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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市场与计划

  市场与计划之间的论争,延续了几代人,为什么至今不能有定论?因为社会实践(经济的和政治的)永远向我们提出新的议题,而这些议题最终涉及我们对市场与计划这两种资源配置机制的评价(效率的和道德的)。福布斯这本书,是为美国读者写的。这些读者尚处于最近这次金融危机(主要是失业困扰)的阴影之中,他们的情绪,典型地表现在奥巴马竞选总统的一系列演说中,这是一种不相信市场的情绪。既然不相信“市场”,那么,奥巴马公共政策所依赖的,就更多地是“计划”。

  中国读者所处的历史情境,似乎与美国读者恰好相反,又似乎更类似。一方面,市场在中国社会激发出来的奇迹尚未消失,另一方面,市场已经在许多年里因其固有的邪恶性质而遭到批判。如果不能澄清市场与计划各自的性质及在任何社会里二者之间的互补作用,那么,美国和中国的社会实践者都可能迷失方向。

  澄清“市场”与“计划”这两个概念,或许,与其根据各种社会理论来澄清这两个概念,还不如直接澄清它们在特定社会实践中的意义。我推测,有喜欢前一种叙事路线的读者,也有喜欢后一种叙事路线的读者。不论你喜欢哪一种叙事路线,你面对的许多重要问题之一是这样的:30年前,当少数远见卓识之士阴错阳差地将中国改革推进到临界点的时候,你的生活状况难道比现在更好吗?或者你相信假如中国不改变30年前实行的社会经济体制,那么你现在应当生活得更好?又或者你相信30年前推进到体制变革临界点的演化路径完全正确但30年后这一路径应当转向更多依赖计划的路径?假如你曾问过这三个问题的任何一个,你就会有兴趣读这本书,和我为这本书中译本写的序言。我承认,我的序言要求读者保持深思,这很累。

  我不希望展开全部理论,我只给出我的全部理论训练能够支持的一个与这里的议题密切相关的见解:从来就没有抽象的“市场”与“计划”,有意义的,是在每一特定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市场与计划。所以,我们其实只需要澄清例如美国目前的市场与计划,和例如中国目前的市场与计划。所谓“澄清”,一方面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一方面是关于“价值”的陈述。我们诉诸人类理性。先哲陆九渊早已明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不论美国还是中国,就目前情形判断,计划只能是对市场的补充,而不可能完全取代市场。我认为这是一项关于事实的陈述,它是事实。那么,我们的计划取向的社会实践,又有何危险呢?

  我认为真正的危险,往往需要更细致的探讨,否则就难以澄清。市场的制度特征,我归结为这样两项事实:其一,它产生竞争,因为否则就没有市场。其二,它迫使人们学会自由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项特征孰好孰坏?这涉及每一个人的价值判断,我希望在这篇序言的后半部分寻找讨论的机会。真正的危险在于,市场竞争的程度如果太低,就会完全丧失它可能有的好处,并且未必能够免除它可能有的坏处。可是,计划者如果不满足于仅仅是补充市场,那就很可能干预市场到某一阈值,在这一阈值之后,竞争的程度便可降低到使竞争的好处完全消失。这是最坏的情形,因为,一方面,计划者完全没有希望承担以往由市场履行的不论多么不令人满意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市场已经完全丧失了它的竞争性质。于是,社会经济生活便面临瘫痪(即陷入彻底混乱)的危险。

  市场产生的竞争,我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情形:即第一个人在与第二个人的社会交往中,永远可以转向第三个人并且不会被拒绝。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可基于三种媒介 货币、权力、情感,通常是这三种媒介的混合。如果以货币为媒介,竞争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竞争,此外,当然可以有权力的竞争和情感的竞争。

  怎样估计上述的那一微妙的阈值呢?我不知道,我相信没有谁知道。因为,这一阈值敏感地依赖于:

  (1) 由各派政治力量形成的均衡格局,(2) 大众的物质生活和心理状况,(2) 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 (4) 社会文化传统的惯性。

  但是,演化社会理论的预言是:这一阈值很微妙,它可以在没有谁觉察的时候就被达到或超过了。一旦被超过,就很难挽回。“积重难返”,是一种近似但不确切的刻画,因为这是一种“非线性”现象。

  所以,为了回避风险,我们最好是保持足够高的警觉。一个社会,怎样才可保持足够高的警觉呢?西方社会的办法,这是它们逐渐发展成熟的一种方式,就是“新闻自由”。例如,这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的主要意图。中国社会的办法呢?不系统,但有一些效果,就是汉代以后各种版本的“刺史”。这样的实践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吏治整体是否足够清廉及有效。西方和中国的这两种方法,各有代价,“天下没有免费午餐”。

  社会的复杂程度越高,它就越脆弱。历史上有过许多复杂社会突然崩溃的案例,生物演化史上,我们知道有过五次生物大灭绝,二叠纪的那一次,灭绝了98%的生物族群。生存下来的,是极少数族群,它们,这些“匿名的少数”,就是今天万物众生的祖先。哈耶克的见解堪称深切:降低整体风险的最明智方式,是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可能方向上探索。

  毋庸置疑,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可能方向上探索,要求一个社会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或者等价地,要求足够多的社会成员对异端邪说有足够大的宽容。但是,社会系统之所以复杂,即使在这里也能表现出它的微妙性(subtlety):假如足够多的社会成员对异端邪说保持超过了足够程度的宽容,那么迟早会出现一些特别具有破坏性的异端邪说,从社会内部炸毁这个社会。例如公开招聘牺牲者的杀人行动,又例如以破坏一切规则为宗旨的无政府主义行动,均可列入不能宽容的范畴。所以,我们有必要保持“刚好足够”的宽容。我怀疑,这是上述阈值微妙性的同源现象。它们是同源的,虽然,我还不清楚那源头是什么。

  在人类社会里,“计划”,抽象而言并不坏,符合古往今来的乌托邦理想。它的制度特征,比照着市场,我也归结为两项事实陈述:其一,它强化科层组织,因为否则就很难有效地实施计划。其二,它迫使人们放弃自由选择和承担相应责任。中国社会从西周开始几乎3000年演化,发展了一种中国式的计划,那就是官僚制度,更具体而言,可称为“官僚政治” 它确实首先是一种政治体制其次还有与之相应的经济体制。直到现在,我的叙事仍不涉及价值判断。

  如果中国社会规模较小,例如只有一家大型公司的规模 它的雇员约为几十万,它的雇员家属总共不超过几百万,那么,经过反复尝试,我们可能确立一种格外有效的官僚组织。欧洲和亚洲的小国和地区,似乎提供了这方面的案例。虽然,它们成功的程度不同而且成功能否延续下去尚存疑问。不论如何,中国社会规模大大超过了任何可想象的公司规模。这就产生了问题:究竟要有多么强有力的政府才可能有效实施一套可称为“计划”的计划?如果计划仅仅是对市场的补充物,我不认为它可称为一套计划,因为此时它和它所补充的,联合发挥作用而且后者的作用更重要。

  或许,将中国社会大致划分为许多“县”规模的社会,那么,为了有效实施一套计划而必须具备的政府强度,“县”级社会尚可承受?但是这时的政府,由于只局限于一个县,或许有另一种弱势,即认知与智能方面的弱势。于是,整体而言,中国社会发展就会出现许多失败的县,同时有一些成功的县。虽然,失败的县可以或多或少模仿成功的县,而且失败地区的人民可以向成功地区迁徙。可以想象,这种制度仍有相当高的代价。我希望找到某些指标来测度这一代价。

  网络社会的研究暗示了这样一种解决方案:在面对未来不确定环境时,比较有利于整体社会的生存方式,是鼓励每一个局部探索有利于局部合作的发展模式,同时维持发展模式的“刚好充分的”多样性。这里,“有利于局部合作的发展模式的多样性”的另一种表达就是“组织形态的多样性”。

  关键是每一个局部的性质,尤其是在这一局部社会里人的行为,决定了那里应当有什么样的制度。因为,制度永远是为人准备的。如果人群之间的迁徙率超过某一阈值,例如每年百分之二十以上,那么,演化生物学的常识是: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差异将迅速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整体社会的性质。通常,我们希望人群之间相互渗透的比例,不要超过每年百分之五。这时,局部性质可以逐渐沉积在那里的人的行为模式里,并且可以预期不同模式之间的竞争不至于激烈到使那些更有利于合作的模式还来不及扩展在人群中的比例就过早地消失。

  必须指出,市场与计划,都是人类合作的方式。不加深思的人们往往更相信只有计划才是人类合作的方式,但是他们深思之后便发现,市场往往是更有效的合作方式。福布斯这本书,提供了这一见解的杰出论证。

  为什么市场往往比计划更有效地达成人类合作呢?关键是信息问题。计划的有效性,要求计划者事前获得能够作出正确决策的充分信息。可是在一个复杂社会里发生的绝大多数情境,这样的充分信息是不可能获得的。制度经济学的思考结论是:这时可以引入一些节约信息的制度,从而让利益相关的人们自己作出正确决策。与计划相比,尤其在一个复杂社会里,市场,是极大节约了信息的制度。

  市场当然有代价,但在它比计划极大节约了信息的那些决策情境中,它的代价远比计划的代价小得多。

  行文至此,我可以指出:合作和竞争,它们或许是同一秩序的两种性质。竞争,我已提供了一个定义。合作呢?最肤浅的定义是:凡有利于双方的,就是合作。于是,当商品交换改善了双方福利时,这是一种合作。所以,人类最早的交换大多是在朋友之间,这是古文字学考证可以支持的。

  更深层的合作是,例如,以货币为媒介,在拍卖场内,许多人竞拍同一件标的物,只要拍卖规则始终被遵守,我们就说这是一种合作,尽管他们之间有明确的竞争关系。又例如,以情感为媒介,在儿童游戏中,参与者竞相取胜。这一过程当然是竞争的,但是只要游戏规则始终被遵守,那么,我们仍说它是一种合作,因为它有利于游戏的全体参与者。经济学家奈特在1940年代发表于 《伦理学》 杂志的一篇文章里专注地探讨过“游戏”对于人类合作秩序的往往被忽视的重要意义。在参与游戏时,人的每一行为都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竞争的 为争夺胜利,其二是合作的 要遵守规则。

  现在我提供一种最初由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提供的社会行为学的解释:唯一能够明确区分竞争与合作的,是每一行为呈现给行为主体的双重意义。不过,合作也可以是一种隐秘的秩序,如果被遵守的规则已经成为惯例甚至潜移默化成为习俗(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我认为这也是亚当?斯密的理解,虽然它是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使用的语言。这里“隐秘”意味着理性能力有限的人类无法洞察其目的性。哈耶克说过,我们是被我们的秩序选择了的,而不是因为我们选择了我们既有的秩序。

  上述见解将我的叙事带到这篇序言的结尾部分。在每一个具体情境里,存在着与我们行为相应的竞争与合作方式。有了竞争,我们就获得了在遭受一个人拒绝时转向另一人的权利,“产权”是这一权利的合法状态。这是“自由”的基本涵义,因为否则我们就事实上处于“奴役”状态。但是竞争的参与者必须保持合作的意识,为着遵守竞争规则。

  市场和计划是两种相互补充的协调机制,在每一个具体情境里,存在着适合于协调那些与我们行为相应的竞争与合作方式的市场和计划的混合比例。这一比例,其实就是前述的微妙的阈值。如果这一阈值被超过了,那么,市场能够提供的竞争其实不足够带来自由,同时,计划能够提供的合作其实反而损毁了合作秩序。

  这时,我想到凯恩斯写给友人的一段文字:文明其实很脆弱,它常常只维系于我们少数人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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