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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解读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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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倡导者、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的学术地位极高,他所建构的宏大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可谓是人类社会自现代以来最重要的思想体系之一。从历史角度来看,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格雷指出: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是以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战为基础的。……仅依据上述理由,哈耶克的论著就有资格命令(command)哲学家、社会理论家、政治经济学家给予其以批判性的关注。而从当代的角度来看,正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S.Gondon在对哈耶克政治经济学的贡献所做的评论时所指出的那样,“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论者更重要”。哈耶克于1960年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这部名著,便是其宏大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代表作之一。A.Seldon认为,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可以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相媲美;H.Hazlitt则认为该书乃是穆勒《论自由》一书在20世纪的继承者。

  《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一书是我国著名学者邓正来先生深刻研究和阐释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专著。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哈耶克思想刚在中国学界产生影响的时候,邓正来先生已开始研读哈耶克撰写的一些论著,并在1994年翻译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这部名著的过程中研读了他的绝大多数论著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他思想的二手西方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专门研究。在整个8年的岁月中,邓正来先生先后翻译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卷)、《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主译)、《哈耶克论文集》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当然,在进行这项大约200万言的“研究性”翻译作业的同时,邓正来先生还撰写了8篇专门性的长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哈耶克法律理论研究的补论”、“‘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以及“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一如邓正来先生所说,“正是在上述研究的过程中或基础上,我撰写了《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这本著作。当然,上述若干篇论文的撰写以及若干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这本书的撰写而展开的”。

  邓正来先生在《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一书中指出,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自由的价值”和“自由与法律”这两个部分中至少讨论了四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有关知识的认识问题、人类社会秩序的类型问题、与秩序相应的规则或法律问题以及作为这些规则或法律之正当理据的法治问题。关于这四个重大问题,邓正来先生还进一步指出:一方面,哈耶克对这四个问题的讨论采取的乃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因此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并不只源出于他对政治理论的关注,而主要是从他对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的结论中形成的。另一方面,哈耶克对上述四个问题的讨论在根本上是围绕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而展开的,而这个问题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邓正来先生认为,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和解释便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因为正是这个“哈耶克问题”反映了或支配着哈耶克整个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换言之,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繁复建构过程乃是从这一问题中产生并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邓正来在《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一书中专门建构了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参照框架及论述策略。邓先生认为,“哈耶克的终身问题”或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从他1924年发表第一篇论文至1988年出版最后一部论著《致命的自负》这一长达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逐渐形成的。正是考虑到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建构所具有的这种繁复性、长期性及其研究进路的跨学科性,邓正来先生明确指出,那种试图仅仅依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部著作中的论述去阐述和把握哈耶克这部著作所讨论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努力,显然不是一种适当的路径。因此,邓先生主张,首先,我们必须把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演化过程作为一个参照维度,其次,我们必须把哈耶克对现代自由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做的知识上的贡献——亦即邓先生称之为的“知识增量”——作为我们解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另一个参照维度。

  然而,邓正来又指出,参照框架的确立并不能够替代我们解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具体策略。因此,他主张一种“核心观念的分析”策略,亦即对《自由秩序原理》中的四个问题所相应的四个核心观念进行分析和探究。这四个核心观念是:“知与无知”的观念、“社会秩序类型”的观念、“规则或法律”的观念和“规则或法律的合法性”观念。简而言之,惟有当我们在上述参照框架的两个维度下对上述四个核心观念进行发现和探究的时候,我们方有可能较好地理解和把握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理论内核。

  经由对《自由秩序原理》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有着诸多重大的意义,因此邓正来在《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一书的结语“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意义”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而采取的方式则是根据哈耶克个人主义理论把他的社会理论置于当代自由主义论争以及当代自由主义与其批判者——主要是指“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论争之中进行了检视,并揭示出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的挑战以及对“社群主义”一脉理论的回应。通过此一努力,邓正来揭示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对自由主义传统所作出的“知识增量”。

(《自由主义社会理论——邓正来解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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