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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政府拿税收做了什么?什么是“阳光预算”?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才合理?你交了多少隐蔽的间接税?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解决?从过去大众普遍对税收和财政预算漠不关心、一无所知,到现在“税痛指数”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可见我们已进入税感时代,财税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近日,著名财税学者李炜光的《税收的逻辑》一书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本报记者专访了李炜光。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当代中国最具思想力的财政学者之一,其论文《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学研究的开风气之作,2010年出版的《李炜光说财税》一书产生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税收伦理 税收不能回避道德问题

  新京报:你所指称的税收伦理,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李炜光:税收伦理的基本问题我理解应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税收的征收和缴纳主体,即政府和纳税人怎样行为才合乎税收事物的发展规律,我们的社会制定一个税收道德的目的是什么,还应当回答社会治理税收活动各种道德原则和规范,并使其为社会普遍接受和遵行,比如公平、正义、人道、为善、诚信、节俭等,以及如何使这些公认的税收道德在一个社会中推广实现。而倡行税收道德的目的,无疑在于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税收秩序,增进每个纳税人的利益,如拉布莱所说的,建立一个“充满自由与责任的自由国度”。有人说道德是针对个人而论的,征税属于公权力运作,不应用道德约束之。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因为税收是征收者和纳税者之间的双向关系,与私人部门直接相关,而且税收制度和政策也是与他人一样的“人”来制定的,有道德和无道德,其结果决不会一样。税收不能回避道德问题。

  新京报:“无代表,不纳税”应当是财税征收中政府与民众的基本关系吗?

  李炜光:“无代表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体现的是税收的宪政精神,产生于英国。1215年,英国约翰王与25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规定的非经以贵族为核心的会议之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已经包含了后世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成为“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思想基础。北美殖民地之所以要求独立,只是对英国强加给北美的各种新税收的不满。征税本身并没有错,真正有问题的是在决定征税这件事上人民没有参与权,没有他们选出的代表在国会中就参与征税问题进行讨论和投票。征税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剥夺,从情理上说首先应当事先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或者说,只要没有经过选民哪怕是间接同意的征收,其合法性来源就不充分。

  新京报:也就是说,税收实际上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李炜光:在现代社会,税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而使政府具有从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一种活动,本质上是公民为购买政府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这个解释合乎现代税收的本质,突出的是公民在国家税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税收主权。公民通过法定程序和自己选举的代议机构授权政府依法征税,人民自己也有责任(准确地说,不是义务而是责任)依法纳税并监督政府履行财政职责的全过程。

  这个道理其实并不难理解。由于政府的财政资金每一分钱都来自公民的口袋,税收的增加就意味着人民手中的可支配货币的减少,所以,任何财政税收事务,政策制度的制定出台,都必须首先取得人民的同意或谅解。在我看来,政府的首要职责并不是“执政”,而是尊重、维护和扩大公民的政治与财政预算的参与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征税、用税过程中政府与人民应有的“基本关系”。

  征税权力

  是否征收应取决于全体人民投票

  新京报:你还说,“财政权”和“财政治理权”并不是一回事,有些学者弄混了。具体说,这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哪里?

  李炜光:国家财政权是对税权的一种广义上的理解,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因为在民主宪政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属于人民和服务于人民。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又具有公民权利的属性,人民基于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才建立了国家,为了保证国家有能力完成向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人民同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让渡给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政府,这种让渡是严格遵行法定形式进行的,其中必不可少的是财政税收管理权的授权机制和程序,由政府依据人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决定财政支出的结构和数量,并保留对政府财政行为全过程的严格监督。在我国,其具体实施和操作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渠道进行,基本目的是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

  财政治理权,指的是国家财政性行政权责,是国家各级财政(含税收)行政机关受权代表国家行使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财政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如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预算管理权、财政税费的征管权等等。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个是从国家主权和人民权利的最高层面上理解,是从财政税收的根本性质上看问题,另一个只是从技术的、操作的层面上看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没有一个比较权威和服众的定义。

  新京报:在每一个新的税种出台之前,怎样的程序才能被认为是合理且符合程序公正原则的?

  李炜光:应当遵行法定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并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包括所有的税种和征税办法和制度,都需立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早已树立这样的意识:未立法者不构成任何人的任何纳税责任和征税权力,未立法者即为非法,人民可以不认账。

  在我国,税收的立法权被划分为立法机关立法和立法机关授权立法两种,就是说,一部新的税收法律,可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大家都知道,目前我国只有企业和个人两部所得税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余全部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我早就指出过,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机制的法治程度是不高的,应该逐步过渡到人大立法的层次上来。实际上我国立法法已经作出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都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其中当然包括税种的增设或者变更。

  目前我国制定新税法或新税收法规之前有一个酝酿过程,一般先由财税部门根据调研意见提出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交由国务院会议研究通过,需上报全国人大制定的报请人大有关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人大会议或常委会审议,最后由国家主席命令公布。其间如果涉及税法的原则问题或体制政策的重大变动,还要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新京报:这一过程中的关键是什么?

  李炜光:实现税制合理和程序公正的关键是民主不可缺位。税收立法和政策调整过程中,一定要有纳税人参加,广泛听取民意,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立法机关举行听证会、民调、媒体讨论、学界研讨等,从技术上全面、合理地衡量、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实现由纳税人通过民主程序在公民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要求,而不是纳税人之外的人来决定税收负担的分配比例。这是个我们中间很多人还不熟悉和难以接受的理念,然而却是税收的一个必行的普世价值,早晚我们也得走在这条路上来。总之,开征新税必须慎之又慎,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减少随意性,或者干脆说,税收立法,行政权力请退出。

  新京报:政府的税收总额,以及税收的流向和支出,是否应当对民众公开且完全透明化?如果是,怎样实现这一点?

  李炜光:我认为,纳税人交了税以后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仍属于纳税人,这就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的含义,政府只是受全国人民之委托来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源。由此,纳税人也就有权利知道税收的流向和效果,这就涉及到政府预算公开透明的问题了。西方国家的议会在审查预算时都要花很长时间,而且项目也非常细、非常具体,每一笔花销都要经过严格论证,都要在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进行。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欧阳婷、张丽恒、参与了以上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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