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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的法外秩序

  普林斯顿大学资深经济学教授迪克西特(Avinash Dixit)又推出一本力作,《法律缺失与经济学》。迪克西特并非以“政治经济学”研究而出名,他32岁时就写过一本“数理经济学”的教科书,至今仍被多所大学列为指定教材。后来研究博弈论和国际贸易,与诺奖得主斯蒂格里茨一道创造出“D-S”模型,模型化斯密的分工思想,成为国际贸易和新增长理论的基础平台。就凭这项工作,给迪克西特一个诺贝尔奖算不得过分。他倒不甘寂寞,六十岁之后再次转向“新政治经济学”。
  迪克西特是印度裔,本科在孟买大学拿的数学学士,然后再赴美学习经济学,所以对印度的地方政治特点有着直接的感受。印度已经贡献出许多经济学大家,如研究伦理学的阿玛蒂亚·森,如研究环境问题的达斯古普塔,当然也包括迪克西特。他们除了精通数理工具以外,都极具社会和人文关怀,看来并非出于偶然。
  这本《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并不好读。从形式上看,它相当地“主流”,结合了博弈论、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最新发展的经济学工具;从内容上看,它相当地“边缘”,专门研究那些经济落后、制度原始、暴力丛生、法律不健全地区的政治组织形式;从思想上看,它则承接了许多学科正在兴起的“本土主义”、“后殖民主义”、“去中心主义”浪潮,跳出我们习惯的西方中心视角,从最原始的出发点来思考法律和政治组织的本质。
  我愿意将这本书与近来新译出的美国学者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秘鲁学者德·索托《另一条道路》、印度学者帕沙·查特吉《被治理者的政治》等书放在一起,看作全球不同学科背景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共同努力。毕竟美国乃至西欧诸国的法律和政治演化路径实在特殊。法律和政治形式,宪政、民主、共和、自由、法治等等概念,过去都只是“本土经验”。现在已经取得极大成就,却不见得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上述学者都从实际的经验调查出发,论述了东南亚、南美洲、南亚等地区截然不同的自发组织形式,与美国经验形成鲜明对比。美国有美国的治理形式,其他地方也都有自己的一套。
  经济学是形式化最发达的社会科学,理应担负起为不同的组织形式抽象归纳出理论框架的重任。目前的经济学工具固然有望做到这一点,可拥有此等意识的经济学家却少而又少。迪克西特这可谓高屋建瓴,为那些拥有最新利器却四顾茫然的经济学家指明了一条道路。
  迪克西特的思路异常清晰,从法律不够健全的社会出发,一步步放松法律的约束,最终回到无政府、没法律的霍布斯社会。他的研究表明,即使是霍布斯社会,“黑手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信誉,最终也能达致均衡。这一点,很多过来人都有亲身体验。
  吴思先生曾举过一个例子,颇能印证迪克西特的研究。1913年前后,四川广汉县土匪横行,拦路抢劫,官府无力剿灭。这地方正是川陕交界的要道,本来行人很多,可是一下子冒出来五拨土匪,顿时陷入无政府式的混乱。一条大路上存在五拨土匪,客商们就算躲过一拨,也很难完全躲过五拨。时间长了,客商们知道走这条路必定遭抢,纷纷绕道而行。路上行人逐渐绝迹,土匪们的收入也断了。
  土匪们明白这么下去不行,一起坐下来开会,想出“转抢为保”的方法。大家商量好,每拨人负责一段道路,在入口处收费,空手的人五毛,背包的人一块,保证没有重复收费,同时负责客商在这一路段的安全。如果客商的货物被外人所抢,土匪还能帮助抢回来。渐渐的,川陕大路上有了人烟,土匪们也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新的均衡秩序达成了。
  很多国家还处于法治和无政府两种极端状况之间,即存在一部分正规成文且有强力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存在很多“非正式”制度,两者同时规范人们的日常交往和商业贸易行为。可是在很多情况下,成文法律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很难区分。形同虚设的法律举目皆是,令人敬畏的行为规范也屡见不鲜,人们在这些不同的约束力之下选择自己的行动。
  缺乏法律,即是对很多行为缺乏强力约束。可是即便没有法律,人们的交易需求也不可能完全被压制。聪明人总能想出各式各样补充或者取代法律的方法,构造自己的秩序。迪克西特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三种补充法律的制度设计思想,并加以理论化。其实思想在很多落后地区早已是历经时间检验的社会现实,我们身边也不难找出类似的例子。
  第一种办法是将法律作为支撑信念,作为威慑。即任何违约行为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双方都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有了这重威慑,当事人之间就可能依靠讨价还价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谈判结果。
  第二种办法是发展关系型合约。即设法将交易嵌入早已存在复杂关系的团体中。这样,交易的双方不再只是偶然相遇的陌生人了,而是相互认识、知根知底、甚至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熟人。由于每个人之间都可能在许多方面发生关联,这就大大降低为了眼前局部小利而欺诈的行为可能。
  第三种办法是发展利润导向型合约。合作博弈理论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只注重眼前利益的欺骗行为,在长期并没有好处。如果大家知道将要长期交易,都愿意追逐更高的利润,那么就应该保持合作、保持信任,减少机会主义动机,公平自律地执行产品交换。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治理结构也是由人制定的。所谓社会契约,即是指人们自觉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用发展出来的契约反过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这些契约制度不是绝对的,人是如此智慧,可以根据环境、历史、文化、组织结构的不同,创设出各式各样的治理结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转向田野,而非仅仅从书本上汲取现代政治理论的营养。歌德早就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
  (《法律缺失与经济学》,迪克西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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