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税收与“元规则”“元制度”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这是人类千百年生活的精辟总结,似乎已成“不证自明”的公理。但在现实生活中,不遵守规则甚至有意无意破坏规则却几乎时时处处可见,这又说明“规则”的重要性未必得到人们应有的认识。要让人遵守规则,首先要让人重视规则;而要让人真正重视规则,首先又要从学理上认真细致地论证为什么要有规则,以及规则如何制定。著名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杰佛瑞·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合著的《征税权》和《规则的理由》两书就是从经济学角度,或者说从经济学出发对人类社会的规则、制度作了深入的学理探讨。由于两书内容紧密相关,讨论的都是社会最基本的规则——宪政问题,而且后书实际是前书的进一步阐释,所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将两书“合二为一”,名为《宪政经济学》(2004年2月版)出版,也就顺理成章了。
     在所有的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是宪法,宪政。可以说,宪政是制度的制度规则的规则,是生成制度的规则,是“元规则”、“元制度”,对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制度经济学不可能不谈宪法、宪政。对如此宏大的题目,作者不是宏观泛论,而是“小题大做”或曰“大题小做”,从“税收”入手,一点点深入,对宪政的方方面面都作了发人深省的探讨,然而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对这五百五十多页“巨著”中的这一点略作引介。
     作者开宗明义地写道,有两种“立场”不同的经济学:一种是告诉政府怎样才能高效征税,提高政府的收入,即向政府决策人提建议;另一种经济学关注的对象是纳税人或公民,也就是所有那些承受纳税负担的人,亦即那些政府财政制取权力的潜在对象的人如何参与制定限制政府的规则。作者承认,本书属于“第二种经济学”。
     历史表明,税务与宪政关系极其密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美国革命的直接导火索都是由税收引起的。基于此,作者阐述的税收观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其“宪法”取向,“始终把‘宪法’视为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交往。把这些规则比作一种博弈规则可能是有用的。”从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出发,如果没有政府或类似的权威机构,人类将陷入可怕的无政府、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为了结束这种情况,全体公民只有出让自己的权力组成政府。作者由此引出一系列问题:“全体公民有可能同意服从的政府的性质是什么。特别是,公民会自愿同意允许政府完全无保留地行使权力吗?他们是不是更愿意对政府的行为施加约束——即限制政府采取一些它本来有可能采取的行动的能力?”显然,作者深受洛克以降的英美政治哲学传统的影响,认为“政府”也与“经济人”一样,会追求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因而对“政府”深抱戒心。那么,如何对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呢?通常认为民主选举是最好的限制方法,但作者认为这固然不错,但远远不够,依然会有许多漏洞所以对政府的限制非常脆弱。因此,他们提出并论证了对政府进行财政约束的重要性,认为财政约束补充了选举约束的缺漏。这样,“税收”的多少就从“财经”层面上升到了“宪政”层面,因为立宪层面问题的本质即是如何约束政府的自然倾向。
     本书的许多观点可能会引起各种争论和批评,但作者成功地论证了“应当从宪政角度讨论税制改革”,此点确难反驳。而一旦税制改革的基本思维方式发生变化,“我们就能打通值得严肃考虑的真正的税制改革的道路”。而税制的变化,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民思考并参与税制改革,也是制定最基本的规则——宪政的重要方面。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