之精神不注。西洋旧俗,各视此为立国命脉,有鼓舞之权,有推行之术,有整顿之方,明效应之,捷于影响。
  薛福成跟同时期的知识分子一样,固然对公司制度在西方实际运作中的表现言过其实,因为即使到今天也并非没有西方公司出现欺诈、骗人的,否则就不会有金融危机了。到薛福成、郑观应、李鸿章、张之洞的时期,只有美国经济才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支配,而在西欧大陆国家虽然也有一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们并非经济的主流,尽管后来的20世纪西方经济离不开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威力。
  但是,薛福成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为什么会水土不服?对此,本卷收集的晚清和民国时期的论述文章都有涉及。只是在晚清、民国时期的讨论中,有几个基本的深层制度原因没有涉及到。
  第一,前面讲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制度安排,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是1904年的事情,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甚至到今天的中国,“有限责任”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能够享受到的制度保障。
  第二,跟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配的是方方面面处理契约诚信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架构,这里涉及到几方面的契约关系,一是不同股东之间的约定,二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约定,三是公司跟其交易客户之间的约定。为了协调这些不同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就必须有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执行架构。如果没有这些,所有那些关于有限责任、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而支持这些交易契约关系的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结果。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在深层次上,这涉及到儒家文化的主张,涉及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建设。也就是说,中国原来没有尝试建立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
  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人际间进行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价值交易的需要,亦即金融交易的需要。特别是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能力低下,一个人过了今天难以保证明天还能吃饱穿暖,所以,是人就有跟别人进行跨时空交易的需要,今天我收入多会给你一些,但今后你收入多、我收入少时,你要给我以回报。这种金融交易可以通过非正式契约实现,也可通过正式金融合同、证券来实现,股权交易就是一种跨时空的证券交易。既然自古就有这种生存需要,那为什么西方发展出了正式、外部化的金融证券市场,而中国却没有呢?
  我们可从交易安全、保证金融交易信用的制度架构角度来理解。虽然有人际间进行跨时空价值交易的需要,但是,如果没有一种保证契约执行的基础安排,人们会因为担心对方未来失信、违约而选择不参加交易。当然,今天我们熟悉现代法治和宪政,知道这些是保证契约权益的制度架构,但这些都是近现代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东西,在远古没有。在两、三千年前,不同社会找到了不同的强化交易信用的解决方案,这些不同的解决方案也给后来的金融发展带来了不同的后果。
  在中国,儒家的解决方案是基于“三纲五常”的名分等级秩序以及相配的文化价值体系,其基础社会单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家族。也就是说,儒家秩序的“硬性”基础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和家庭,“软性”基础是“三纲五常” 价值体系。通过把两者结合在一起,儒家文化的宗旨是使家庭、家族成员间的金融交易或说经济互助有坚实的信用基础,将任何成员的违约风险、“不孝”风险降到最低。所谓“孝道”的意义亦即如此。通过强化对后代的儒家文化教育,使家庭、家族成为大家都能信得过的金融、物质与情感交易中心。
  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来说,在外部市场还不存在或不发达的境况下,跟陌生人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做交易,交易成本会太高,“失信”会太频繁。而如果在家族成员间做交易,特别是在儒家文化体系下,违约风险小,交易成本自然低。实际上,在外部交易环境不发达、外部交易成本太高的传统社会里,家庭子女越多、家族成员越众,家族内部交易所能达到的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摊效果就会越好,该族壮大下去的概率会越高。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中国家家都喜欢多生子,都喜欢成为望族,而且最好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在企业层面,差不多只有家族企业,极少有超越血缘合伙而成的非家族企业。血浓如水,血缘等于诚信。
  儒家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农业社会生产能力的局限下,人们的确能在经济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赖家庭、家族。在那种境况下,以名分定义的等级制度虽然阉割人的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但的确能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就像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一样,儒家文化体系让以农为主的中国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它最适合农业社会。
  但问题也出在此,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会让人们相信只有亲情、血缘关系才可靠,只跟有血缘关系的人做跨时空交易,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我们说儒家文化抑商,其实这是儒家只认血缘亲情、排斥“家”之外经济交易的社会哲学的一种表现:一般的“商人”跟自己不会有血缘关系,怎么可以相信他?—— 既然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商人都不信任,不能跟他们做交换,这本身又逼着人们越发靠“家”了,抑商反过来又强化了个人对“家”的依赖,没有别的路可走。
  儒家文化长期主导中国社会必然会有两种后果。第一,相对于家族而言的外部市场难以有发展的机会。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是跟陌生人的交易,是只讲价格、质量的好坏,而不必认亲情。因此,“家”之内的经济交易功能太强之后,外部市场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彼长此消。第二,由于陌生人间的市场交易、利益交换机会有限,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没机会摸索发展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外部制度架构,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没有机会发展。中国历代国家法典侧重刑法和行政,轻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家族、宗族自己去处理。当利益交易和民事范围主要以家族、宗族为界线时,生计与其他民事与其说是社会问题,还不如说是家庭、家族内的问题,所以中国历来有详细的家法宗法,而缺少国家层面的民法内容。
  但是,超越家法宗法、不认人情的法律体系,偏偏又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无论是前面讲到的“有限责任”,还是方方面面的委托代理契约,其特点是超越血缘、超越亲情的非人格化契约交易,没有相配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些交易内容就没有意义。所以,过分地依赖“家”实现经济交易、感情交易的后果是人们很难相信血缘之外的关系,市场和商法、民法就没机会发展。于是,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中国今后的发展

  本卷收集的文章不乏言过其实的言语,但这些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在于在晚清、民国时期以及在当时所能掌握的资讯情况下,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以及所能思考到的解读,跟今天中国社会关心的是那么吻合,尽管在用语上会有些区别,但内容上却是那么近!
  或许,根据今天我们掌握到的更多关于西方社会、西方制度的方方面面之后,我们会觉得当时的论著是多么幼稚、天真。尽管如此,从本卷的文章中,我们还是会真切地感受到,中国社会的危机与追赶的紧迫性到今天还是那么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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