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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货币使用与财富分配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几乎天天离不开货币,但是要弄清货币是什么,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在市场经济运行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什么,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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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什么?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劳伦斯·哈里斯在其经典著作《货币理论》(梁小民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第3页)的定义,货币是一种起着交换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贮藏作用的一种商品。这是传统的经济学定义,可以视作为商品货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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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版的《货币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Money,这本书被中信出版社翻译为《人类货币史》,英文版2016年由美国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出版,中译本由2017年中信出版社翻译出版)的作者戴维·欧芮尔和罗曼·克鲁帕提则把货币习惯上定义为“为任何被普遍认可的、可充当交换媒介的一种东西。货币也可以用于价值贮藏或充当计量单位”。这实际上与伟大的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一样,实际上把货币的基本职能理解为“交换媒介”。

从思想史上来看,马克思和一些古典经济学家均认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一般等价物,可以和一切商品进行交换,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曾说:“从表面上看货币是‘物’,货币形式体现的是物与物的关系,但其背后隐藏的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当代经济学的大货币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和新凯恩斯主义的明星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曼昆(N. Gregory Mankiw)却说“货币是经济中人们经常用于购买其他人的物品与劳务的一组资产”(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梁小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出版),下册,第202-206页)。

 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之子小卡尔·门格尔(Karl Menger)那里开始,货币被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当代最伟大的货币经济学家之一詹姆士·托宾(James Tobin)在为《新帕雷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二版(2008年麦克米兰出版社出版,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所撰写的“货币”条目中,也把货币视作为一种“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他认为,“在几乎每个有记载的人类社会惯例中,均涉及货币的使用,而货币则是某种特定商品、价值计量符号(tokens as measures of value)以及经济交易中的交换媒介”;“货币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普遍性,其原因在于它能使贸易(trade)便利化”(见英文原版第五卷,第725页)。

人类社会历史上的这么多思想巨擘和经济学家对货币的本质把握上的诸多差异,实际上增加了人们对货币的本质的理解之困难。在理解到底是货币以及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这些问题上,关键还在于认识货币的职能或功用。

实际上,许多经济学家和货币史学家也是从货币的职能上来认识和定义货币的。然而,对货币的职能,经济学家们也有不同的界说。马克思和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货币有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现代的货币经济学教科书则一般认为,货币有三种基本职能:交换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贮藏(曼昆《经济学原理》第223页)。而在托宾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所撰写的条目中,他提出货币有三种职能,即(1)计账或计价单位;(2)支付手段或交易媒介;(3)价值贮藏。经济学家们对货币职能的三种或五种理解,显然有差异,当然也有重合。

通过比较经济学家们对货币职能的不同理解,我觉得除了马克思所说的“世界货币”这个职能这里不考虑外,应稍微改造一下托宾对货币职能的划分,把货币的职能理解为以下四种:(1)计价和记账单位;(2)支付手段;(3)交换媒介;(4)价值贮藏。在市场交换和交易极为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货币的这四种职能常常是浑然一体的,但也无疑可以分离。

在远古社会中,如果我们相信在有记载的人类社会中一直有“货币”这个“东西”(thing)的话,货币的这些职能有些有时是残缺的,甚至货币的四种职能是相互分离着的。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能理解什么是货币。

要更加清楚地认识货币的本质以及货币在市场经济乃至人类社会运作及其演化变迁中的作用,首先还需要从人类经济社会史的演化长河中,看一下货币的起源。

在新进出版的《人类货币史》这本书中,欧瑞尔和克鲁帕提曾认为,“货币是人类最早的发明之一,其历史和文字的历史一样久远,而且二者密切相关”。他们还认为,“货币和文字都是用符号描述世界的方式,二者均为沟通工具,因而从根本上具有社会性,并且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见“前言”,第11页)。这两位作者还举例道,现存最早的文字制品是5000多年前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社会用于记录粮食库存的泥版,因而他们认为,从美索不达米亚的最早的楔形文字(英语的cuneiform源于拉丁语)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货币”在人类社会最早出现过的记录。

从有文字记载的早期人类社会历史来看,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并制定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曾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到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Ur-Nammu)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为了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需要,乌尔纳姆国王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该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其内容已涉及人身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通奸、奴隶管理以及刑罚,农业耕作及其土地管理及其赔偿和荒耕罚款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其中也有最早人类使用“货币”一些记录。而这时的货币,主要是“称量白银”,使用的单位是谢克尔(shekel,约为现在的8.3克)和迈纳(mina,约500克,古苏美人用60进制,即1迈纳约等于60谢克尔)。

从目前破译的破损较严重的《乌尔纳姆法典》残片看,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对奴隶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如:若有人绑架了别人,应该入狱和支付15迈纳的银;若一个男人第一次离婚,要支付他妻子1迈纳的白银,若第二次离婚,则应当支付1/2迈纳的白银;强暴自己的女奴者,将被课以5谢克尔罚金;在打架斗殴中斩断了别人的一只脚,要赔10谢克尔的银;用铜刀切了别人的鼻子,要赔偿2/3迈纳的银;等等。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和文字记录,世界上的货币史学家均认为,银应该是4000年前苏美人社会的“货币”。另外从目前看到已经解码的《乌尔纳姆法典》中的最后几条法律规定来看,早期的苏美人也用大麦(barley)来赔偿与农业有关的民事侵权行为和支付罚金。

 譬如,这部法典第28条规定,如用一个人用水淹没了另一个人的耕地,他应该以每阿库(iku, 根据现在的研究为0.3公顷)耕地支付3古尔(kur,根据现在的研究为300公升)的大麦来赔偿。如果一个人把一块耕地出租给了另一个人,但另一个人却不耕种,使之成为了荒地,这个人应该按每阿库耕地支付3古尔的大麦作为罚金。根据这两个条款,也有货币史学家认为大麦也是早期苏美尔社会中的货币。

从《乌尔纳姆法典》的这些规定来看,银和大麦在早期苏美人那里还主要是作为支付手段来使用(英国货币史学家Catherine Eagleton和Johnathan Williams在《钱的历史》,见中译本第20页),但还看不到银被用来作为交换媒介来使用。伊格尔顿和威廉姆斯根据在大英博物馆存放的一些早期的泥版史料也发现,在早期生活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人社会中,却有了非常发达的借贷关系,并且神庙在借贷关系中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譬如,根据大英博物馆中编号为“WA82279”的早期史料,两位作者发现公元前1823年西巴尔城沙玛什神庙贷出的一笔款项:“伊利·卡瑞达之子普足拉姆向沙玛什神借贷了38 又1/16谢克尔的银。他将偿还沙玛什定下的利息,收获季节来临时,他得偿还白银和利息。”(第21页)

从这段文字记录中,我们已经看出在4000多年前的苏美尔人那里,已经有了借贷关系,而白银是主要的偿债支付手段。这也为货币的债务起源说提供了一种作证。另外,早期世界历史和货币史的研究均发现,神庙在苏美尔人社会的“货币”流通中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按照早期西亚社会历史的研究,苏美尔人采取的是今天我们所认为的一种受管制的“计划经济”,而以谢克尔为计量单位的银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王国和神庙的记账手段,使用特定的符号在账本上记录每一笔交易。银在苏美尔人那里并没有广泛流通,而是保存在神庙的“金库”中(《人类货币史》第15页)。

因此,从今天所能发现的一些陶筹和泥版中,我们也知道,在苏美尔人的早期经济社会模式中,神庙起到了类似意识形态的掌管机构、行政机关并有现代银行的部分职能。作为宗教和文学的机构,神庙不仅管着人们的“意识形态”,也是白银的大量储备者。神庙发放和保存贷款,也是“货币”的支付中心。当一个苏美人得到银后,会存放在或直接奉献给神庙。

尽管在苏美尔人社会中,银即是债务清偿手段,也是支付手段,更有价值贮藏的功能,但是,银在苏美尔那里并没有广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被存在神庙的金库中,而只是作为一种“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

 作为记账货币的银存在苏美尔的神庙之中,恰如今天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把超过8000吨的黄金存放在纽约曼哈顿岛地下20米深的美联储的地下金库中一样。由此,伊格尔顿和威廉姆斯认为,在古代苏美尔人那里,“看起来白银的货币‘流通’是国王与神庙制定的一条社会规范,而不是由他们来管理。金属要从周边地区进口,很多金属被用于向国王、贵族和神庙交税,用于纳贡和被强取豪夺的不计其数。这样,白银成为高价的物品,和皇权、财富与权力紧密相连,没有在国库中储藏的多余部分可能用作货币”(《钱的历史》第22页)。在这里的一大段评论中,很显然有两位现代作者的大量推测成分,但在古代苏美尔的神庙和王室其他地方储藏之外的银,才作为一种货币流通的支付和债务清偿手段,这应该是历史事实。

根据这些远古的陶筹和泥版上文字契约和法律条文的记载,欧瑞尔和克鲁帕提认为:苏美尔的[社会]体制既不依赖物物交换,也不依赖广泛流通的铸币,相反,“最好将其形容为一种以复杂的债务网络为基础、以类似临时凭证的虚拟货币(谢克尔)为表现形式的体制……楔形文字以可交易的形式表达这种债务,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实物(?)货币,但在更严格意义上,虚拟银才是真正的货币。虚拟银好比当今大行其道的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货币,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货币史》第16页)。

除了在早期的《乌尔纳姆法典》中有关银被用作民事纠纷的赔偿手段、债务支付、和罚款外的历史记载外,在2003年从伊拉克博物馆中流出的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历史一个乌鲁克(Uruk)雪花石膏瓶上图案中也显示了多年人们祭祀和早期生活情景。

另外,从之后陆续发现的一些乌鲁克泥版中,也标明了最早的债务清单,其中记录着一个个人名,以及他们所欠神庙的大麦的数量。另外,现在馆藏在耶鲁大学古巴比伦文物博物馆中很像一个大菠萝的黏土制椎体上,还记录了公元前2400年左右发生在两座西亚古城拉格什与乌玛之间的边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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