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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从何而来?

    《语境中的洛克》,(英)塔利著,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39.00元。

  假如我们每个人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与世隔绝,或者老死不相往来,那么,根本就不需要“权利”这种观念。因为在那样一个世界里,生命也好,自由也好,财产也好,都是不言而喻的,无需主张的。没人跟你争,也没人跟你抢,也没人会来偷窃或剥夺。可是,人总是处于人群之中,总会与其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形下,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总是有着遭致其他人损害的可能。于是每个人都得宣示自己对个人所有物的主张,使之与其他人的所有物区分开来,并保护它。这类主张是排他性的,除非本人同意,别人无法共享,也不得遭致他人的剥夺。它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那个词“权利”。

  那么,财产权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凭什么标准来界定某样东西属于我,而不属于你?问题好像很简单,但要拿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却很困难。

  有人或许会说,这有什么难的?就像在影院售票窗口前排队买票,“先到先得”嘛。这个答案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似乎也言之成理。可是,“先到先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一张电影票本就包含了种种约束或前提:时间、座次、一人一位等等。而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这些前提的。

    当年首度登陆南美的葡萄牙人就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宣称,南美洲归自己了。问题是,那里的土著怎么办?他们没有做出同样的宣示,难道就意味着丧失了一切权利?再说了,就算葡萄牙人登上的大陆的确是一块无主之地,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当他宣称脚下这片土地属于自己时,指的是怎样的规模和范围呢?是自己用脚丈量的面积,还是视野所及?是指尚未被别人占领的部分,还是所有相邻的连续不断的一大片?它们可不像电影票那么具体。所以,卢梭认为所谓“先到先得”根本说不通,因为照这个逻辑,当时的葡萄牙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就可以一举占领全世界,只消将其他君王随后占领的地方划进自己宣称占有的帝国版图就行了。

  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曾经极大地影响过美国立宪者。他把个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财产合称为“个人所有物”,并主张这些都是早于社会存在,也早于国家而存在的天赋人权。但是,洛克对自然权利的那一套很完整的宗教解释,在休谟的时代已经遭到质疑,如今更没有多少人愿意相信了。其中,又以财产权的解释最引争议。洛克认为,劳动是界定财产权的关键要素,因为劳动是人的自然属性,换句话说就是天赋。一旦某个人在某样东西里掺进自己的劳动,就像拾橡果或者摘苹果一般,使得这样东西脱离了自然赋予的状态,即可认为这样东西乃是这个人的财产。(《论政府》,商务印书馆)可是按照他的这一逻辑,会不会推演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结论呢?

  这真是令人惊奇的矛盾。在有些人看来,以劳动来界定财产权,简直就是一种社会主义观点。事实上,的确有人就此把洛克解读为抨击资本主义的理论先驱。例如剑桥学派的詹姆斯·塔利就是这么认为的。他甚至觉得,洛克不是17世纪资产阶级的代表,而是18世纪工人阶级的代言人。(《语境中的洛克》,华东师大出版社)当然,他的分析走得太远了。照他的理路,斯密、边沁、穆勒(密尔)等等,均可列入这个激进名单。譬如穆勒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财产权的基础就是生产者对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东西的“排他性的处置权”。(《政治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产生这些说法的历史背景———当时人们关注的重点乃是劳动者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很显然,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与发展,劳动分工的程度大大加强,用劳动来界定财产权的理论变得不适用,在实践上更是困难。譬如,父母在孩子身上付出了相当多的劳动,我们能认为孩子就此成为他们的财产吗?再如,大量从事服务行业的人,以及分工高度精细复杂的雇员阶层,他们都很难适用于这一理论。

  有别于“先到先得”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效用”才是解开财产权这一谜题的钥匙。这一类学者不大关心财产权的原初状态或者哲学基础,而是强调财产权的长期演进过程。他们觉得,效用能证明私人占有具有价值的东西乃是合理的。反过来讲,没有效用或效用很低的话,这样的财产权利既不值得主张,也没有多少意义。

  经济学家们的论证很简单。首先,人们为完成一项工作,或是达成某个目标,总是需要工具的。因此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工具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就像你每天清晨刷牙,不可能为一支牙刷与家人争吵不休。再比如,一个工匠要完成他的工作,不可能天天使用租借来的工具,因为那样做效率太低。

  同样基于效用的理由,学者们还认为,私人占有财产优于公共财产———因为与租借来的相比,工匠会加倍爱惜自己的工具。而所谓财产权,无非就是人们为实现目标效用最大化所必需的工具。H·登姆塞茨就说过:“财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以表达。”(《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科斯等著,格致出版社)

  像边沁这样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大概会赞同经济学家的效用论。不过,效用论和其它财产权理论一样存在着问题。有人就质疑这种学说是在承认现状的前提下研究其合理性,往往会犯“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还有人指责效用论背后的工具理性会导致人们在理解财产权的问题上过于强调“财产”,而忽视了“权利”。但是,效用论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有经济学意义上的量化模型,更重要的是,它能解释财产权观念的演变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动态关系。从宪法制度的角度看,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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