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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书评:“主流批判者”

 

  2005年初,我与萨缪·鲍尔斯(Samuel Bowles)教授有过一段书信往来。当读到他寄来的新著时,我立即意识到,这是一本自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和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来,最具挑战性的经济学著作。自那以后,一直期待能早日看到该书中译本。两年后的今天终得如愿——这就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
  作为该书主要翻译者,周业安教授在译者序中说,这部著作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根据鲍尔斯近十年来研究工作的性质,我更愿意把它看做一种为新古典经济学引进制度分析而重构其微观基础的现代努力。
  马歇尔创立的新古典经济学抛弃了宏大叙事的古典传统,把分析基点转向个人经济行为。经过萨缪尔森、阿罗、德布鲁、弗里德曼等人的提炼,这种新的叙事方式几乎成了一种个人理性的新古典神话。曾被斯密和马克思等古典经济学大师高度关注的“制度”问题,完全脱离了主流经济学的视野。20世纪60年代后期崛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视做主流经济学重新关注制度的开始。不过,从实质上看,这些关注只是一种新古典式的“隐喻”。这种隐喻假定存在着一个“制度市场”,市场上存在着制度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双方在理性基础上交易,最后达成某种“制度均衡”。
  但制度分析的关键也许恰恰在于,如果存在一个制度市场,其原因是什么?如果存在制度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那么,这种划分是通过何种方式完成的?如果制度交易达成了制度均衡,那么,这种均衡取决于某个特定的交易还是一系列特定的交易?旧的制度均衡为什么会被新的制度均衡所替代?这一替代的动因和内在机制又是什么?
  如果试图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新古典理性范式在制度分析上存在着先天不足:如果个人理性是完美的,我们就无需通过制度来协调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偏好是完全利己的,我们就无法通过制度来避免囚徒困境所造成的效率缺损;如果偏好是完全私己的,我们就不可能通过非独裁制度获取自恰的社会偏好。反之,如果通过制度协调个体利益是必须的是否意味着个人偏好必须受到某种制约?如果制约是必须的,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种制约不会僭越个人权利、扼杀个人自由?
  我们看到,鲍尔斯近十年来的研究工作正是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他告诉我们,如道德感、正义感等等带有利他主义倾向的人类行为,不过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作为人类合作秩序的社会规范,在经过自然与环境双重选择和人类长期演化之后,被固化在我们心智中的某种品质。在个人的偏好结构中,既包含着“自涉”的个人偏好,也包含着“他涉”的社会偏好。这是在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前提下,解决制度的整体性和社会性问题的惟一途径。
  对方法论个人主义,争辩要点不在于是否应以个人作为社会分析的基点——在人类为所谓“集体主义”的认识付出沉痛代价以后,没有人会怀疑个人对社会所具有的终极价值和意义。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是否存在着一种原子式个人?“个人意志”是否能脱离社会环境成为一种完全孤立的“自由意志”?
  哈耶克曾经深刻批判过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伪个人主义”倾向。他指出,在各种误解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观点中,伪个人主义乃是最愚蠢的,因为它竟把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理解成本体论意义上先于社会存在的、孤立的个体。哈耶克所理解的个人,一如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在性质上乃是一种“社会的动物”。正是基于这个立场,鲍尔斯重新诠释了新古典经济学赖以存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这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在个人行为与心智中已经有机融合了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偏好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鲍尔斯的这种研究旨趣,或许得益于他早年的学术追求。他与他的一位主要合作者赫伯特金迪斯教授年轻时都是美国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鲍尔斯1965年在哈佛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期间发表过批评萨缪尔森的论文,而当时正是主流经济学和萨缪尔森如日中天之际。1974年,鲍尔斯转至马萨诸塞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逐渐以“主流批判者”的身份为美国经济学界所认识。2000年,鲍尔斯从马萨诸塞大学荣休以后,一直担任著名的、具有跨学科背景的桑塔费研究院研究员、演化科学研究项目主任。
  从鲍尔斯的学术生涯中,我们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他是一位来自主流经济学内部、被主流经济学认可的主流经济学批判者。而《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则是他积几十年学术追求和学术批判的一本标志性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部提前问世的、未来五至十年内主流经济学的经典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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