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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作为经济、法律和政治的权利

  与洛克式的“自然状态”不同,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毫无秩序可言。他认为,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支配下,最初人们的生活都只能被描述为“贫穷的、孤独的、险恶的、野蛮的和短缺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每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反而造成每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不具有真正的权利。在那样的情况下无所谓财产权———既然大家不承认任何事物是“你的或我的”,那么“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利维坦》,商务印书馆)。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洛克所设想的大相径庭,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人类即便真的曾经生活在这般险象环生的世界,时间也是相对短暂的,因为合作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并且让霍布斯期待的“利维坦”变得毫无必要。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A xelrod)发起过一个“重复囚徒困境”的计算机游戏比赛,邀请了各个学科的专家来参与。在比赛中,围绕着囚徒困境这一中心议题,他要求每个游戏参加者写一个体现在每一步中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的规则的程序,然后以这个程序参与对局。比赛共进行了12万次对局,出现了24万个不同的选择,最后胜出的程序却是所有提交程序中最简单的那一个,那就是“一报还一报”策略(《合作的进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简单来讲,“一报还一报”策略就是这样的:一开始选择与对方合作,接下来就按对方的上一步选择去做。对方选择合作,自己也合作。对方选择不合作,自己也选择不合作。根据比赛的数据,阿克塞尔罗德总结出这一成功的策略所体现的四个特性:“只要对方合作你就合作,避免不必要的冲突;面对他人的无理背叛你是可激怒的;在给挑衅以反击之后你是宽容的;行为要简单清晰,使对方能适应你的行为模式。”

  更重要的是,这一策略还表明,即使是在彻底自利的世界中,合作也是能够产生的,因为它能够给每个自利的人带来回报———其实不单人类如此,小至细菌,大到须鲸,在整个生物界,这样的合作必然发生。最初,零散的个体间几乎没有交往,合作尚不大可能。随着交往的机会增多,合作开始出现。而一旦合作建立起来,就会防止其他不合作的行为产生,进化的齿轮就不可逆转。就人类而言,霍布斯式的丛林世界总是难以长久,合作将其变得与洛克式的自然状态界限模糊。

  由此,财产权的重要性再度凸显出来:既然合作的基础和主要目的是自利,那么财产权的问题就无法绕开。

  在《权力与繁荣》(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一书里,曼瑟尔·奥尔森从另一个角度谈到了合作与财产权的关系。他认为,一个社会要繁荣要经济增长,离不开社会合作。那么,怎样才能让人们合作呢?必须要有激励人们从事生产与贸易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一定要清楚、明晰,能够促进人们互动。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主要存在的是激励人们攫取和掠夺的因素,那么人们的互动和合作就会减少,生产和贸易变得萧条,社会就会走向衰退,陷入低谷。

  如何保证人们从事生产和贸易,而不是偷盗与抢劫呢?奥尔森认为,确立财产权———界定它,保护它,惩罚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为此做出制度安排,乃是社会繁荣的根本保证。而所谓制度安排,既包括经济制度,也包括法律制度,更要有政治制度。在他看来,契约精神、权力分享机制、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等等,不仅对民主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财产权来说也至关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讲,只有持久的民主才会有持久的财产权。大量数据也表明,在民主制度的存在时间与财产权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关系。而在专制体制下,只有当统治者长期在位时,私人的财产权才相对稳定,社会也相对繁荣。即便如此,抄家、没收、侵占等损害财产权的事情仍屡屡发生,繁荣与增长则戛然而止。

  我们曾经说过,财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那么,需要界定和保护的财产权有哪些呢?对此政治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他们之所以这样理解,或者那样理解,无非是因为财产权在政治、法律和经济领域发挥着不尽相同的作用。但是,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乃是财产所有权(简称“所有权”),这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

  有经济学家仔细区分了财产所有权的11项特征(《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丹尼尔·W·布罗姆利著,上海三联书店)。现在且让我们来看看其中最重要的那些特征是什么。

   首要的特征是“占有权”———占有,或排他性地控制,这是所有权概念的核心。布罗姆利说:“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将权利赋予为对有价值的东西的控制,而且还必须保证这种控制权不能任意终止。否则,所有权就不复存在。同时,有价值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就不可能还会有一个正在起作用的经济体制。”

   财产所有权的第二大特征是“使用权”———财产所有者使用和享受这种财产的权利。这很好理解,不需分析。第三个特征是“管理权”。按经济学家的说法,所谓管理,本质上就是财产所有者与他人就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签订合同。它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比如允许他人踏上自己土地的权利,同意他人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以及对这些事务加以限制的权利等等。

  “收入权”和“资本权”———从自己的财产中受益,当然也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特征。

  “保障权”———财产免受他人(特别是国家)任意侵害的权利。从原则上讲,只要财产所有者的偿付能力和行为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那么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就应该是永久的。

  财产所有权的其它特征还包括“转让性”、“无期限”、“禁止滥用”、“履行责任”、“剩余处置权”等。

  如果说以上的分析尚偏重于理论,那么有两位经济学家的研究则摆明了事实。他们之中的道格拉斯·诺思著有一本《西方世界的兴起》,他对历史的观察结果与奥尔森的中心观点差别甚微。诺思认为,最近几个世纪西欧变得这么富裕,不是像大多数史学家解释的那样,依靠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投入———它们实际上就是经济增长,而不是增长的原因。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来自于经济组织的高效率。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一个最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更加完善的财产所有权。

  当然,要完善所有权,需要做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要扩大经济规模,就需要建立工厂和公司;要鼓励创新,就得有奖金制度和专利法规;要提高市场效率,就要建立商业银行、改革户籍制度;要抵御市场风险,就得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等。这些事情有的只需民间自发组织,但多数时候需要政府来完成。从这一角度来看,诺思认为政府就是一个为人们提供公正和保护,并从中收取税金的组织———我们雇佣政府来建立和实施财产所有权。这就是所谓政治的核心任务。

  诺思谈的是历史,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谈的则在现实。他在比较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后,揭示出的事实毫无二致:在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间,财产所有权是关键———他将其称之为“资本的秘密”。索托讲,如果说财产是水能,那么所有权制度就像水电站,能够将这种水能转化成资本的“电能”。发达国家之所以经济繁荣,在于它们有一整套以保护财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相反,在那些缺乏正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民众的财产很难转变成资本,社会就不可能走向繁荣(《资本的秘密》,华夏出版社)。

  在索托看来,财产所有权不是什么实物,既不可能拍照,也不可能做成地图。它也未必一定是财产的主要特征,“而是对于资产形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表述”。它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人们之间围绕财产的保存、使用和交换而达成的共识”。发达国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他们知道,需要完善的社会秩序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确认这一共识,保护这一共识。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关于财产权的共识,同样也是关于合作的共识。

  财产权不仅是资本的秘密,它更是自由的秘密。詹姆斯·M·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中再次强调了洛克的财产权观念: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的一致性。他认为,人的生命过程就是依照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先后顺序自然展现的。只要我们承认一个人的生存权,那么就必须一步一步地承认他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唐福珍用她的鲜血为此做了注脚。遗憾的是,关于财产权的论述多见于经济学家,而较少出现在政治学家的笔下。但愿这篇文章能起到呼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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