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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学素描

“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人,他会面临许多问题,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法律问题。”大卫·D·弗里德曼在他的《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引言中,开头第一句话就非常清晰地指出了法律的经济学性质,这就是,法律是节约社会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一种强烈的扩张趋势,无论在社会学、人类学还是法学或是其他学科都遭遇着来自经济学的挑战或说解释。谓之“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扩张产生了不少令世人瞩目的成果。如,贝克尔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诸多传统的社会学问题,将一大块的“社会学领地”纳入经济学门下进行研究, 堪称为“经济学帝国的最大殖民者”,并因之获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道格拉斯·诺斯则从宏观层面将历史研究、甚至社会历史研究中的意识形态都囊括进入经济学的制度研究,其“路径依赖”学说穿透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源。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之中有一位,他的贡献被认为是在法学领域所获得的成就,而不是在经济学领域,这就是科斯。可以说自科斯之后,无论是传统的普通法领域,还是近代以来的政府规制,无论是宪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甚至司法体制都经过了经济学的洗礼。著名联邦大法官波斯纳挟经济学之利器,一手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且不管“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个说法是哀叹、谴责,还是调侃或自我解嘲,小弗里德曼的这本《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都可说是经济学向法学领域扩张的当之无愧的成果之一。

这个世界上的空间和资源是有限的,并且被有着不同信仰和目标的人们所占据,所以,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简单、最明显的解决方法是直接诉诸暴力,但这并非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造成抓痕和淤紫,而且常常无法达到其目标,既费力又效率很低,所以,经过长期的社会运作,我们建立起了一套解决人与人之间冲突的规范机制,即法律,法律经济学就是对这种规范机制的运行机理进行分析研究。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持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会质疑这是否与禁用酷刑的规定相一致,法哲学家会质疑这是否公正。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者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那么对于谋杀所附加的刑罚就是零,这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这就是经济学关乎法律的地方。

在小弗里德曼看来,法律的经济分析包括三个紧密相关的部分: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经济学可用来预测法律规则的效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如,如果对持械抢劫处以终身监禁会导致更多的谋杀,那么这将是一个反对终身监禁、尽管不是起决定作用的论据。如果对于租约条款的限制使得业主和承租人双方的情况都变得更糟,这就是支持他们自己订立合同条款的论据,并且可能是决定性论据。其次,经济学可用来解释法律规则的存在情况。比如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换言之,如果有利于双方的协议都会得到履行,那么最初界定的财产权将产生一个有效率的结果。”这为我们理解财产权利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在一个只有责任规则的世界,如果一个人想要你的车,它没有必要向你提出要求,给你一个报价。他只需拿走你的车,然后要你起诉赔偿这辆车的价值,这显然是一种昂贵的方法并且会经常导致无效率的转移。一个更好的选择是财产规则:你只有在得到我许可的时候,才能拿走我的车;如果你未经许可擅自拿走我的车,会有很坏的结果在等着你。既然财产规则如此有效,那我们为什么还在有的情况下使用责任规则呢?原因是,二者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在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财产权是有吸引力的;当通过诉讼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责任规则是有吸引力的。使用经济学的分析还可用来决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等等。

大卫·D·弗里德曼博士的父亲是诺贝尔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大卫在芝加哥大学获得物理学博士学位,他虽然没有受过正规的经济学教育,但凭借其渊博的经济学知识先后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芝加哥大学、康奈尔大学和圣克拉拉大学讲授经济学课程,著述颇丰。其著作语言通俗易懂,充满睿智,这本《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承袭了他一贯的热情和缜密。他在这本书中提供的不是答案而是寻找答案的方法,他揭示了经济学研究在法律实践中的两个重要作用:从目的出发,它提供了一种评价法律规则,即判断他们是否很好地达到了目的的方法;从一个法律规则或制度出发,它提供了一种通过找出该法律意欲达到的目标而理解该法律的方法。虽然,由于法律经济学的特点之一,以及我本人对于数字和数学公式的陌生甚至恐惧,还有翻译的文采、技巧等因素,有些部分读起来并不容易,甚至有些困难,但就总体而言,在近年来国内翻译的好几本法律经济学类的书籍中,大卫·D·弗里德曼这本书是尽可能通俗化并少用专业术语的,因此,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它更为适合。我认为,小弗里德曼创造了一种经济学素描的技法,让我们对法律经济学这一门非常专业的知识,有了一种清晰的思考能力。

波斯纳说,这是“一部引人入胜的著作,它是对法律经济学的卓越贡献。作者大卫·D·弗里德曼是一位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杰出经济学家。本书观点明确、内容生动且富有想像力;行文深入浅出又极具思辩性;同时又是一本相当出色的法律经济学入门书籍”。


《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定价:29.00元

  大卫·D·弗里德曼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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