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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评价与实践理性》书评

  
  为什么阿玛蒂亚森的更广义的社会选择(或福利经济学)思想如此重要?依我个人的看法,社会选择理论和博弈论是思考理想社会的基石。人类根深蒂固的愿望和努力,就是不仅要像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的铭文说的那样“认识你自己”,而且要像康德所讲的那样“理性为自然立法”;通过为社会立法,来达到莱布尼兹所谓“我们生活的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
  这种愿望和努力潜藏于几乎所有人类社会的组织规则里,并系统地在社会科学中得到反映。所谓社会科学,无外乎研究三类问题:人类社会是怎么运行的,我们以什么为生活的目标,以及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实现这些目标。博弈论、社会选择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正是今天经济学家们研究这三类问题的三位一体式的标准工具。
  社会选择理论探讨的是,对每一种经济社会环境,我们能否确定一个满足某些价值规范的社会目标集合。假如回答是肯定的,并且我们接受人们(至少在统计意义上)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那么机制设计理论则探究能否以及如何提供一个博弈框架(game form),使得在这个博弈框架下的博弈均衡解处于社会选择目标集合内,即社会选择规则是可执行(implementable)的;或者,退而求其次,无限接近于可执行的(“近似可执行的”)。
  作为社会选择理论大师阿玛蒂亚森几乎所有最重要作品的中文汇集,这本《后果评价与实践理性》涉及的主题极其丰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所谓帕雷托自由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Paretian Liberty)定理。
  如森在“功利主义与福利主义”一文中的分析,弱帕雷托原则是功利主义和很多其它建立在福利主义之上的道德标准的内核,也是经济学家关于效率的公认标准。它要求,在两个社会状态甲与乙之间,如果所有的人都认为“甲比乙好”,那么社会也应该认为“甲比乙好”。最小自由原则,按照森的定义,要求社会应该赋予至少两个人各自在至少一对社会状态中有选择权;即,至少存在一对社会状态丙和丁,如果某人喜欢丙胜于丁,则社会不应干涉,就是说,社会也应该认为丙比丁好。
  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用森的话来说,你睡觉时仰卧而不是侧卧应该由你自己说了算,即便其他所有人都希望你侧卧。但森1970年在《政治经济学杂志》的经典文献证明,对二人以上的社会,只要社会备选方案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并且人们的偏好是无限制的,那么帕雷托最优和最小自由原则合在一起,会出现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中类似的循环性结果。
  定理的内容可以用缪勒在《公共选择》中修改过的例子(森是它的原始作者)揭示出来。假设一个二人社会由好色的张三与拘谨的李四组成,他们面对着那本有名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好色的张三希望由李四来读这本书,但相比谁也不读它而言,他宁肯自己来读它;而拘谨的李四则希望最好大家都不读这本书,但相对张三读来说,还不如他自己来读。如此,有下面的结果矩阵:
 
    张三
    不读 读
    李四 读 a b
    不读 c d

   对张三来说,有b好于a,d好于c;对李四来说,则有c好于a,d好于b。
  在社会选择的框架里,我们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社会偏好序,从而选出社会最优方案。在a、c、d之间(森最初的处理),根据最小自由原则,赋予张三在(c,d)上的决定权,赋予李四在(a,c)上的决定权,那么分别有“d好于c”和“c好于a”。但根据帕雷托原则,有“a好于d”,出现循环。
    在博弈论的意义上,自由权利表现为每个人对策略的选择。显然,李四的占优策略是选择不读,张三的占优策略是选择读;其结果d帕雷托劣于a。正如缪勒所指出的,上述矩阵类似于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
  这个自由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吸引了众多社会科学家,后续的文献几乎称得上是汗牛充栋。森个人似乎倾向于坚持自由原则,哪怕要为此放弃弱帕雷托原则。我无力参与争锋,只想指出一个关键的问题:与博弈论一样,社会选择理论在其数学形式中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所有重要的相关要素都体现在模型里了。这是我们可以运用帕雷托标准的基础。在此,哈耶克的洞察值得我们再次强调:“如果有一些全知全能的人,如果他们不仅知道那些影响我们获得现在想要东西的因素,而且知道我们将来的欲望和需要,那么自由就没有什么地盘了。为了给不可预见和不可确知的事物留有空间,自由是不可缺的。所有自由的制度都是对这个基本的无知的事实的适应,以处置机会和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
  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应该是复杂的自由主义者;理论只是处理复杂世界的一套简单逻辑。而恰当的逻辑及反思,可以帮助我们觉知世界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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