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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范式的终极责任在于知识普及 ——读《投资的立宪理

  本文获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举办的经济学著作书评征文活动三等奖

  唐寿宁所著《投资的立宪理论》一书,是纯经济理论著作,运用立宪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投资行为、制度及其在市场、金融领域的规则运行与绩效配置,同时以投资为研究对象得出立宪范式的一般原理。综观全书,视角独特,方法科学,逻辑严谨,观点鲜明,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理论性和体系性,体现了中国经济学者对纯经济学一般理论的有益尝试和对全球经济学界的知识增量贡献。

  比较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在理论假说上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交易成本为零的预设,同时更加突出了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等特征,另外,新制度经济学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大大拓展了研究范围,历史、家庭、公共制度、法律等都纳入了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畴,并且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立宪经济学等诸多分支。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经济理论范式,布坎南称之为立宪经济学范式(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所谓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

  在我看来,立宪经济学研究范式主要贡献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宪经济学提供了一种新的具体的研究对象,那就是制度规则的选择,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制度选择同任何选择一样,运用市场角度审查政治行为,从成本与收益上就可以分析,然而,制度对人们福利的配置是一个复杂过程,社会固然需要较低总成本较大总收益的制度规则,然而,这样的制度规则并不是凭空就能制造的,而需要特定利益主体的博弈与选择,人们在经验和研究中只能得出一些制度选择的一般规则,以及公正、效率等原则在制度规则选择上的作用。第二,立宪经济学研究的范式显然还增加了经济学的多样性、解释能力、自恰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立宪经济学还具有批判思维,对经济行为的选择性从个人拓展到了公共,也通过公共行为选择与个人行为选择的互动与机理,丰富了行为选择的多元性,也批判了个人行为选择判断标准仅仅从利益最大化出发的单一化,这种单一化具有解释不足、片面偏颇等特点,因此,立宪经济学是经济学框架的逻辑自然延伸和方法观点修正。《投资的立宪理论》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分析显然也论证了这一点。

  然而,立宪原则的应用显然也不是无根的飘萍,而需要一定的土壤和肥料。这也是《投资的立宪理论》在最后一章立宪范式与投资理论里面所想探讨的。应当看到,关于立宪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或者说对制度规则的选择及其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有更加清晰的研究,对改进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是大有裨益的。然而,任何制度都是人制定的,制定制度的人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制定制度的人显然会将有利于自己或利益集团的规则放置到规则中去,而一些人微言轻的群体的利益可能受到侵犯。关于公共选择和博弈规则的研究,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立宪经济学并不是救世主,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立宪经济学范式却给予了一个很好的启示,这一启示来自于立宪经济学和博弈理论的结合。我们知道,制度规则的选择和形成需要经过利益博弈过程,那么,如何通过充分的利益博弈兼顾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才是一个社会所期待的合理的制度,这就自然而然能引发这样一个推断,那就是弱势群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自卫决定了制度选择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在现实中,我们发现了太多的貌似广泛参与、征求意见的制度选择和博弈过程,比如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居民或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候,还以当地范围内全民投票决定的方式确定拆迁及其补偿,在形式上具有了“同意的一致性”,而且“同意”是高度“一致”的。最终被侵害的时候,许多拆迁户有苦说不出,因此,民主投票、公共选择、制度规则、博弈过程在这里不仅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反而成了侵害弱势群体的工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套用前贤振聋发聩的警示 “民主是一把双刃剑”, 我们也可以说,立宪也是一把双刃剑。

  研究立宪经济学的学者,其研究任务不能局限于研究立宪经济学及其原理,也应当着重去思考立宪经济学的社会应用及其价值和效果。在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注重程度公正等方面,研究立宪经济学的学者应当大力呼吁,另外,研究立宪经济学的学者还应当在政治体制改革、立法等方面提出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见解。不过,本文却认为,研究立宪经济学的学者完全可以提出更治本的措施,那就是通过研究立宪经济学,揭示知识分子在公共事务中的责任。制度及其博弈形成中很关键的是参与博弈主体的知识能力和信息掌握,知识能力越充足,信息掌握越充分,那么在参与博弈的时候就能发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观点,保障自身的话语权。从整个社会来看,尽管社会各群体的知识能力、信息状况肯定是存在差异的,但如果通过知识分子的普及和教育,各群体的能力、话语就能相对均衡,制度博弈就能更加充分与合理。

  知识分子在社会参与中的作用和价值,已经有过相当多的论述,比如,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知,维护社会价值,并在自己专业领域创新知识推动文明,提出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繁荣富强的建议,等等。套用立宪经济学的观点和进路,知识分子显然也处于一个思想市场之中,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是社会精英,知识分子整体作为一个群体在现代社会能够凭借自身知识、地位较好地谋取到自身利益。显然,社会并不怕知识分子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思想竞争有助于发现善的思想并被社会所选择,这也是知识分子和思想市场的制衡机制,社会畏惧的是知识分子思想市场的垄断性。显然,竞争性的思想市场,自然而然地能够起到知识宣传和普及的功效,在学术管理体制的官僚化、学术腐败和学阀横行、学术校内繁衍、学术自由干预、思想竞争合作和发表市场的外行管制等制约下,良好的思想市场和知识分子还有待形成,立宪经济学的本土应用还处于遐想之中,真正运用于社会还任重而道远。尽管思想市场具有更强的自维护功能,但学术体制也容易陷入路径依赖甚至恶性循环,不能发挥学术和知识的社会价值。基于人类文明的前景,我们还是更多的心存冀望,知识分子能够尽到社会进步中的责任。

  从立宪经济学范式讨论到知识分子责任,是思维和逻辑的自然连贯,从知识分子责任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学,我们可以发现,前贤早已经为我们探索出了答案。F•A•哈耶克在其《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一文中已经讲得很清楚:合理的经济秩序问题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独特的性质,是因为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这样,如果“赋予”在此指赋予一个能有意识地解决这些“数据”所构成的问题的单一头脑,社会的经济问题就不只是如何分配所“赋予”的资源,而是如何确保充分利用每个社会成员所知道的资源,因为其相对重要性只有这些个人才知道。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如何利用并非整体地赋予任何人的知识的问题。

  关于立宪经济学范式的研究告诉我们,立宪范式的终极责任在于知识分子的普及和宣教,也冀望于思想市场的合理竞争和良性发展。同理,我们也可以这样说,经济学家的第一责任不是向政府提出建议,而是将经济学常识普及给社会公众。这也是阅读《投资的立宪理论》带来的虽然微小却很重要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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